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饑民。命監司、帥臣分選僚屬及提舉常平官躬行 檢察。三月辛未。蠲旱傷州縣民積欠錢帛租稅。壬辰, 寬四川災傷州縣戶帖錢之半。八月庚戌,蠲虔州殘 破諸縣逋負。」 按《食貨志》。六年,「湖廣、江西旱。詔撥上 供米振之。婺民有遏糴致盜者。詔閉糶者斷遣。殿中 侍」御史周祕言:「發廩勸分,古之道也。許以斷遣,恐貪 吏懷私,善良被害。望戒守令多方勸諭,務令樂從,或 有擾害,提舉司劾奏。」從之。是歲,潼川守臣景興宗、廣 安軍守臣李瞻、果州守臣王騭、漢州守臣王梅活饑 民甚眾,前吏部郎中馮楫亦出米以助振給,興宗升 一職,瞻、騭、梅、楫各轉一官。
紹興七年,振京西、湖北饑,和糴者計剩科罪。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秋七月己丑,詔諸路歸業民 墾田及八年始輸全稅。閏十月乙丑,蠲江東路月椿 錢萬緡,發米二萬石,振京西湖北饑民 按《食貨志》: 「七年以饒州之糴石取耗四斗,罪其郡守。自是和糴 者計剩科罪。」
紹興八年。夏四月庚申。初置戶部和糴場於臨安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八年四月丁丑,戶侍李彌遜言,當於經費之 外給糴本數百萬緡,復置一司,廣行儲積。詔吏、戶部 條具。六月乙卯朔,徽猷閣待制程邁為江淮、荊浙閩 廣等路經制發運使,專掌糴事,降本錢四百萬。十二 月辛未,參政李光請罷發運司,令戶部侍郎專領。 按《文獻通考》:八年,侍御史蕭振言,「經制司糴米一例 拋降數目,如此則諸州不免拋下諸縣,科與百姓,年 例又添一番科率。經制一司張官置吏,止為收糴一 事,如何拋與諸州?乞別選官置場收糴。」從之。
紹興九年,以常平錢悉數和糴,隨時賑饑。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用宗正丞 鄭鬲言,以常平錢於民輸賦未畢之時,悉數和糴。 按《玉海》,八年冬,李光言,「常平法本於耿壽昌,豈可以 安石而廢?」九年復提舉官,使掌其政。
按:《文獻通考》:九年,上諭宰執曰:「常平法不許他用,惟 時賑饑,取於民者還以予民也。」
紹興十年,以通判婺州陳正同振濟有方,下其法於 諸路。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通判婺州 陳正同振濟有方,窮谷深山之民無不霑惠。以其法 下諸路。」
紹興十三年,振淮南饑,禁遏糴蠲逋負。又以荊湖歲 稔就糴,以寬江、浙之民。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三年三月丙午,振淮南饑民,仍 禁遏糴。七月壬申,雨雹。蠲浙西貧民逋負丁鹽錢。八 月庚戌,詔監司、守臣講求恤民事宜 按《食貨志》:十 三年,「荊湖歲稔,米斗六七錢。乃就糴,以寬江、浙之民。」 紹興十四年六月乙未,振江、浙、福建被水之民。十二 月己卯,命諸郡收養老疾貧乏之民。復置漏澤園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五年。秋七月丁卯。免處州三縣被水民家紬 絹。八月己亥。改諸路提舉茶鹽官。為提舉常平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八年,招關陝流民補殿前軍,免和糴,命三總 領所糴米,廣儲蓄,又振給蠲租。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八年三月丁丑,命楊政、吳璘招 關陝流民補殿前軍。閏八月庚申,免江浙、湖南今歲 和糴。甲子,命臨安、平江二府,淮東西、湖北三總領所 歲糴米百二十萬石,以廣儲蓄。十一月辛亥,振紹興 府饑。十二月乙卯朔,振明、越、秀、潤、徽、婺、饒、信諸州流 民。丙寅,借給被災農民春耕費。戊辰,蠲被災下戶積」 欠租稅 按《食貨志》:十八年,免和糴,命三總領所置 場糴之。舊制,兩浙、江湖歲當發米四百六十九萬斛, 至是欠百萬斛有奇。乃詔臨安、平江府及淮東西、湖 廣三計司,歲糴米百二十萬斛,淮西十六萬五千,湖 廣、淮東皆十五萬。
紹興二十三年,「蠲振被水府州縣。」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三年秋七月「壬辰,寬理平江 府、湖、秀二州被水民夏稅。九月甲午,振潼川被水州 縣,仍蠲其賦。」
紹興二十四年。冬十月壬午。蠲旱傷州縣租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冬十月辛酉,詔「四川諸司察旱傷州 縣,蠲其稅,振其饑民。」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八年,蠲振被水災傷州縣。以趙令詪請,糶 義倉米之陳腐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八年八月「己丑,檢放風水災 傷州縣苗稅,仍振貸饑民。」九月癸未,蠲平江、紹興、湖 州被水民逋賦。 按《食貨志》:二十八年夏,浙東西田 損於風水。在法,水旱及七分以上者振濟。詔自今及 五分處亦振之。 又按志,二十八年,「以趙令詪請,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