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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是歲穀一斛五十萬,豆麥一斛二十萬,人相食啖, 白骨委積。帝使侍御史侯汶出太倉米豆為饑人作 糜粥,經日而死者無數。帝疑賦卹有虛,乃親於御坐 前量試作糜,乃知非實。使侍中劉艾出讓有司。於是」 尚書令以下皆詣省閣謝,奏收侯汶考實。詔曰:「未忍 致汶於理,可杖五十。」自是之後,多得全濟。

文帝黃初三年冀州饑開倉振之

按:《三國魏志文帝本紀》:黃初三年「秋七月,冀州大蝗, 民饑,使尚書杜畿持節開倉廩以振之。」

黃初五年,遣使賑冀州饑。

按:《三國魏志文帝本紀》:「五年十一月庚寅,以冀州饑, 遣使者開倉廩振之。」

黃初六年,遣使振貧民。

按:《三國魏志文帝本紀》:「六年春二月,遣使者循行許 昌以東,盡沛郡,問民所疾苦,貧者振貸之。」

明帝青龍三年運粟賑關東饑

按《三國魏志。明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宣帝本紀》。「青 龍三年。關東饑。帝運長安粟五百萬斛於京師。」

景初元年賑救諸州遇水民

按《三國魏志明帝本紀》:景初元年「九月,冀、兗、徐、豫四 州民遇水,遣侍御史循行沒溺死亡及失財產者,在 所開倉賑救之。」

廢帝嘉平四年關中饑徙農夫佃上邽

按《三國魏志。廢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食貨志》。「嘉平 四年。關中饑。宣帝表徙冀州農夫五千人佃上邽。」

大帝嘉禾三年以歲不登詔寬諸逋

按:《三國吳志孫權傳》:「嘉禾三年:春正月,詔曰:兵久不 輟,民困於役,歲或不登,其寬諸逋,勿復督課。」

赤烏三年以水旱詔勿擾民又開倉賑民饑

按《三國吳志孫權傳》:赤烏三年:「春正月詔曰:蓋君非 民不立,民非穀不生。頃者以來,民多征役,歲又水旱, 年穀有損,而吏不良,侵奪民時,以致饑困。自今以來, 督軍郡守,其謹察非法,當農桑時以役事擾民者,舉 正以聞。」冬十一月,民饑,詔開倉廩以賑貧窮。

武帝泰始四年詔賑青徐兗豫四州立常平倉

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四年九月,青、徐、兗、豫四州大 水,伊、洛溢,合於河,開倉以振之。 按《食貨志》:是歲乃 立常平倉,豐則糴,儉則糶,以利百姓。 按《傅元傳》,「元 字休奕,泰始四年為御史中丞,時頗有水旱之災,元 上疏曰:『臣聞聖帝明王受命天時,未必無災。是以堯 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惟能濟之以人事耳。故 洪水』」滔天而免沉溺,野無生草而不困匱。伏惟陛下 聖德欽明,時小水旱,人未大饑,下祗畏之詔,求極意 之言,同禹湯之罪已,侔周文之夕惕。臣伏懽喜,上便 宜事,其一曰:耕夫務多種而耕暵不熟,徒喪功力而 無收。又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 牛者,與官中分。施行來久,眾心安之。今一「朝減持官 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無牛者,官得七 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懽樂。臣愚以為宜佃兵 持官牛者與四分,持私牛與官中分,則天下兵作,懽 然悅樂,愛惜成穀,無有損棄之憂。其二曰,以二千石 雖奉務農之詔,猶不勤心以盡地利。昔漢氏以墾田 不實,徵殺二千石以十數。臣愚以為宜申漢氏舊典, 以警戒天下郡縣,皆以死刑督之。」其三曰:「以魏初未 留意於水事,先帝統百揆,分河堤為四部,并本凡五 謁者,以水功至大,與農事並興,非一人所周故也。今 謁者一人之力,行天下諸水,無時得遍。伏見河堤謁 者車誼不知水勢,轉為他職,更選知水者代之,可分 為五部,使各精其方宜。」其四曰:「古以步百為畝,今以 二百四十步為一畝,所覺過倍。近魏初課田,不務多 其頃畝,但務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餘斛,水田收 數十斛。自頃以來,日增田頃畝之課,而田兵益甚,功 不能修理,至畝數斛已還,或不足以償種,非與曩時 異天地,橫遇災害也,其病正在於務多頃畝而功不 修耳。竊見河堤謁者石恢,甚精練水事及田事,知其 利害,乞中書召恢,委曲問其得失,必有所補益。」 按杜祐《通典》,晉武帝欲平一江表,時穀賤而布帛貴, 帝欲立平糴法,用布帛市穀,以為糧儲。議者謂軍資 尚少,不宜以貴易賤。泰始二年,帝乃下詔曰:「古人權 量國用,取贏散滯,有輕重平糴之法。此事久廢,希習 其宜,而官蓄未廣,言者異同,未能達通其制。更令國 寶散於穰歲而上不收,貧人困於荒年而國無備,豪 人富商,挾輕資,蘊重積,以管其利,故農夫苦其業,而 末作不可禁也。今宜通糴,主者平議,具為條制。」然事 未行。至四年,乃立常平倉,豐則糴,儉則糶,以利百姓。 泰始五年,遣使賑青、徐、兗三州。詔以王宏督勸開荒, 賜穀千斛。

按《晉書武帝本紀》,「五年二月辛巳,青、徐、兗三州水,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