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夏秋稅償納。勿立定額,自無抑民失財之患。」奉議 郎鄭僅、朝奉郎郭時亮、承議郎許幾董遵等皆言:「青 苗最為便民,願戒抑配,止收一分之息。」詔並送詳定 重修敕令所。三年,舊欠常平錢斛人戶,仍許請給。 紹聖三年,於陝西、河東糴邊儲,復《元豐恤孤幼令》,又 令收養遺棄饑貧小兒及豫貸官錢。
按《宋史哲宗本紀》,三年二月癸亥,出元豐庫緡錢四 百萬,於陝西、河東糴邊儲。辛未,復《元豐恤孤幼令》。十 二月甲戌,敕令遺棄饑貧小兒,三歲以下,聽收養為 真子孫 按《食貨志》:三年以呂大忠之言,召農民相 保,豫貸官錢之半,循稅限催科,餘錢至夏秋用時價 隨所輸貼納。
紹聖四年。出緡錢付陝西廣糴。兩浙饑。移粟振貸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九月乙卯。出元豐庫緡錢四 百萬。付陝西廣糴。是歲兩浙旱饑。詔行荒政。移粟振 貸。
元符元年行括糴法振恤河北京東被水者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符元年冬十月「丁酉。以河北、京 東河溢,遣官振恤。是歲澶州河溢,振恤河北京東被 水者。」 按《食貨志》。其曰括糴。元符元年,涇原經略使 章楶。請並邊糴買。豫榜諭民毋得與公家爭糴。即官 儲有之。括索贏糧之家。量存其所用,盡糴入官。 元符二年春正月丁卯。出內金帛二百萬備陝西邊 儲。秋七月庚戌。河北河漲。沒民田廬。遣官振之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二年。涇原經略 使章楶諫曰:「伏見興師以來。陝西府庫倉廩儲蓄。內 外一空。前後資貸內藏金帛。不知其幾千萬數。即今 所在糧草盡乏。漕臣計無所出。文移指空而已。今者 正休兵息民。清心省事之時。惟深察臣言。裁決斯事。 若更詢主議大臣,竊恐專務興師,上誤聖聽。」主議大 臣,指章惇也。時內藏空乏,陝西諸路以軍賞銀、絹數 寡,請給於內藏庫,詔以絹五十萬疋予之。帝謂近臣 曰:「內庫絹才百萬,已輟其半矣。」蔡京用事,復務拓土, 勸徽宗招納青唐,用王厚經置,費錢億萬,用大兵凡 再,始克之。而湟州戍兵歲費錢一千二十四萬九千 餘緡。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詔賑河北、河東、陝西,又出粟減 價濟民。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正月,即皇帝位。五月癸巳,河 北、河東、陝西饑,詔帥臣計度振恤。十二月戊戌,出廩 粟減價以濟民。」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二月乙巳出內庫及諸路常平錢各百萬備河北邊儲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元年置安濟坊居養院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元年八月辛未,置安濟坊,養 民之貧病者。仍令諸郡縣並置。九月戊子,京師置居 養院以處鰥寡孤獨,仍以戶絕財產給養。十一月辛 卯,置河北安濟坊」 按《食貨志》:「崇寧初,蔡京當國,置 居養院、安濟坊給常平米,厚至數倍。差官卒充使,令 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州縣奉行過當,或具 帷」帳,雇乳母女,使糜費無藝,不免率斂,貧者樂而富 者擾矣。
崇寧二年,行增價折納之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言者謂欲民不 流不若多積穀,欲多積穀不若推行折納糶糴之法。 今常平雖有折納之法,止用中價,故民不樂輸,若依 和糴以實價折之,則無損於民。崇寧二年,諸路歲稔, 遂行增價折納之法,支移折變,科率配買,皆以熙寧 法從事。民以穀菽物帛輸積負零稅者聽之。」
崇寧三年二月丁未,置漏澤園。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三年置漏澤園。 初神宗詔「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令畿 縣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 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有紫衣與師號。 更使領事三年願復領者聽之。」至是蔡京推廣為園。 置籍瘞人並深三尺。毋令暴露。監司巡歷檢察。安濟 坊亦募僧主之,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祠部牒各一 道。醫者人給手曆,以書所治療人,歲終考其數為殿 最。諸城砦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 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無衣 丐者,許送近便居養院給錢米救濟孤貧小兒,可教 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襴於常平頭子「錢內給造,仍 免入齋之用。遺棄小兒,雇人乳養,仍聽宮觀寺院養 為童行。」
崇寧四年,蘇、湖、秀三州水,賜乏食者粟。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五年,於江、湖、淮、浙置常平都倉,詔陝西博糴,以 平物價。以星變,罷陝西、河東結糴對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五年春正月庚子,復置江湖淮浙 常平都倉。 按《食貨志》:博糴,「崇寧五年,詔陝西錢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