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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放免。地稅受田一頃已下者,亦宜放免。」

按:《文獻通考》:二十二年敕,「應給貸糧,本州錄奏,待敕 到三口以下給米一石,六口以下給米兩石,七口以 下給米三石,如給粟,準米計折。」

開元二十三年,以百姓艱弊,停徵公私舊債。又賑給 「江淮已南諸遭水處。」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二十三年 八月戊子制:江淮巳南有遭水處,本道使賑給之。 按《冊府元龜》,二十三年五月詔曰:「如聞關輔蠶麥雖 稍勝常年,百姓所收,纔得自給,若無優假,還慮艱弊。 其先欠百司職田及諸色,應合至蠶麥時徵,已有處 分訖,其公私舊債,亦宜停徵。貧下百姓,有傭力買賣 與富兒及王公已下者,任依常式。」

開元二十五年,以「今歲豐熟,詔加價和糴,所在貯掌」, 以備荒。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五年九 月戊子敕曰:「適變從宜,有國常典,恤人濟物,為政所 先。今歲秋苗,遠近豐熟,時穀既賤,則甚傷農事,資均 糴,以利百姓。宜令戶部郎中鄭昉、殿中侍御史鄭章 於都畿據時價外,每斗加三兩錢,和糴粟三四百萬 石,所在貯掌,江淮漕運,固甚煩勞,務在安人,宜令休 息。其江淮間今年所運租停,其關輔委度支郎中兼 侍御史王翼准此和糴粟三四百萬石,應須船運等, 即與所司審計料奏聞。」

開元二十六年,以開決鹹鹵荒廢地,散給貧戶及逃 還百姓,詔糴寧、慶小麥,貯於朔方軍城。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六年正 月丁丑制:「頃以櫟陽等縣,地多鹹鹵,人力不及,便至 荒廢。近者開決,皆生稻苗,亦既成功,豈專其利。京兆 府界內應雜開稻田,並宜散給貧者及逃還百姓,以 為永業。」 又按《冊府元龜》:二十六年三月丙申敕曰: 「朕聞寧、慶兩州,小麥甚賤,百姓出糶,又無人糴,衣服 之間,或慮難得宜令所司與本道支使計會每㪷加 於時價一兩錢糴取二萬石變造麵飯貯於朔方軍 城。」

開元二十七年,詔「以今歲豐稔,令天下諸州,收糴入 倉,以防水旱。」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七年九 月敕曰:「理國者在乎安人,安人者在乎足食。以古先 哲后,立法濟時,使家有三載之儲,國有九年之蓄,雖 遇水旱,終保康寧,則堯湯之代,繇此道也。朕以薄德, 丕承睿圖,身雖在於九重,心每同於兆庶,而微誠克 遂,上帝降祥。今歲物巳秋成,農郊大稔,豈但京坻之 積,有同水火之饒,宜因豐穰,預為收貯,濟人救乏,孰 先於茲。宜令所司速計料,天下諸州倉,有不充三年 者,宜量取今年稅錢,各委所繇長官及時每斗加於 時價一兩錢收糴。」

開元二十八年,敕使賑給河北。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八年「十 月,河北十三州水,敕本道採訪使量事賑給。」

開元二十九年,遣使賑恤東都、河北,詔「州縣災損處, 不待奏報,先行賑給。」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二十九年 九月,「大雨雪,稻禾偃折,又霖雨月餘,道途阻滯。」是秋, 河北博洺等二十四州言雨水害稼,命御史中丞張 倚往東都及河北賑恤之。

按《冊府元龜》二十九年制曰:「本制,倉儲用防水旱。朕 每念黎庶,嘗憂匱乏。承前有遭損之州,皆待奏報,然 後賑給。近年亦分命使臣,與州縣相知處置,尚慮道 路應遠,往復淹滯,以此恤人,何救懸絕?自今已後,若 有損處,應須賑給,宜令州縣長官與採訪使勘會,量 事給訖奏聞,朕當重遣使臣,宣慰按覆。」

天寶四載詔以常平錢收糴大麥貯積備荒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寶四載五 月詔曰:「如聞今載收麥,倍勝常歲,稍至豐賤,即慮傷 農,處置之間,事資通濟,宜令河南、河北諸郡長官取 當處常平錢於時價外㪷別加三五錢,量事收糴,大 麥貯掌。其義倉亦宜准此。仍委採訪使勾當便勘覆 具數,一時錄奏。諸道有糧儲少處,各隨土宜,如堪貯 積」,亦准此處分。

天寶十二載,詔:「澇損州郡,令御史宣撫賑給。」又以京 城霖雨米貴,出太倉米減價糶與貧入。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二載》:「八 月,京城霖雨,米貴。令出太倉米十萬石,減價糶與貧 人。」

按《冊府元龜》:十二載正月丁卯詔曰:「河東及河淮間 諸郡,去載微有澇損,至於乏絕,已令給糧。如聞郡縣 尚未賙恤,方春在候,農事將興,或慮百姓艱難,未能 存濟。宜每道各令御史一人,即往宣撫,應有不支持 者,與所繇計會,隨事賑給。如當郡無食及不充,聽取 比郡者分付。務令勝致,以副朕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