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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妄收稅錢力勝之類,將官吏並於見行條法各加 一等坐罪。至來年六「月,卻依舊法。欲望朝廷特賜敷 奏,早降指揮,將見行《遏糴條法》劄下兩浙轉運司,令 行下浙西得熟州縣約束。其沿路稅務邀阻收錢,亦 乞依本路已獲降前件指揮,加等坐罪施行。庶幾公 私般運,免致艱阻,一路饑民,得霑實惠。」

《乞賑糶賑濟合行五事狀》

照對,「自到任以來,奉行賑糶、賑濟,有合行五事,已具 申朝廷,未蒙回降,開具下項」:

一件:「熹體訪得浙西州軍極有豐稔去處,與本路水路相通,最為近便,已差官雇船前去收糴,及印榜招邀客販。竊慮逐州縣故行遏糴,亦恐州縣稅務邀阻,妄作名色,輒收雜稅,力勝買醋錢之類。乞敷奏將見行遏糴條法劄下兩浙轉運司,行下浙西得熟州縣約束。其沿路稅務邀阻,亦乞依本路已獲降指揮,加等坐罪施行。」

一件:「熹照得本路今歲災傷,唯紹興府最甚,雖蒙朝廷給降錢米濟糶,猶恐不能周給。其勸諭上戶獻助,至今未有勸到數目。臣僚奏請特依淳熙元年耿延年獲降指揮,減半推賞。熹詢訪得紹興府田土瘠薄,連年災傷,上戶縱有儲蓄,所出之米及格必少。乞敷奏如諸路州縣人戶者,願出米穀,自行般運前來紹興府賑糶賑濟,亦乞與依上項指揮減半米數推賞。」

一件:「熹契勘人戶身丁,每年合納本色折帛、丁鹽、絹綿、丁錢等,係隨夏料送納。依準省限,合至五月十五日方行起催。熹訪聞紹興府諸縣日前年分多是正月初間,便行催督,已是違法。況今旱荒,人民饑餓,不容官吏更有侵擾。熹除已行下紹興府及屬縣照應條法,不得促限追擾外,乞指揮更賜劄下紹興府,鈐束諸縣遵守條法,不得前期追擾施行。」

一件:「熹照對本司去年勸諭到上戶陳之奇等,出助米穀賑濟賑糶,合行該賞。本司先已保明具申尚書省,未蒙朝廷推恩,以致人戶無以激勸,已具錄奏聞及申尚書省,乞速賜推恩施行。」

一件照對。「昨準省劄,熹所奏檢放不實之弊,奉聖旨,令熹詢訪不實最多處,按劾施行。及續準省劄,紹興府山陰、會稽等縣人戶余宗榮等狀訴檢放秋苗不盡不實,劄下檢實。熹詢訪見得本府諸縣檢放委有不實去處,但今田土多是已種二麥,及為饑民採取鳧茈,鋤掘殆遍,無復禾稻根查,可見荒熟分數,乞且將下戶等第住催上戶寬限勸諭。其新林一帶,亦許熹差官檢定潮泥不堪耕種之處,等第蠲閣租稅。其衢、婺州及本路應有訴旱去處,亦乞依此委官約度分數住催官物。乞敷奏,特降指揮施行。」

右,竊緣紹興府今年饑荒極重,官司雖已不住措置 糶濟,竊緣錢米不多,終是不能均濟。惟有蠲除稅租, 禁止苛擾,激勸上戶,最為急務。譬如救焚拯溺,不可 遲緩。於淳熙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具申尚書省,乞照 前狀,速賜指揮施行。其檢計戶口分撥錢米,見已一 面施行,候見欠闕定數,別具供申,聽候指揮。

《申審住催官物指揮狀》

「近準尚書省劄子,勘會已降指揮行下江浙、兩淮旱 傷州縣,將第四、第五等戶今年以前應干殘欠苗稅、 丁錢並特住催,及將官私債負權免理還。其流移人 拖欠官物亦與除豁,不得令保正長代納,并支撥米 斛,通行賑濟。」十二月四日,三省同奉聖旨,令江浙、兩 淮帥、漕、提舉司各行下所部州縣,將流移到人戶遵 「依已降指揮,多方存恤,毋致失所。來春如願歸業,趁 時耕種,即量支錢米,給據津遣,與免夏料催科。仍仰 所在州軍出牓曉諭,劄付本司,已即時恭稟,遍行下 諸縣施行。」今據紹興府新昌縣申:照對今年以前,未 委是淳熙七年官物,或是淳熙八年二稅。若是淳熙 七年二稅,並無合催之數。淳熙八年夏稅丁錢,今年 八月二十二日,已承本府「帖行下備降指揮住催訖。 所有今年秋苗人戶,為見前項指揮旱傷州縣,將第 四、第五等下戶今年應干殘欠苗稅丁錢,並特住催。 因此不肯送納,有此疑惑,申乞行下。」

右所據前項申述,本司照對所降指揮,所謂「今年以 前應干殘欠苗稅丁錢,並特住催。」即未審今年以前, 是淳熙七年終,唯復淳熙八年見催之數,具申尚書 省及戶部。伏乞明降指揮行下,以馮遵守施行。

《乞將衢州義倉米糶濟狀》

照對:「衢州管下屬縣,去歲旱傷,細民闕食。本州申朝 廷,乞從條於有管常平、義倉米取撥五萬石出糶。」去 年十二月十六日劄下本司,照條施行。今據本州申, 「淳熙七年旱傷,檢放苗米四千餘石,遂取撥義倉米 及勸諭上戶出助,并措置和糴,計五十餘萬石,賑濟 賑糶,幸無流徙。」後為去年秋旱,放苗米九千餘石,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