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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六年。京師河東陝西地大震。兩河 京東西浙西水。環慶邠寧涇原流徙。令所在振恤 按《食貨志》。「先是諸路災傷。截撥上供年額米斛數多。 致闕中都歲計。令京東江南兩浙荊湖路義倉穀各 留三分。餘並起發赴京。補還截撥之數。」六年詔罷之。 宣和七年冬十月戊午。罷京「畿和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吳雍言河北倉 廩皆充實。見儲糧料總千一百七十六萬石。」詔賜同 措置王子淵三品服。宣和中。罷畿內和糴。

高宗建炎元年以諸路提舉常平司併歸提刑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六月「丁卯,省諸路提舉 常平司。」

按《玉海》:常平之政,有提舉官,自熙寧始。建炎元年六 月,併歸提刑司。常平之財,所存一二,猶以億萬計。 建炎二年,以歲凶賑給流亡,詔求直言州郡災甚者 蠲田賦,委官按視常平和糴。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丁亥,錄兩河流亡吏 士,沿河給流民官田牛種。秋七月辛丑,以春霖夏旱 蝗,詔監司郡守條上闕政,州郡災甚者蠲田賦。冬十 月壬戌,禁江浙閉糴。」

按:《文獻通考》:二年,臣僚言:「常平和糴,州縣視為文具, 以新易舊,法也;間有損失蠹腐而未嘗問。不許借貸, 法也;間有悉充他用而實無所儲。」詔委官遍行按視。 建炎三年,罷青苗、市易法,追還糴本,出米賤糶濟東 北流民,又蠲青苗積欠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二月戊辰,出米十萬斛,即杭 秀常湖州、平江府損直,以糶濟東北流寓之人。九月 丁巳,蠲諸路青苗積欠錢。」

按《玉海》,二年八月癸丑朔,復諸路常平官。十月壬戌, 詔翰學葉夢得等討論常平法,條具取旨,青苗斂散, 永不施行。又命戶書呂頤浩。十二月戊午,頤浩等言: 「此法不宜廢,如免役坊場亦可行,惟青苗、市易當罷。」 三年正月庚寅,追還糴本。

紹興元年禁遏糴振流民詔出粟濟糶者賞各有差又以上供餘米別貯以備荒歲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三月「壬寅,禁諸路遏糴。 乙丑,振淮南、京東西流民。」 按《食貨志》:「高宗南渡,民 之從者如歸市。既為之衣食以振其饑寒,又為之醫 藥以救其疾病。其有隕於戈甲、斃於道路者,則給度 牒瘞埋之。若丐者,育之於居養院。其病也,療之於安 濟坊。其死也,葬之於漏澤園。歲以為常。」紹興以來,歲 有水旱,發常平義倉,或濟或糶或貸,如恐不及。然當 艱難之際,兵食方急,儲蓄有限,而振給無窮,復以爵 賞誘富人,相與補助,亦權宜不得已之策也。元年,詔: 「出粟濟糶者,賞各有差;糶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闕進 義校尉;一萬五千石以上,與進義校尉;二萬石以上, 取旨優賞。已有官蔭不願補授者,比類」施行。

按《荒政考略》:「元年,戶部尚書韓仲通乞以上供粟米 所餘之數,歲樁一百萬石,別廩貯之,遇水旱以給民。 從之。」

紹興二年,詔存撫東北流民。福建饑,振之。復常平官, 罷江、淮發運使。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六月甲寅,詔兩浙、江淮守臣。 令存撫東北流寓人。八月戊戌,振福建饑民。」 按《食 貨志》:「是年以臣僚言,復常平官,講補助之政,以廣儲 蓄。」

按《玉海》,「二年三月戊戌,罷江淮發運使,以其錢帛赴 行在。祖宗時,發運司歲漕江、湖粟六百萬斛,即真、揚、 楚、泗置轉般倉,泝流摺運,以贍中都,且因豐凶而平 其糴,至是省之。」

紹興三年,詔「監司、郡守具奏水旱災異,並令檢視義 倉,補還侵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春正月丁巳,命諸路憲臣兼 提舉常平司。癸未,詔民復業者,視墾田多寡,定租額 賦役。夏四月己丑,詔江東西、湖北、浙西募民佃荒田, 蠲三年租。五月庚午,以岳州數被兵,免今年稅役。秋 七月甲子,以久旱,償州縣和市民物之直。九月戊午, 詔凡遇水旱災異,監司郡守即具奏毋隱。」

按:《荒政考略》:「三年詔曰:『義倉之設,所以備凶荒,最為 良法。州縣奉行不善,寖失祖宗本意,或遇水旱,何以 賑濟?可令監司檢視實數,補還侵失』。」

紹興五年,併提舉常平司入茶鹽司。以諸路旱,罷一 切科率。蠲福建撥借常平錢米。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閏二月丙辰,併諸路提舉常 平入茶鹽司。五月丁亥,立殘破州縣守令勸民墾田 及拋荒殿最格。六月癸丑,以久旱減膳、祈禱,禁諸路 科率,自租稅、和市、軍須外皆罷。庚申,以旱,罷諸路檢 察財用官。八月癸丑,蠲福建州軍借撥常平錢米。 紹興六年振諸路饑。命官檢察災傷州縣,錢帛租稅 寬」免有差。諸臣有救饑者,各轉官升職。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春正月「甲午,振江湖、福建、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