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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保其稅 」 ,曹氏曰:「此三等之粟,在農民常賦之外,旅師之所專掌。」

以質劑,致民平,頒其興積。

陳君舉曰:「此乃頒其積,平其興,謂頒我所積以平其價之興也。《司稼》掌均萬民之食而賙其急,平其興,正是《旅師》之義。」

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

鄭康成曰:「以賙衣食曰惠 。」 王氏曰:「施其惠,若民有艱阨,不責莫償 。」 鄭康成曰:「以作事業曰利。」 鄭鍔曰:「散利則有時而收之 。」 黃氏曰:「散其利,不使積貯者,有所專擅,常平,平賣之法也。」

凡用粟,春頒而秋斂之。

易氏曰:「春頒者,平頒其興積;秋斂者,聚野之耡粟、屋粟而用之。蓋凶荒之歲,秋雖不熟,尚有餘積,或可移用。及春作之始,苟非上之人為之補助,則將有救死不贍之患,此先王所以專立春頒之法。漢之春和議賑貸,正與同意 。」 李景齊曰:「頒之以春,則民有以濟其乏;而斂之以秋,則粒米狼戾之時,不至於穀賤而傷」 農 ,孫氏曰:「先王之恤囏阨,養老幼,有予之而不復取。惟新甿則春時所頒,秋時必斂,亦以新甿之轉徙不一。苟予而不取,既非可繼之道,又長游墯之習,必定為斂散之法,然後可持久不替。人情亦將自勉乎職業,不徒仰食於官府矣。」

凡新甿之治皆聽之,使無征役,以地之媺惡為之等。

易氏曰:「或謂新甿之治,與《遂人》下劑致甿之說同是。」 不然,《遂人》致甿以下地,而此之授地,則以媺惡為之等,不止乎下地也。鄭氏以下劑為家取二人,而此則使人之無征役,併與二人亦不役也。是知遂人乃致甿之常法,旅師乃凶荒補助之法,使無征役,非盡使之無也。《王制》曰:「自諸侯來徙家,期不從政。」 則從於遂者亦可知。要必限以歲月之期,然後以地之媺惡為之等。媺謂不易之上地,惡謂再易之下地。以三地為輕重之等,至期則征役行之。

《廩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 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掌九穀 之數,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

易氏曰:「《天府職》曰『若祭天之司民、司祿,而獻民數穀數』。」 則知九穀之數專掌於司祿。今復見於《廩人》,何也?賈氏謂「廩人掌米,倉人掌穀」 ,其義誠然。蓋倉人掌粟入之藏,辨九穀之物,則掌穀可知。廩如御廩、常廩之類,則皆米也。不然,《明堂位》何以曰「米廩,有虞氏之庠」 ,釋者以魯謂之米廩,虞帝上庠,今藏粢盛之委焉,非米而何?以廩名?官所掌者米,而云「掌九穀之數」 者,兼掌九穀之數也。是知《倉人》掌穀,《司祿》掌九穀之數,《廩人》即其九穀之數,以知廩米之數,凡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而已。

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 凶豐。凡萬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 二鬴下也。

賈氏曰:「萬氏食食者,謂民食國家糧食者,上謂大豐年,中謂常年,下謂少儉年。此雖列三等,以中年是其常法 。」 鄭康成曰:「此皆謂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鬴。」

「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詔王殺邦用。

鄭鍔曰:「梁惠王移民就粟,孟子譏之,何耶?蓋《周官》之民有田以耕,其饑偶出於天時之水旱而已。惠王不能制民之產,凶歲則移民,是為無政。」

倉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掌粟入之藏,辨九穀之物,以待邦用。若穀不 足則止餘灋,用有餘則藏之,以待凶而頒之。

王氏曰:「法式所用,有雖不足,不可以已者;有待有餘然後用者;所謂餘法用則待有餘而餘用者。」 易氏曰:「《大府》所謂式貢之餘財以供玩好,幣餘之賦以待賜予,《委人》所謂『凡其餘聚以待頒賜,止餘法用止此者歟?有餘則藏之以待凶而頒之,是樂歲則取之於民,凶年則遂以頒之於民。取之不以為虐,頒之乃所以』」 為利,無非充裕民之仁政。

《司稼》,下士八人,史四人,徒四十人。巡野觀稼,以年之 上下出斂法。

陳君舉曰:「預前觀其稼,而後上下其出斂之法,若不預前觀稼,如何上下其法?得劉晏《正傳》。此法每四方水旱則先知之,然後為賙救收斂之政 。」 愚案:周行井田,借民力以耕,非復有所謂斂,則《司稼》所謂以年之上下出斂法者。蓋年之上則為民斂而藏之,於年之下則為民出而賑之,倉人所謂有餘則藏之,則斂之之謂。所謂以待凶年而頒之則出之之謂。《常平義倉》之法,豈不見於此哉?

掌均萬民之食,而賙其急而平其興。

鄭康成曰:「均謂度其多少,賙廩其艱阨 。」 李嘉會曰:「司稼尤近民,故賙急平興以先之,又不足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