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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海置鹽官以煮鹽,每歲收錢,軍國之資,得以周贍。 自是之後,倉廩充實,雖有水旱凶饑之處,皆仰開倉 以振之。

天平三年冬十有一月戊申詔「尚書可遣使巡檢河 北流移饑人。」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云云。

天平四年詔「所在開倉賑給饑民。」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平三年夏, 又賑遷民稟各四十日。其年秋,并、肆、汾、建、晉、泰、陝、東 雍、南汾九州霜旱,民饑流散。四年春,詔所在開倉賑 恤之,而死者甚眾。」

武定二年齊高歡以亢旱請賑窮宥罪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不載 按《北齊書神武本紀》。「武 定二年三月癸巳,以冬春亢旱。請蠲懸責,賑窮乏。宥 死罪以下。」

恭帝三年安定公宇文泰創制六官司倉掌辨九穀以待凶荒

按《北史魏本紀》:「恭皇帝三年春正月丁丑,初行《周禮》, 建六官,以安定公宇文泰為太師冢宰。」

按:《周書太祖本紀》:「魏恭帝三年,以太祖為太師、大冢 宰、柱國。」

按《隋書食貨志》:「後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司倉,掌辨 九穀之物,以量國用。國用足即蓄其餘,以待凶荒,不 足則止,餘用足則以粟貸人,春頒之,秋斂之。」

北齊

文宣帝天保元年詔勤課農桑以備水旱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天保元年八月詔曰:「諸牧民 之官,仰專意農桑,勤心勸課,廣收天地之利,以備水 旱之災。」

天保八年,大蝗,詔免租。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八年,「自夏至九月,河北六州、 河南十二州、畿內八郡大蝗。是月飛至京師,蔽日,聲 如風雨。甲辰,詔今年遭蝗之處免租。」

天保九年詔「苗稼薄者免租賦。」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九年「秋七月戊申,詔趙、燕、瀛、 定、南營五州及司州廣平、清河二郡,去年螽澇損田, 兼春夏少雨,苗稼薄者,免今年租賦。」

廢帝乾明元年遣使贍恤傷稼九州

按:《北齊書廢帝本紀》:「乾明元年夏四月癸亥,詔河南 定、冀、趙、瀛、滄、南膠、光、青九州,往因螽水,頗傷時稼,遣 使分塗贍恤。」

武成帝河清 年令州郡置富人倉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河清中, 令諸州郡皆別制富人倉。初立之日,准所領中下戶 口數,得一年之糧,逐當州穀價賤時,斟量割當年義 租充入。穀貴,下價糶之,賤則還用所糴之物,依價糴 貯。齊制,歲每人出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墾租送臺,義 租納郡,以備水旱。」

河清二年夏四月,并、汾、京東、雍、南汾五州蟲旱傷稼, 遣使賑恤。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云云。

《河清》三年,詔「免水潦州租調。」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三年閏九月乙未,詔遣十二 使巡行水潦州,免其租調。是歲山東大水,饑死者不 可勝計。詔發賑給,事竟不行。」

按《隋書食貨志》:「是時頻歲大水,州郡多遇沉溺,穀價 騰踊,朝廷遣使開倉,從貴價以糶之,而百姓無益,饑 饉尤甚,重以疾疫相乘,死者十四五焉。」

《河清》四年,以穀不登,禁酤酒,減百官食。又詔「給諸州 遭水貧民粟有差。」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四年二月壬申,以年穀不登, 禁酤酒。己卯,詔減百官食稟各有差。三月戊子,詔給 西兗、梁、滄、趙州、司州之東郡、陽平、清河、武都、冀州之 長樂、渤海遭水潦之處貧下戶粟各有差,家別斗升 而已,又多不付。」

後主天統五年免河北偏旱諸州租調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天統五年:「秋七月戊申,詔使巡 省河北諸州無雨處,境內偏旱者,優免租調。」

武平七年詔濟水潦饑人又遣使巡撫流亡人戶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武平七年:「春正月壬辰,詔去秋 已來水潦人饑不自立者,所在付大寺及諸富戶,濟 其性命。秋七月丁丑,大雨霖。是月,以水澇遣使巡撫 流亡人戶。」

北周

孝閔帝元年以浙州饑饉詔免租稅

按《周書孝閔帝本紀》:元年「三月壬子詔曰:『浙州去歲 不登,厥民饑饉,朕用愍焉。其當州租輸未畢者,悉宜 免之,兼遣使巡檢,有窮餒者,並加振給』。」

明帝武成元年以霖雨傷苗詔求直言

按《周書明帝本紀》,武成元年六月戊子,大雨霖。詔曰: 「昔唐咨四岳,殷告六眚,睹災興懼,咸寘時雍。朕撫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