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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八十三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十六

  明一太祖洪武十三則 成祖永樂十二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十則 英宗

  正統八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二則 憲宗成化十三則 孝宗弘治十則

食貨典第八十三卷

荒政部彙考十六

明一

太祖洪武元年詔水旱去處踏勘實災稅糧即與蠲免令天下立預備倉糴穀收貯以備賑濟

按《明會典》,凡蠲免折徵,「洪武元年,令水旱去處,不拘 時限,從實踏勘,實災稅糧即與蠲免。」又按《會典》,「祖 宗設倉貯穀,以備饑荒,其法甚詳。凡民願納穀者,或 賜獎敕為義民,或充吏,或給冠帶散官,令有司以官 田、地租、稅契、引錢及無礙官銀糴穀收貯。近時多取 於罪犯扺贖,以所貯多少為考績殿最。洪武初,令天 下」縣分、各立預備四倉。官為糴穀收貯、以備賑濟。就 擇本地年高篤實民人管理

按廣《治平略》:「明太祖起自民間,歷試艱難,尤軫念民 瘼。洪武元年,令各處悉立預備倉,各為糴糶收貯,以 備災荒,擇其地年高篤實者管理。已而命戶部運鈔 二百萬貫,往各府州縣預備糧儲。如一縣,則於境內 定為四所,於居民叢集處置倉。民家有餘粟願易鈔 者,許運赴倉交納,依時價償其直,官儲粟而扄鑰之, 就令富民守視。若遇凶歲,則開倉賑給,庶幾民無饑 餓之患。」已又令未備處皆舉行,而召天下老人至京 隨朝命,擇其可用者使齎鈔往各處,協同所在官司 糴穀為備。

按《杭州府志》:「明預備倉始名老人倉。洪武初,令天下 州縣鄉都各量置倉,擇耆老一人主之,故名為老人 倉。其法,每遇歲豐,縣官勸令諸鄉足食,家出米穀不 等,儲蓄之,官籍其數,凶年許其本鄉下戶借貸,秋成 抵斗還官,著為令,有古義倉遺意。」

洪武四年,以浙西去年水災,詔免今歲田租。

按《杭州府志》:「四年九月敕曰:『去年浙西常被水災,民 人缺食,朕常遣官驗戶賑濟。今雖時和歲豐,念去歲 小民貸息必重,既償之後,窘乏猶多。今賴上天之眷, 田畝頗收。若不全免舊常被水之民,今年田租,不足 以甦其困苦,爾中書其奉行之』。」

洪武六年,手詔「免蘇州各縣原借糧米。」

按《江南通志》六年手詔:「今年三四月間,蘇州各縣小 民缺食,曾教府縣鄉里接濟。我想那小百姓好生生 受原借的糧米,不須還官,都免了。」

洪武七年,詔「各處存恤流民。以蘇、松、嘉興百姓缺食, 蠲免今年夏稅。」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詔各處人民流移願歸,或身死 拋下,老幼還者,聽從其便。鰥寡篤廢之人,貧難存活 者,有司勘實,官給衣糧養贍。」

按《江南通志》:七年諭中書省,「體知蘇州、松江、嘉興三 府,百姓們好生缺食生受今歲夏稅令納的絲綿錢 麥等物,盡行蠲免。恁省家便出榜去教百姓知道,有 司糧長毋得科擾。」

洪武八年。杭州水災。遣戶部主事趙乾等賑之 按《杭州府志》云云。

洪武十年春三月,錢塘、仁和、餘杭三縣水災,賑之,戶 給米一石。

按:《杭州府志》云云。

洪武十一年,以蘇、松水災,詔免逋租,並遣使賜米賑 饑。

按《江南通志》:「十一年五月,蘇松水災,免其歷年逋租, 遣使行賑,饑民六萬二千八百四十四戶,戶賜米一 石。」

洪武十八年、令「災傷去處、有司不奏、許本處耆宿申 訴。」又令有司凡遇歲饑、先賑後奏

按《明會典》:「凡報勘災傷。十八年,令災傷去處,有司不 奏,許本處耆宿連名申訴,有司極刑,不饒,凡賑濟。」 「十八年,令天下有司,凡遇歲饑,先發倉廩賑貸,然後 具奏。」

洪武十九年,詔恤鰥寡孤獨,河南水,命贖民鬻子。 按《荒政考略》:十九年詔曰:「所在鰥寡孤獨,取勘明白, 果有田糧,有司未曾除去。設若無可自養者,官歲給 米六石。其孤兒有田,不能自為,既免差役,有親戚者, 有司責令親戚收養,無親戚者鄰里養之,毋致失所。 其無田者,各一體給米六石,鄰里親戚收養。其孤兒 名數分豁。有無恆產,以狀來聞,候出幼同民立戶。」河 南大水,命贖民鬻子

洪武二十五年。令山東災傷去處。每戶給鈔五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