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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振恤之。」 按《食貨志》,「五年十月,詔以司隸校尉石 鑒所上汲郡太守王宏,勤恤百姓,遵化有方,督勸開 荒五千餘頃,遇年普饑,而郡界獨無匱乏,可謂能以 勸教,時同功異者矣。其賜穀千斛,布告天下。」 按《王 宏傳》,「宏歷給事中,泰始初為汲郡太守,撫百姓如家, 耕桑」樹藝,屋宇阡陌,莫不躬自教示,曲盡事宜,在郡 有殊績。司隸校尉石鑒上其政術,武帝下詔稱之曰: 「朕惟人食之急,而懼天時水旱之運,夙夜警戒,念在 於農。雖詔書屢下,敕厲殷勤,猶恐百姓廢惰,以損生 植之功。而刺史、二千石、百里長吏未能盡勤,至使地 有遺利而人有餘力。每思聞監司糾舉能不,將行其 賞罰,以明沮勸。今司隸校尉石鑒上汲郡太守王宏 勤恤百姓,導化有方,督勸開荒五千餘頃,而熟田常 課,頃畝不減。比年普饑,人不足食,而宏郡界獨無匱 乏,可謂能矣。其賜宏穀千斛,布告天下,咸使聞知。」 泰始七年,雍、涼、秦饑,赦境內殊死,又以伊、洛河溢,詔 振貸之。

按《晉書武帝本紀》:「七年五月,雍、涼、秦三州饑,赦其境 內殊死。六月,大雨霖,伊、洛河溢,流居人四千餘家,殺 三百餘人,有詔振貸給棺。」

咸寧二年置太倉常平倉遭水之縣詔除租布

按《晉書武帝本紀》:「咸寧二年九月丁未,起太倉於城 東,常平倉於東西市。」

按:《江南通志》:「二年,詔遭水之縣,尢甚者全除一年租 布,其次聽除半年,受賑貸者即以賜之。」

咸寧三年九月戊子兗豫徐青荊益梁七州大水傷 秋稼詔振給之。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咸寧五年。三月乙亥。以百姓饑饉。減御膳之半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傅元傳》。元子咸為冀州 刺史。遷司徒左長史。時帝留心政事。詔訪朝臣。政之 損益。咸上言曰:「陛下處至尊之位。而修布衣之事。親 覽萬機。勞心日昃。在昔帝王躬身菲薄以利天下。未 有踰陛下也。然泰始開元以暨於今。十有五年矣。而 軍國未豐,百姓不贍;一歲不登,便有菜色」者,誠由官 眾事殷,復除猥濫,蠶食者多,而親農者少也。臣以頑 疏,謬忝近職,每見聖詔,以百姓饑饉為慮,無能云補, 伏用慚恧,敢不自竭,以對天問。舊都督有四,今并監 軍,乃盈於十。夏禹敷土,分為九州。今之刺史,幾向一 倍,戶口比漢十分之一。而置郡縣更多。空校牙門,無 益宿衛,而虛立軍府,動有百數。五等諸侯,復坐置官 屬,諸所寵給,皆生於百姓,一夫不農,有受其饑。今之 不農,不可勝計。縱使五稼普收,僅足相接,暫有災患, 便不繼贍,以為當今之急先并官省事,靜事息役,上 下用心,惟農是務也。

太康三年冬十二月景申詔四方水旱甚者無出田租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太康四年秋七月景寅,兗州大水,復其田租。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太康五年秋七月戊申,任城、梁國、中山雨雹,傷秋稼, 減天下戶課三分之一。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太康六年。春正月。庚申朔。以比歲不登。免租貸宿負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太康七年十二月遣侍御史巡遭水諸郡。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惠帝元康四年赦諸州遭地災者

按《晉書惠帝本紀》,「元康四年秋八月,上谷、居庸、上庸 並地陷裂,水泉涌出,人有死者,大饑。九月景辰,赦諸 州之遭地災者。」

元康五年,荊、揚、兗、豫、青、徐等六州大水,詔遣御史巡 行振貸。

按:《晉書惠帝本紀》云云。

元康七年,關中饑,詔「骨肉相賣者不禁。」

按《晉書惠帝本紀》。「七年秋七月。雍、梁州疫。大旱隕霜。 殺秋稼。關中饑。米斛萬錢。詔骨肉相賣者不禁。 元康八年春正月景辰。地震。詔發倉廩。振雍州饑人。」 按《晉書惠帝本紀》云云。

元帝太興元年十二月癸巳江東三郡饑遣使振給之

按:《晉書元帝本紀》云云。

太興二年三吳大饑詔非軍事所須皆省之開倉廩 賑給百官各上封事。

按:《晉書元帝本紀》:「二年五月癸丑,徐揚及江西諸郡 蝗,吳郡大饑。壬戌,詔曰:『天下彫弊,加以災荒,百姓困 窮,國用並匱,吳郡饑人,死者百數。天生蒸黎而樹之 以君,選建明哲以左右之,當深思以救其弊。昔吳起 為楚悼王明法審令,損不急之官,除廢公族疏遠,以 附益將士,而國富兵強。況今日之弊,百姓彫困邪?且 當去非急之務,非軍事所須者皆省之』。」 按《食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