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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縣義倉米之陳腐者。」

按《玉海》二十八年戶部趙令詪言。「請歲以三之一出 陳易新。又請水旱災傷,檢放不及七分,即許賑濟。」九 月乙酉從之。

按《文獻通考》:二十八年,沈該奏:「在法,義倉止許賑濟, 若出糶,恐失初意。」乃令量糶三之一,樁收價錢,次年 收糴撥還。 又按《通考》:二十八年,浙東西田苗損於 風水,詔出常平米賑糶,更令以義倉賑濟。 又按《通 考》: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紹興府、湖、秀州被水,欲除 下戶積欠,擬令戶部開具有無侵損歲計。上曰:「不須 如此,止令具數,便於內庫撥還。朕平時不妄費。內庫 所積,正欲備水旱,本是民間錢,卻為民間用,何所惜?」 乃詔平江等處應日前積欠稅賦,並蠲之。

紹興二十九年,蠲災傷州郡租逋,命漕司糴米備振 貸。立《和糴募民運米賞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正月庚午,振湖、秀諸州 饑民。癸未,蠲沙田、蘆場為風水所侵者租之半。三月 己卯,除湖州、平江、紹興流民公私逋負。閏六月丁巳, 命江湖、浙西五漕司增價糴米二百二十萬石,赴沿 江十郡,自荊至常州,以備振貸。九月丙申,蠲江、浙蝗 潦州縣租。冬十月乙亥,立諸路和糴募民運米賞格。」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詔諸處守臣,撥常平、義倉米。」

二分振糶臨安府撥樁積之米。 又按志:二十八年, 除二浙以三十五萬斛折錢,諸路綱米及糴場,歲收 四百五十二萬斛。二十九年,糴二百三十萬石以備 振貸,石降錢二千,以關子茶引及銀充其數。 又按 志:二十九年,上謂輔臣曰:「輕徭薄賦,所以息盜。歲之 水旱所不能免。儻不寬恤而惟務科督,豈使民不為 盜之意哉!」於是詔諸路州縣,紹興二十七年以前積 欠官錢三百九十七萬餘緡及四等以下官欠,悉除 之。九月,詔兩浙、江東西水,浙東、江東西螟其租稅盡 蠲之。自是水旱經兵,時有蠲減,不盡書也。

紹興三十一年,賑艱食士民。成都府旱,降僧牒充糴 本賑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春正月丙申,大雨雪。給 三衙衛士、行在貧民錢及薪炭。命常平振給輔郡細 民 按《食貨志》:「三十一年正月,雪寒,民多艱食。詔臨 安府并屬縣,以常平米減時之半振糶十日。臨安府 城內外貧乏之家,人給錢二百、米一斗及柴炭錢並 於內藏給之。輔郡之民,令諸州以常平錢依臨安府 振」之。凡遇寒、遇暑、遇雨、遇火、遇赦及祈禱、即位、生辰、 上尊號生,「皇太子晏駕、大祥」之類,臨安之民暨三衙、 諸軍時有振恤及放商稅、公私房賃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一年,成都府路旱,詔降僧牒四 百道充糴本,措置賑濟。」

紹興三十二年二月庚子,振兩淮饑民。五月壬戌,振 東北流民。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   年,江浙、湖南行《博糴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南渡三邊,饋餉 糴事,所不容已。紹興間,於江浙湖南博糴,多者給官 告,少者給度牒,或以鈔引,類多不售,而吏緣為姦,人 情大擾。於是減其價以誘積粟之家,初不拘於官編 之戶。凡降金銀錢帛而州縣阻節不即還者,官吏並 徒二年。廣東轉運判官周綱糴米十五萬石,無擾及 無陳腐。」撫州守臣劉汝翼餉兵不匱及勸誘賑糶流 離皆轉一官。

孝宗隆興元年振兩淮流民以兩浙江東大水旱蝗蠲其租詔逃戶田土五年歸業者即給還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元年二月己卯,振兩淮流民。 三月庚申,以久雨,命有司振災傷,察刑禁。是歲,以兩 浙大水旱蝗,江東大水,悉蠲其租。」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貧乏下戶或因饑饉逃亡,官司 即時籍其田土,致令不復歸業。今州縣申嚴赦文五 年之限,應歸業者即給還。」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詔「福建提舉司具到本路見在 常平米九萬九千二百餘石,義倉米二十九萬五千 六百餘石,令本司契勘,如無陳腐,不須更行收糴。」從 中書門下省請也。

隆興二年,蠲賑諸路貧民,出帑銀糴米賑糶。遣使點 檢浙東常平倉。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二月辛未,蠲秀州貧民逋租。 六月丁丑,賑江東、兩淮被水貧民。秋七月癸丑,以江 東、浙西大水。詔侍從、臺諫、卿監、郎官、館職陳闕失及 當今急務。八月辛巳,詔振淮東被水州縣。九月辛丑, 以久雨,出內庫白金四十萬兩糴米賑貧民。」 按《食 貨志》:「二年秋霖雨害稼,出內帑銀四十萬兩,變糴以 濟」民。 又按《志》。二年。遣司農少卿陳良弼點檢浙東 常平等倉

按《文獻通考》:「是年淮民流於江浙十數萬,官司雖濟 而米斛有限,乃詔民間不曾經水災處占田萬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