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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關內侯,羽林郎以下有差。又詔「林苑賦與貧民, 案行在所種宿麥蔬食。」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三年三月,京師大饑,民相食。壬 辰,公卿詣闕謝。詔曰:「朕以幼沖,奉承鴻業,不能宣流 風化,而感逆陰陽。至今百姓饑荒,更相噉食,永懷悼 歎,若墜淵水。咎在朕躬,非群司之責,而過自貶引,重 朝廷之不德。其務思變復,以助不逮。」癸巳,詔以鴻池 假與貧民。夏四月丙寅,三公以國用不足,奏令吏人 「入錢穀得為關內侯、虎賁、羽林郎、五大夫、官府吏、緹 騎營士各有差。」己巳,詔上林廣城苑可墾闢者,賦與 貧民。秋七月庚子,詔「長吏案行在所,皆令種宿麥蔬 食,務盡地力;其貧者給種餉。」是歲,京師及郡國四十 一雨水、雹,并、涼二州大饑,人相食。

永初四年,詔三輔「除三年逋租,口算稟上郡貧民,減 百官奉,又稟九江貧民。」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四年春正月元日,會徹樂,不陳 充庭車。辛卯,詔以三輔比遭寇亂,人庶流穴,除三年 逋租,過更口算芻槁,稟上郡貧民各有差。丙午,詔減 百官及州郡縣奉各有差。二月丁巳,稟九江貧民。」 按《續漢書》,四年詔:「比年饑,加有軍旅,且勿設獻作樂。」 正旦無陳充庭車也。

永初六年,調零陵諸郡租米,賑給饑民。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六年三月,十州蝗。五月旱。 按《冊府元龜》,「六年九月,調零陵、桂陽、丹陽、豫章、會稽 租米,賑給南陽、廣陵、下邳、彭城、山陽、廬江、九江饑民。」 永初七年,以蝗,詔勿收今年田租,又賑給南陽諸郡。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七年八月丙寅,京師大風,蝗蟲 飛過洛陽。詔賜民爵。郡國被蝗傷稼,十五以上,勿收 今年田租,不滿者以實除之。」九月,調零陵、桂陽、丹陽、 豫章、會稽租米,賑給南陽、廣陵、下邳、彭城、山陽、廬江、 九江饑民。又調濱水縣穀輸敖倉。

元初元年京師郡國旱蝗詔舉賢良又詔除三輔田租口算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元初元年,「夏四月丁酉,京師及 郡國五旱蝗。詔三公、特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郡 守舉敦厚質直者各一人。冬十月乙卯,詔除三輔三 歲田租更賦口算。」

元初二年詔稟三輔及并涼六郡。又以旱蝗詔州郡 消救。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二年「春正月,詔稟三輔及并、涼 六郡流穴貧人。五月,京師旱,河南及郡國十九蝗。甲 戌,詔曰:『朝廷不明,庶事失中,災異不息,憂心惶懼。被 蝗以來,七年於茲,而州郡隱匿,裁言頃畝。今群飛蔽 天,為害廣遠,所言所見,寧相副邪?三司之職,內外是 監,既不奏聞,又無舉正。天災至重,欺罔辠大。今方盛』」 夏,且復假貸,以觀厥後。其務消救災眚,安輯黎元。 元初四年,京師郡國十雨水,詔吏無患苦百姓。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四年秋七月辛丑,京師及郡國 十雨水,詔曰,今年秋稼茂好,垂可收穫,而連雨未霽, 懼必淹傷,夕惕惟憂,思念厥咎。夫霖雨者,人怨之所 致。其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鄉吏因」公生姦, 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顯明其罰。

元初五年三月。京師及郡國五旱。詔稟遭旱貧人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建光元年京師郡國雨水又以地震除田租災甚者勿收口賦詔雨水傷稼者減田租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建光元年,京師及郡國二十九 雨水。冬十一月己丑,郡國三十五地震或坼裂。詔三 公已下各上封事,陳得失。遣光祿大夫案行,賜死者 錢,人二千,除今年田租,其被災甚者,勿收口賦。丙午, 詔京師及郡國被水雨傷稼者,隨頃畝減田租。」

延光元年以大雨水詔勿收田租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延光元年,京師及郡國二十七 雨水,大風殺人,詔賜壓溺死者年七歲以上錢,人二 千;其壞敗廬舍,失亡穀食粟,人三斛。又田被淹傷者, 一切勿收田租。若一家皆被災害而弱小存者,郡縣 為收斂之。」

順帝永建元年詔以疫癘水潦半收田租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永建元年:「冬十月甲辰,詔以疫 癘水潦,令人半輸今年田租。傷害什四以上,勿收責, 不滿者以實除之。」

永建二年,詔貸荊、豫、兗、冀四州。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二年二月甲辰,詔稟貸荊、豫、兗、 冀四州流穴貧人,所在安業之,疾病致醫藥。」 永建三年,以漢陽地陷,詔勿收今年租賦,又稟貸漢 陽及河內等郡貧人。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三年「春正月丙子,京師地震,漢 陽地陷裂。甲午,詔實覈傷害者,賜年七歲以上錢,人 二千,一家被害,郡縣為收斂。乙未,詔勿收漢陽今年 田租口賦。夏四月癸卯,遣光祿大夫案行漢陽及河 內、魏郡、陳留、東郡,稟貸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