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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建四年夏五月,五州雨水。秋八月庚子,遣使實覈 死亡,收斂稟賜。」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永建五年夏四月,京師旱。辛巳,詔「郡國貧人被災者, 勿收責今年過更。」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永建六年,詔「勿收冀部今年租槁。」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六年冬十一月辛亥,詔曰:連年 災潦,冀部尢甚。比蠲除實傷,贍恤窮匱,而百姓猶有 棄業,流亡不絕,疑郡縣用心怠惰,恩澤不宣,易美損 上益下。《書》稱『安民則惠』,其令冀部勿收今年田租芻 槁。」

陽嘉元年冀部水潦詔案行稟貸免尤貧民租賦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陽嘉元年二月「丁巳,詔稟甘陵 貧人大小口各有差。戊辰,以冀部比年水潦,民食不 贍,詔案行稟貸,勸農功,賑乏絕。三月,稟冀州尤貧民, 勿收今年更、租、口賦。」

陽嘉二年春二月甲申,詔以吳郡、會稽饑荒,貸人種 糧。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永和四年以太原旱稟貸除更賦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永和四年:「秋八月,太原郡旱,民 庶流冗。癸丑,遣光祿大夫,案行稟貸,除更賦。」

桓帝建和元年賑給荊揚二州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建和元年二月,荊、揚二州人多 餓死,遣四府掾分行賑給。」

建和三年,詔「京師郡縣,民死,貧無以葬者,官給直,疾 病致醫藥,不能自振,流移者,稟穀。」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三年十一月甲申,詔曰:『朕攝政 失中,災眚連仍,三光不明,陰陽錯序,監寐寤歎,疢如 疾首。今京師廝舍,死者相枕,郡縣阡陌,處處有之,甚 違周文掩胔之義。其有家屬而貧無以葬者,給直人 三千,喪主布三匹。若無親屬,可於官壖地葬之,表識 姓名,為設祠祭。又徒在作部,疾病致醫藥,死亡厚埋』」 藏。民有不能自振及流移者,稟穀如科。州郡檢察,務 崇恩施,以康我民。

永興元年詔郡國賑給乏絕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永興元年秋七月,郡國三十二 蝗,河水溢,百姓饑窮,流穴道路,至有數十萬戶,冀州 尤甚。詔所在賑給乏絕,安慰居業。」

按:《晉書食貨志》:「元年,郡國少半遭蝗,河泛數千里,流 人十餘萬戶,所在廩給之。」

永興二年,詔「郡國種蕪菁以助食,禁賣酒。」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二年六月,詔司隸校尉、部刺史 曰:「蝗災為害,水變仍至,五穀不登,人無宿儲。其令所 傷郡國種蕪菁以助人食。」京師蝗,東海胊山崩。九月 丁卯朔,日有食之。詔曰:「朝政失中,雲漢作旱,川靈涌 水,蝗蟲孳蔓,殘我百穀,太陽虧光,饑饉薦臻。其不被 害郡縣,當為饑餒者儲。天下一家,趣不糜爛,則為國」 寶。其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足。

永壽元年司隸冀州饑敕州郡賑給貸一切王侯吏民積穀以助之又以大水詔郡縣收葬死屍賜錢稟食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永壽元年二月,司隸、冀州饑,人 相食。敕州郡賑給貧弱,若王侯、吏民有積穀者,一切 貣得十分之三,以助稟貸;其百姓吏民者,以見錢雇 直,王侯須新租乃償。」六月,洛水溢,壞鴻德苑。南陽大 水。詔:「被水死流失屍骸者,令郡縣鉤求收葬,及所唐 突壓溺物故,七歲以上,賜錢,人二千。壞敗廬舍、亡失 穀食,尤貧者稟人二斛。」

延熹九年詔大司農免租賑稟豫州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延熹九年「春正月己酉,詔曰:『比 歲不登,人多饑窮,又有水旱疾疫之困。盜賊徵發,南 州尤甚。災異日食,譴告累至,政亂在予,仍獲咎徵。其 令大司農絕今歲調度徵求,及前年所調未畢者,勿 復收責。其災旱盜賊之郡,勿收租,餘郡悉半入。三月 癸巳,司隸、豫州饑,死者什四五,至有滅戶者,遣三府 掾賑稟之』。」

永康元年詔被水州郡賜錢稟食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永康元年「秋八月,六州大水,勃 海海溢。詔州郡溺死者,七歲以上錢,人二千;一家皆 被害者,悉為收斂。其亡失穀食,稟人三斛。」

靈帝熹平四年大水及螟詔穿渠興利被災者減免田租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熹平四年夏四月,郡國七大水。 六月,弘農、三輔螟。遣守宮令之鹽監穿渠,為民興利。 令郡國遇災者減田租之半,其傷害什四以上,勿收 責。」

獻帝興平元年大旱饑出太倉米作粥賑之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興平元年秋七月,三輔大旱,自 四月至於是月。帝避正殿請雨,遣使者洗囚徒,原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