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宜加顯戮。」詔令群臣議。安童以為強竊盜賊一皆 處死,恐非所宜。罪至死者仍舊待命。辛酉,賑西京饑。 三月己丑,賑益都等路饑。夏四月戊午,以至元七年 諸路災蠲,今歲絲料輕重有差。五月丁丑,賑蔚州饑。 按《食貨志》:八年「以糧賑西京路急遞鋪兵卒。」又 按《志》,「常平倉,至元八年以和糴糧及諸河倉所撥糧 貯焉。」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驗各路糧粟價直,增十分之一, 和糴三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石。」
至元九年,免去歲災傷處租賦,以籍田所儲糧及官 倉賑民不足。
按《元史世祖本紀》:「九年二月戊戌,以去歲東平及西 京等州縣旱蝗水潦,免其租賦。三月甲戌,賑濟南路 饑。夏四月甲寅,賑大都路饑。五月乙酉,詔安集荅里 伯所部流民。六月癸巳,敕以籍田所儲糧賑民不足, 又發近地官倉濟之。甲午,高麗告饑,轉東京米二萬 石賑之。秋七月丁巳,賑水達達部饑。八月癸丑,賑遼」 東等路饑。九月戊寅,賑益都路饑。
至元十年,發米賑諸路蟲災及霖雨害稼,高麗荒歉, 詔「生券軍營北京界,仍運米賑之。以沒入贓賑貧乏 不能自存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年六月乙酉,賑諸王塔察兒部 民饑。秋七月庚寅,河南水,發粟賑民饑,仍免今年田 租。九月辛巳,遼東饑,弛獵禁。壬辰,中書省臣奏,高麗 王王植屢言小國地狹,比歲荒歉,其生券軍乞駐東 京。」詔令營北京界,仍敕東京路運米二萬石以賑高 麗。是歲,諸路蟲蝻災五分,霖雨害稼九分,賑米凡五 十四萬五千五百九十石。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御史臺臣言,沒入贓罰,為鈔一 千三百錠。詔有貧乏不能自存活者,以沒入之贓賑 之。」
至元十一年。諸路蟲災凡九所。發粟米賑民饑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一年。諸路虸蚄等蟲災凡九所。 民饑。發米七萬五千四百一十五石。粟四萬五百九 十九石。以賑之。」
至元十二年,賑吉里迷新附饑民,水旱饑歉等處,賑 粟米貸糧有差。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二年二月甲辰,命開元宣撫司 賑吉里迷新附饑民。是歲衛輝、太原等路旱,河間霖 雨傷稼,凡賑米三千七百四十八石,粟二萬四千二 百六石」按《食貨志》:「十二年濮州等處饑,貸糧五千 石。」
至元十三年,開元路饑,弛屠殺之禁,水旱缺食等處, 以米粟及鈔賑之,並免田租。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三年夏四月戊辰,以河南兵事 未息,開元路民饑,並弛正月、五月屠殺之禁。是歲,東 平、濟南、泰安、德州、漣、海、清河、平灤西、京西三州以水 旱缺食,賑軍民站戶米二十二萬五千五百六十石, 粟四萬七千七百十二石,鈔四千二百八十二錠有 奇。平陽路旱,濟寧路及高麗、瀋州水,並免今年田租。」 至元十四年,除河南、山東河泊課,發官廩賑大都貧 民,並免被水縣田租。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四年五月辛亥,以河南、山東水 旱,除河泊課,聽民自漁。十二月丁卯,以大都物價翔 踴,發官廩萬石賑糶貧民。乙亥,冠州及永年縣水,免 今年田租。是歲,賑東平、濟南等郡饑民米二萬一千 六百十七石,粟二萬八千六百十二石,鈔萬一百十 二錠。」
至元十五年,蠲賑諸路水旱民饑。置甘州和糴提舉 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春正月癸巳,西京饑,發粟 一萬石賑之,仍諭阿合馬廣貯積以備闕乏。二月癸 亥,咸淳府等郡及良平民戶饑,以鈔千錠賑之。三月 壬寅,以諸路歲比不登,免今年田租絲銀。夏四月戍 午,以江南土寇竊發,人心未安,命行中書省左丞夏 貴等分道撫治軍民,檢覈錢榖,察郡縣被旱災甚者, 吏廉能者舉以聞,其貪殘不勝任者,劾罷之。」六月丁 卯,置甘州和糴提舉司,以備給軍餉,賑貧民。冬十月 辛酉,賑別十八里日忽思等饑民鈔二千五百錠。十 二月戊申,贛榆縣雹傷稼,免今年田租。是歲,西京、奉 聖州及彰德等處水旱民饑,賑米八萬八百九十石、 粟三萬六千四十石、鈔二萬四千八百八十錠有奇。 至元十六年,以江南舊漕運米賑軍民饑,並減水旱 處田租,驛路質賣子女,選官撫治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二月壬午,以江南漕運舊 米,賑軍民之饑者。三月甲戌,以保定路旱,減是歲租 三千一百二十石。六月癸卯,以臨洮、鞏昌、通安等十 驛歲饑,供役繁重,有質賣子女以供役者,命選官撫 治之。秋七月丙寅,以趙州等處水旱,減今年租三千 一百八十一石。冬十月辛卯,賑和州貧民鈔。」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以兩淮鹽引五萬道,募客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