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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知饑。

按《廣治平略》云云。

宣德三年,詔撫山西流民,發廩給之。杭州、臨安、新城 縣饑,以預備倉糧賑給。

按《通紀》:《會纂》:「三年,山西民饑,流徙至南陽諸郡,不下 十餘萬口。有司軍衛各遣人捕逐,民死亡者多。上諭 夏原吉曰:『民饑流移,豈其得已,仁人君子所宜矜念。 今乃驅逐使之失所,不仁甚矣。其即遣官加意撫綏, 發倉廩給之,隨所至居住,有捕治者罪之』。」

按《杭州府志》:「三年冬十一月,臨安、新城二縣饑,奏發 預備倉糧一千三百九十六石有奇,驗口賑給。 宣德四年,發倉米賑臨安、於潛縣饑。」

按《杭州府志》:「四年冬十一月,臨安、於潛二縣饑,奏發 倉米一千五百九十石賑之。」

宣德五年,詔「饑民逃移者,行布按州郡,招諭復業」,以 璽書旌「賑饑義民。」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各處百姓因饑逃移者,行布按 州郡,招諭復業,仍善加撫恤,免其戶下稅糧雜差。」 按《紀事本末》:「五年,江西淮安饑,吉水民胡有初、山陽 民羅振,出穀千餘石賑濟,命行人齎璽書旌為義民, 復其家。」

宣德七年,蠲蘇、松水災田租。

按《江南通志》,「七年九月,命行在戶部遣人覆視蘇松 水災田畝,蠲其租稅。從巡按御史王來奏報。」

宣德八年,以南、北直隸及河南、山東、山西災傷,詔停 徵蠲免諸項逋欠稅糧。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兩直隸、河南、山東、山西,凡被災 地方,自七年以前逋欠夏稅秋糧戶口鹽糧及官軍 屯糧子粒,詔皆停徵。其逋欠各項及今夏稅秋糧,盡 數蠲免。」

按《荒政考略》:「八年詔曰:『朕以菲德,恭嗣天位,統御兆 民,夙夜惓惓,圖維安利。今畿內及河南、山東、山西並 奏,自春及夏,雨澤不降,人民饑窘,朕甚惻焉。夫上天 降災,厥有所自。其政事之有闕歟?刑罰之失中歟?徵 斂之頻繁歟?撫字之不得人歟?永念其疚,內咎於心。 思惟感通之道,必廣寬恤之仁,庶天鑒之,旋災為福。 所有合行事宜,特條開列。故茲昭示,咸使聞知。一、南 北直隸府州縣并河南、山東、山西三布政司,凡災傷 去處人戶,自宣德七年十二月以前,拖欠夏秋稅糧、 戶口鹽糧及官軍屯種子粒,悉皆停徵』。」其拖欠各色 課程鹽課,并各衙門見坐派買辦採辦諸色物料顏 料等項,及虧欠孳牧馬驢牛羊牲口,「悉皆蠲免,仍免 其今年夏稅。軍民乏食者,所在官司驗口給糧賑濟。 如官無見糧,勸率有糧大戶借貸接濟,待豐熟時抵 斗酬還。」

宣德九年,詔:「水旱蝗災處,停止工部派辦物料,並令 催辦官員回京,不許在外擾民。」

按《荒政考略》:「九年敕曰:『南京、直隸、應天、蘇松等府州 縣,今水旱蝗蝻災傷之處,民人缺食,好生艱辛,但是 工部派辦物料,即皆停止,待豐熟之時辦納。其不係 災傷之處,所派辦物料,亦令陸續辦納,不許逼迫差 去。催辦官員人等,除修造海船物料外,其餘悉令回 京,不許遷延在外擾民,違者論罪不恕。爾等其體朕 恤民之心。欽哉』。」故諭。

宣德十年,詔水旱災傷處,有司官毋得科斂小民。 按《荒政考略》:十年詔曰:「水旱災傷之處,並聽府州縣 及巡撫官從實奏聞,朝廷遣官覆勘處置,並不許巧 立名色,以折糧為由,擅自科斂小民金銀段疋等物, 那移作弊,侵欺入己,違者罪之。」

英宗正統 年改兩浙老人倉為預備倉慕義獻米及勸施應命者俱賜書褒美官為旌表

按《杭州府志》:「老人倉歲久頗就隤圮,然每逢詔赦之 頒,敕有司舉行毋怠。往者人情敦厚,鄉邑間有慕義 獻給者,有勸施而應命者。正統初,因人言,戶部奏遣 郎中劉廣衡巡行兩浙,勸民預備,遂改老人倉為預 備倉,仍籍自願獻官與樂輸者多寡之數上之戶部, 請旌異焉。自獻米逾千石,特賜璽書褒美,官為旌表」, 復其家。勸而施者,亦賜書復其身。又准璽書,俱立石, 其家表之。

正統二年,令各處有司委官挨勘流民。

按:《明會典》「二年,令各處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 婦大小丁口,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 屬當地里長帶管。若團住山林湖濼,或投託官豪勢 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撫者,正犯處死,戶下 編發邊衛充軍。里老窩家,知而不首,及占恡不發者, 罪同。」

正統三年,淮、揚被災,米貴鹽賤,從周忱奏,撥米於各 鹽場收貯,令竈戶納鹽易米。 按《通紀會纂》:三年淮、揚被災,鹽課虧少,上命巡撫侍 郎周忱往視,忱奏令蘇州等府,將撥剩餘米,每月量 撥一二萬石,運揚州各鹽場收貯,照數出給通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