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前去。其糶米訖,所買回貨,亦各經所在自陳,判執回歸。往回所過,並不得輒收分文稅錢,違者並依《稅米穀法》,必行無赦。如蒙開允,即乞徑下轉運司,約束沿江瀕海所過場務,遵稟施行,庶幾商販流通,民食不匱。伏候聖旨。
右謹錄奏聞,伏乞敕旨。
奏明州乞給降官會及本司乞再給官會度牒
狀
「臣據明州申:契勘本州今歲缺雨,管下六縣皆有旱 傷去處,竊慮細民闕食。本州雖有常平錢米,所管不 多,今來事勢,不可少緩。本州遂於七月十八日具奏, 乞支降官會一百萬貫,下本州循環充本,雇備人船, 出海往潮、廣豐熟州軍,收糴米斛,準備賑糶賑濟。或 朝廷不欲支動經常之費,即乞支降空名度牒一千 道、官告三十道,下本州轉變糶米。未蒙回降,申本司, 乞更賜敷奏。」臣照對本路諸州,今歲皆有旱傷,比去 年大段不同,雖荷聖恩給降官會度牒,共三十萬,不 足支遣。臣已具奏,乞再給一百七十萬貫。揍前作二 百萬貫,如蒙朝廷應副,便可均給諸州。今又據明州 所申,合行備錄奏聞。伏望聖慈照臣「前奏事理,早賜 依數給降。仍乞就撥紹興府先蒙降到度牒一百道, 所換米二萬石,及明州先蒙降到二十萬貫糴到米, 並付本司均撥,應副紹興府、明州糶濟,及貸與食利 人戶興修水利,卻於二百萬貫內除豁。其水利貸錢, 向後豐年,卻令逐旋回納,實為利便,須至奏聞者。」
奏台州免納丁絹狀
臣巡歷至台州,據屬縣人戶陳狀,稱「逐年身丁,每丁 合納本色絹三尺五寸,并錢七十一文,被州縣登承, 抑納絹七尺。其實本州每丁只發納上供三尺五寸, 卻將錢七十一文令人戶倍輸,折納本色。竊念本州 縣人戶連遭荒旱,細民艱食,見蒙追催緊急,無所從 出,乞將遞年多納,理作今年合納;其今年倍納在官」, 乞理為來年合納之數。臣喚到台州典級楊松年、陸 迅等供拖:「照案例,臨海五縣人戶合納丁絹,除第一 等止第四等,係將丁產稅錢併紐科納絹帛外,所有 第五等丁絹,檢準建炎三年十一月三日《德音》節文: 『兩浙人戶歲出丁鹽錢,每丁納錢二百二十七文,並 令納絹一丈,綿一兩,已是太重。自今第五等以下人 戶一半依舊折納外,餘一半折納見錢。台州人戶身 丁,每丁供鹽稅錢一百四十一文足,折納絹七尺。自 紹興三年首正,將第五等人戶丁鹽錢,除一半折納 絹三尺五寸外,有一半折納見錢七十文足五分,計 減退本色絹數,是致闕少絹帛支遣。本州於紹興四 年相度貼支官錢揍納,具申朝廷。獲奉聖旨,令台州 樁管見錢與人戶納到數目,依市價賣發,不得科敷 騷擾。本州自紹興四年以後,卻將第五等人戶合納 一半,丁錢七十文五分足,紐納絹三尺五寸』。」照得第 五等人戶計一十九萬九千八十四丁,合納丁鹽錢 二萬八千七百貫八百四十四文。除一半納本色外, 有一「半止合納丁錢一萬四千三十五貫四百二十 二文足。本州卻將上件丁錢紐作本色絹三尺五寸 催納,計絹一萬六千五百九十匹一丈二尺,以致人 戶陳理。今來若放免一半丁絹,卻合催納一半丁錢 一萬四千三十五貫四百二十二文足。其所免上件 丁絹,本州逐年自有支用。趲剩紬絹一萬六千二百 餘匹,可以通那充官兵等支遣,不礙起發上供綱運 之數。」臣照對台州諸縣,連年災傷,細民重困,若不優 加存恤,必見流移。其第五等人戶所納丁稅,既有元 降建炎三年指揮許納一半見錢,自不應並納本色。 今來台州若免納一半丁絹,本州自有趲剩紬絹,可 以通那支遣,不礙起發上供之數,委無相妨。臣已行 下台州及臨海等縣,遵照建炎三年獲降聖旨,令人 戶逐年每丁送納絹三尺五寸,并一半見錢七十文 五分足,免致重困貧民,下戶不得仍前違戾科抑外, 須至奏聞者。
再奏乞給降錢物及減放住催水利等狀
具位臣朱熹:「臣於今月初一日及六日兩次具奏,乞 給降錢物,應副本路諸州糶濟支用等事,至今半月, 未奉進止。竊緣自今已向深秋,欲得上項錢物給付 逐州,及早運糴,其餘事件,亦合早作措置。庶幾將來 饑民得沾實惠,不至復似去年措置後時,追悔無及。 但緣臣近日不合按劾知台州唐仲友不公不法事 件違忤,貴臣,不敢更以私書手劄陳懇廟堂,催促敷 奏。竊慮進呈淹緩,有誤一道饑民性命之計,今不免 再具畫一事目奏聞,欲望聖慈鑒茲愚悃,發自宸衷, 斟酌事宜,特降處分,先將愚臣重賜行遣,別選膚使, 錫以緡錢,使布寬大之恩。其減放住催水利、募糴等 事,亦係本路救荒緊要節目,若俟新官奏請,然後施 行,必是遲緩誤事。欲乞權依臣奏,且與施行,不勝幸 甚。須至奏聞者。」
一,奏乞特降睿旨,支撥錢一百七十萬貫。《揍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