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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田水,免租二千八百石有奇。三月戊寅,發屯田租 穀十萬石,振和州、無為、鎮巢、安慶諸州饑。乙酉,平江 府饑,發官倉米六萬石。吉州饑,發和糴米十萬石,皆 減直振糶。戊子,發米一萬石往建德府濟糶。五月壬 辰,發米二萬石詣衢州振糶。六月丙申,諸暨縣大雨」, 暴風雷電,發米振遭水家。瑞州民及流徙者饑乏食, 發義倉米一萬八千石,減直振糶。己酉,鎮江府轉輸 米十萬石於五河新城積貯。丙辰,撫州黃震言:「本州 振荒勸分,前穀城縣尉饒立積米二百萬,靳不發廩, 雖嘗監貸,宜正遏糴之罪。」詔饒立削兩秩,武岡軍居 住。戊午,紹興府饑,振糧萬石。按《食貨志》:「七年,以咸 淳三年以前諸路義米一百一十二萬九千餘石,減 價發糶,薄收郡縣,聽民不拘關會見錢收糶。」

咸淳八年,發米振遭水府縣,並減田租有差。

按《宋史度宗本紀》,「八年六月丁酉,以錢千萬,命京湖 制司糴米百萬石,轉輸襄陽府積貯。八月丁未,紹興 府六邑水,發米振遭水家。冬十月己亥,紹興府言,八 月一日, 會稽、餘姚、上虞、諸暨、蕭山五縣大水。詔減田 租有差。」庚戌,以秋雨水溢,詔減錢塘、仁和兩縣民田 租什二,會稽湖田租什三,諸暨湖田租盡除之。 咸淳九年,免旱澇處屯田租,又選官互往鄰郡交納 和糴。

按:《宋史度宗本紀》:「九年十二月丁丑,沿江制置使所 轄四郡,夏秋旱澇,免屯田租二十五萬石。」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臣寮言:「州縣交量科糴之弊,乞 行下江西、湖南運司,各仰遵守已降指揮,遴選諸郡 清強正佐、幕職等官,互往鄰郡交納和糴,不許差右 選及權豪等貪謬之人充應。仍各遍牒本路州軍守 倅,毋使奸吏生事淹滯。所委之官,如有違戾,從御史 臺覺察聞奏。」

咸淳十年,免「郡縣侵負義倉米。」瀛國公即位,發米振 災傷處,並蠲田租。

按《宋史度宗本紀》,「十年春正月丙申,江東沙圩租米。 以咸淳九年水災。詔減什四。三月己卯,免郡縣侵負 義倉米七十四萬八千餘石」按《瀛國公本紀》,「十年 七月癸未,即皇帝位。九月戊寅,發米振餘杭、臨安兩 縣水災。餘杭災甚,再給米二千石。戊子,免被水州縣 今年田租。十二月甲辰,詔淮西四郡水旱,去年屯田 未輸之租,其勿徵。」

金一

康宗七年己丑歲不登減盜賊徵償振貧乏者

按《金史世紀》云云。按《太祖本紀》:康宗七年,歲不登, 民多流莩,強者轉而為盜。歡都等欲重其法,為盜者 皆殺之。太祖曰:「以財殺人不可,財者人所致也。」遂減 盜賊徵償法,為徵三倍。民間多逋負,賣妻子不能償, 康宗與官屬會議,太祖在外庭,以帛繫杖端,麾其眾 令曰:「今貧者不能自活,賣妻子以償債。骨肉之愛,人 心所同。自今三年勿徵,過三年徐圖之。」眾皆聽令,聞 者感泣。自是遠近歸心焉。

太祖收國二年詔民間沒為奴者並聽以人對贖

按《金史太祖本紀》:「收國二年二月己巳,詔曰:『比以歲 凶,庶民艱食,多依附豪族,因為奴隸。及有犯法徵償 莫辦,折身為奴者,或私約立限,以人對贖,過期則為 奴者,並聽以兩人贖一為良。若元約以一人贖者,即 從元約』。」

天輔二年以諸謀克貧乏之民不知登耗詔具數以聞

按《金史太祖本紀》:天輔二年七月癸未,詔曰:「匹里水 路完顏朮里古、渤海大家奴等六謀克,貧乏之民,昔 嘗給以官糧,置之漁獵之地。今歷日已久,不知登耗, 可具其數以聞。」

太宗天會元年詔荒歉處免輸軍糧並聽以丁力等者贖鬻子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元年十二月辛巳,詔以咸州 以南,蘇、復州以北,年穀不登,其應輸南京軍糧免之。 甲午,詔曰:「比聞民間乏食,至有鬻其子者,其聽以丁 力等者贖之。」

天會二年,詔「減東京田租、市租,民新附者賑之,並發 粟賑泰州民。」

按《金史太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癸亥,以東京比歲不 登,詔減田租、市租之半。二月庚寅,詔命給宗翰馬七 百疋、田種千石、米七千石,以賑新附之民。十月甲子, 詔發寧江州粟,賑泰州民被秋潦者。」

天會三年,詔「廣儲蓄以備饑饉。」

按《金史太宗本紀》:「三年十月壬戌,詔曰:『今大有年,無 儲蓄則何以備饑饉?其令牛一具,賦粟一石,每謀克 為一廩貯之』。」

天會五年,詔「內地諸路賦粟備荒。」

按《金史太宗本紀》:「五年九月丁未,詔曰,內地諸路,每 耕牛一具,賦粟五斗,以備歉歲。」

天會十年。賑上京及泰州路戍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