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2 (1700-1725).djvu/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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糶入官者,計價支錢,復儲其米於倉。王珪奏曰:「外郡 用錢四十,可致斗米於京師。今京師乏錢,反用錢百 坐倉糴斗米,此極非計。」司馬光曰:「坐倉之法,蓋因小 郡乏米而庫有餘錢,故反就軍人糴米,以給次月之 糧,出於一時急計耳。今京師有七年之儲,而府庫無 錢,更糴軍人之米,使積久陳腐,其為利害,非臣所知。」 呂惠卿曰:「今坐倉得米百萬石,則減東南歲漕百萬 石,轉易為錢,以供京師,何患無錢?」光曰:「臣聞江淮之 南,民間乏錢,謂之錢荒。而土宜秔稻,彼人食之不盡, 若官不糴取以供京師,則無所發泄,必甚賤傷農」矣。 且民有米而官不用米,民無錢而官必使之出錢,豈 通財利民之道乎?不從。明年,又慮元價賤,神龍衛及 諸司每石等第增錢收糴,仍聽行於河北河東陝西 諸路。元符以後,有低價抑糴之弊,詔禁止之。 又按 《志》,治平三年,常平入五十萬一千四十八石,出四十 七萬一千一百五十七石。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 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穀,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 萬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今欲以見在斛 斗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可通融轉運 司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依 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隨稅輸納。斛斗半為 夏料,半為秋料。內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 皆從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非惟足 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陳 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 儉物貴,然後出糶,所及者不過城市游手之人。今通 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 赴時趨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為民,而公 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 之意也。欲量諸路錢穀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 判、幕職官一員,典幹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 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其廣惠倉除量留給 老疾貧窮人外,餘並用常平倉轉移法。」詔可。既而條 例司又言:「常平、廣惠倉條約,先行於河北、京東、淮南 三路,訪問民間多願支貸,乞遍下諸路轉運司施行, 當議置提舉官。」時天下常平錢穀見在一千四百萬 貫石。詔諸路各置提舉官二員,以朝官為之,管當一 員,京官為之,或共置二員,開封府界一員,凡四十一 人。 按《李參傳》,參歷知興元府、淮南京西、陝西轉運 使。部多戍兵,苦食少,參審訂其闕,令民自隱,度麥粟 之贏,先貸以錢,俟穀熟還之官,號「青苗錢。」經數年,廩 有羨糧。《熙寧青苗法》蓋萌於此矣。

按《玉海》二年,詔出內藏庫百萬緡,分賜河北諸州,增 糴常平倉及陝西路遣官提舉。 又按《玉海》:二年七 月己巳,神宗欲復義倉,會王安石主青苗,因言「人有 餘粟,乃使之輸官,非良法也。」乃止。 是歲,同州趙尚 寬等條奏置義倉事,會知陳留縣蘇涓為天下倡,乃 就陳留行之。

按《通略》:二年正月初,知齊州王廣淵、唐州趙尚寬、同 州高賦奏置義倉。乃詔三司講求修復社倉,且圖經 久之法,使民樂輸而無擾。至是,廣淵以其法來上,會 知陳留縣蘇涓亦言:「臣領畿邑,謹為天下倡勸,百姓 置義倉,以備水旱戶口第一等出粟二石,二等一石, 三等五斗,四等二斗,五等一斗,麥亦如之。村有社,社」 有倉,倉置守者,耆為輸納,縣為籍記,歲豐則量數以 輸,歲凶則出。停藏既久,又為借貸之法,使新陳相登, 多寡不一;又為通融之法,使彼相補。上曰:「陳留輔邑, 聽行之,徐訪利害。」

熙寧三年,詔諸路散青苗錢禁抑配。諸臣言新法不 便者皆貶官。以韓琦奏,止罷三司條例,司歸中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三年春正月乙卯,詔諸路散青苗 錢禁抑配。三月「丙申,孫覺、呂公著、張戩、程顥、李常上 疏極言新法,不聽。戊申,李常言青苗斂散不實,有旨 具析,翰林學士兼知通進銀臺司范鎮封還詔書,以 為」不當,坐罷職,守本官。丙辰,右正言孫覺以奉詔反 覆,貶知廣德軍。夏四月戊辰,御史中丞呂公著貶知 潁州。己卯,程顥罷為京西路同提點刑獄。壬午,右正 言李常貶通判滑州,監察御史裡行張戩貶知公安 縣,王子韶貶知上元縣。五月癸巳,詔並邊州郡毋給 青苗錢。甲辰,詔罷制置《三司條例》歸中書。八月丙寅, 以旱慮囚,死罪以下遞減一等,杖笞者釋之。以衛州 旱,令轉運司振恤,仍蠲租賦。九月癸丑,司馬光罷知 永興軍。十一月戊子,振河北饑民徙京西者。是歲,振 河北、陝西旱饑,除民租。 按《食貨志》:三年判大名府 韓琦言:「臣準散青苗詔書,務在惠小民,不使兼并,乘 急以要倍息,而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所立條約,乃自 鄉戶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陌,三等以上更許增借, 坊郭戶有物業勝質當者,亦依鄉戶例支借。且鄉村 上等戶并坊郭有物業者,乃從來兼并之家,今令多 借之錢,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自放錢取息,與 初詔絕相違戾。又《條約》雖禁抑勒,然須得上戶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