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2 (1700-1725).djvu/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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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輕。委轉運司措置,以銀、絹、絲、紬之類博糴斛斗,以 平物價。結糴崇寧初,蔡京行於陝西,盡括民財以充 數。五年,以星變,講修闕政,罷陝西、河東結糴對糴。 崇寧 年,令坊村以等第給錢,俟收以時價入粟。」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中,蔡京令 坊郭鄉村以等第給錢,俟收以時價入粟,邊郡弓箭 手、青唐蕃部皆然,用俵多寡為官吏賞罰。

大觀元年以諸路水旱振濟貸租又增義倉米以備荒

按:《宋史徽宗本紀》:「大觀元年,秦鳳旱,京東水,河溢,遣 官振濟,貸被水戶租。」

按《玉海》,「元年三月戊子,增令義倉納米斗一升,以備 賑荒。」

大觀三年,江、淮、荊、浙、福建旱,秦、鳳、階、成饑,發粟振之, 蠲其賦。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四年三月庚子,募饑民補禁卒。甲寅,敕所在振 恤流民。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元年行勸糴均糴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其曰勸糴均糴, 政和元年,童貫宣撫陝西,議行之。鄜延經略使錢即 言:「勸糴非可以久行,均糴先入其斛斗,乃給其直,於 有斛斗之家,未有害也。坊郭之人素無斛斗,必須外 糴,轉有煩費。」疏奏坐貶。時又詔河北、河東倣陝西均 糴。知定州王漢之坐沮格奪職罷。未幾,遂立均糴法。 政和三年。以歲稔。推行均糴。詔災傷放稅賑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以歲稔。諸 路推行均糴。

按:《江南通志》:「三年,詔災傷放稅及七分以上,常平賑 貸。」

政和五年,改「均糴」為「和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言者謂均 糴法嚴,然已糴而不償其直,或不度州縣之力,敷數 過多,有一戶而糴數百石者。乃詔諸路毋輒均糴。既 而州縣以和糴為名,低裁其價,轉運司程督愈峻,科 率倍於均糴,詔約止之。」

政和七年,詔「禁遏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荒政考略》:七年詔曰:「州 縣遏糴以私境內,殊失惠養元元之意。自今有犯。必 罰無赦。」

重和元年東南水災遣使振濟並禁強糴遏糴等事又令常平司恪遵條令斂散常平

按《宋史徽宗本紀》:重和元年秋七月「己酉,遣廉訪使 者六人振濟東南諸路水災。九月壬午,詔罷拘白地, 禁榷貨,增方田稅,添酒價,取醋息,河北加折耗米,東 南水災,強糴等事。壬辰,禁州郡遏糴。閏九月庚申,詔 江、淮、荊、浙、閩、廣監司督責州縣還集流民。」

按:《文獻通考》:八年御筆:「常平斂散法利天下甚博,而 比年以來,諸路欠闕,至未及散而遽取之,甚失神考 制法之意。令常平司恪遵條令,斂散必時,違者以大 不恭論。」按本紀是年十一月己酉朔改元

宣和元年詔振救東南水災淮甸淮東旱京西饑遣官察訪賑濟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元年十一月「甲子,詔東南諸 路水災,令監司郡守悉心振救。戊辰,以淮甸旱,饑民 失業,遣監察御史察訪。是歲,京西饑,淮東大旱,遣官 賑濟。」

宣和二年二月戊子,令所在贍給淮南流民,諭還之。 六月癸酉,詔開封府賑濟饑民。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二年,詔居養、安 濟、漏澤可參考。元豐舊法,裁立中制,應居養之日,給 稅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 五文省,小兒減半。安濟坊錢米依居養法,醫藥如舊 制。漏澤園除葬埋依見行條法外,應資給若齋醮等 事悉罷。

宣和三年,荊湖南、北皆行均糴,新邊鄯、廓諸州皆行 勸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方臘平兩 浙,亦量官戶輕重均糴。明年,荊湖南北均糴,以家業 為差。勸糴之法,其後寖及於新邊鄯廓州、積石軍,蕃 部患之。」

宣和五年,振濟諸路旱饑,又令州縣杜偽冒請求錢 穀之弊。

按《宋史徽宗本紀》:「五年,秦鳳旱,河北、京東、淮南饑,遣 官賑濟。」

按,《文獻通考》:五年,詔:「州縣每歲支俵常平錢穀,多是 形勢戶請求及胥吏詐冒支請。令天下州縣每歲散 錢穀既畢,即揭示請人數目,逾月斂之,庶知為偽冒 者得以陳訴。」

宣和六年。振恤諸路災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