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2 (1700-1725).djvu/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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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陛下初詔云:『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提舉司以戶等給 錢,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議紛紜,皆云自古未有天子 開課場者,民雖至愚,不可不畏。」後以言不行致仕。臺 諫官呂公著、孫覺、李常、張戩、程顥等,皆以論青苗罷 黜,知亳州富弼、知青州歐陽修繼韓琦論青苗之害, 且持之不行,亦坐移鎮。知陳留縣姜潛之官才數月, 青苗令下,潛即榜於縣門,又移之鄉村,各三日無人 至,遂撤榜付吏,曰:「民不願矣。」府寺疑潛壅令,使其屬 按驗,無違令者。潛知不免,即移疾去。知山陰縣陳舜 俞不肯奉行,移狀自劾曰:「方今小民匱乏,願貸之人 往往有之,譬如孺子見飴蜜,孰不染指爭食?然父母 疾止之,恐其積甘足以生病。故耆老戒其鄉黨,父兄 誨其子弟,未嘗不以貸貰為不善治生。今乃官自出 舉,誘以便利,督以威刑,非王道之舉也。況正月放夏 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斂亦在當月。百姓得錢便出息 輸納,實無所利。是使民一取青苗錢,終身以及世,世 一歲嘗兩輸息錢,乃別為一賦,以弊生民也。」坐謫南 康軍鹽酒稅。陝西轉運副使陳繹止環慶等六州毋 散青苗錢,且留常平倉物以備用。條例司劾其罪,詔 釋之。五月,制置三司條例司罷,歸中書,以常平新法 付司農寺,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寺,兼領田役水 利。 按《李常傳》:常,南康建昌人,以右正言知諫院。安 石立新法,常預議,不欲青苗收息。至是,疏言:「條例司 始建,已致中外之議,至於均輸青苗,斂散取息,傅會 經義,人且大駭,何異王莽猥析《周官》片言,以流毒天 下?」安石見之,遣所親密諭意,常不為止。又言:「州縣散 常平錢,實不出本,勒民出息。」神宗詰安石,安石請令 常具官吏主名,常以非諫官「體,落校理,通判滑州。」 按《陳舜俞傳》,熙寧三年,以屯田員外郎知山陰縣。「青 苗法行,舜俞不奉令,上疏自劾曰:『民間出舉財物,取 息重止一倍,約償緡錢,而穀粟、布縷、魚鹽、薪蔌、耰鉏、 釜錡之屬得雜取之。朝廷募民貸取,有司約中熟為 價,而必償緡錢,欲如私家雜償他物不可得,故愚民 多至賣田宅,質妻孥,有識耆老,戒其鄉黨子弟,未嘗 不以貰貸為苦。祖宗著令,以財物相出,舉任從書契, 官不為理。其保全元元之意深遠如此。今誘之以便 道之所惡乎』?」呂惠卿在《邇英》言:「今預買紬絹,亦青苗 之比。」鎮曰:「預買,亦敝法也。若府庫有餘,當并去之,豈 應援以為比?」韓琦極論新法之害,送條例司疏駁。李 常乞罷青苗錢,詔令分析,鎮皆封還。詔五下,鎮執如 初。 按《孫覺傳》:覺知諫院時,青苗法行,首議者謂周 官泉府,民之貸者至輸息二十而五,國事之財用取 具焉。覺奏條其妄曰:「成周賒貸,特以備民之緩急,不 可徒與也,故以國服為之息。」然國服之息,說者不明, 鄭康成釋經,乃引王莽計贏受息無過「歲什一為據, 不應周公取息重於莽時。況載師所任地,漆林之征 特重,所以抑末作也。」今以農民乏絕,將補耕助斂,顧 比末作而征之,可乎?國事取具,蓋謂泉府所領,若市 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有買有予,并賒貸之法而舉 之。儻專取具於泉府,則冢宰九賦將安用邪?聖世宜 講求先王之法,不當取「疑文虛說以圖治。今老臣疏 外而不見聽,輔臣遷延而不就職,門下執正而不行, 諫官請罪而求去,臣誠恐姦邪之人結黨連伍,乘眾 情之洶洶,動搖朝廷,釣直干譽,非國家之福也。」安石 覽之怒覺,適以事詣中書,安石以語動之曰:「不意學 士亦如此。」始有逐覺意。會曾公亮言,畿縣散常平錢, 有追呼抑配之擾。安石因請遣覺行視虛實。覺既受 命,復奏疏辭行,且言:「如陳留一縣,前後曉示,情願請 錢,卒無一人至者,故陳留不散一錢,以此見民實不 願與官中相交。所有體量,望賜寢罷。」遂以覺為反覆, 出知廣德軍。 按《蘇轍傳》:王安石以執政與陳升之 領三司條例,命轍為之屬,呂惠卿附安石,轍與論,多 相牾。安石出《青苗書》,使轍熟議,曰:「有不便,以告勿疑。」 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為利也。然 出納之際,吏緣為姦,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 民不免妄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踰限。如此,則恐 鞭箠必用,州縣之事不勝煩矣。」唐劉晏掌國計,未嘗 有所假貸。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倖得錢,非國之福; 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 凶貴賤,知之未嘗逾時。有賤必糴,有貴必糶,以此四 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所言,則常平法 耳。今此法見在,而患不修,公誠能有意於民,舉而行 之,則晏之功可立俟也。」安石曰:「君言誠有理,當徐思 之。」自此,逾月不言青苗。會河北轉運判官王廣廉奏, 乞度僧牒數千為本錢,於陝西漕司私行青苗法,春 散秋斂,與安石意合,於是青苗法遂行。安石因遣八 使之四方,訪求遺利,中外知其必迎合生事,皆莫敢 言。轍往見陳升之曰:「昔嘉祐末,遣使寬恤諸路,各務 生事,還奏多不可行,為天下笑。今何以異此?」又以書 抵安石,力陳其不可。安石怒,將加以罪,升之止之,以 為河南推官。 按《司馬光傳》,光字君實,翰林兼侍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