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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米亦甚貴,竊計二府官廩尚有二十年之積,恐年 久紅腐,請發三十五萬糶於民間,令依時值償納,則 朝廷不費而民受其惠矣。從之。」

正統七年,令各府州縣變賣贓罰入官之物、糴糧備 賑濟。又定給借倉糧折納還官之數。

按《明會典》七年,令各府州縣一應贓罰入官之物,俱 於年終變賣在官,候秋成糴糧預備賑濟。又按《會 典》「七年,令福建布政司,凡預備倉糧給借饑民,每米 一石,候有收之年,折納稻穀二石五斗還官。」

正統十年從周忱奏,蠲前年十四府水災糧米 按《江南通志》,十年八月,命戶部蠲蘇松常鎮等十四 府州縣,正統九年水災無徵糧米,共四十萬三千五 百六十三石有奇,從巡撫工部左侍郎周忱奏。

代宗景泰二年御史王竑擅開倉賑饑上為嘉歎

按《通紀會纂》:景泰二年,命僉都御史王竑巡撫兩淮 諸郡,時徐淮大饑,民死者相枕藉,竑至盡所以救荒 之術。既而山東、河南流民猝至,竑不待奏報,大發廣 運官儲賑之,全活數百萬人。先是,淮上大饑,帝閱疏 驚曰:「『奈何百姓其饑死矣』。後得竑奏,輒開倉賑濟,大 言曰:『好御史,不然,饑死我百姓矣』。」

景泰四年,令「災傷州縣有力囚犯,於缺糧倉納米賑 濟。」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山東、河南、江北、直隸、徐州等處 災傷,令所在問刑衙門,責有力囚犯,於缺糧州縣倉 納米賑濟。」雜犯死罪六十石,流徒三年;四十石,徒二 年半;三十五石,徒二年;三十石,徒一年半;二十五石, 徒一年;二十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五斗。 景泰五年,浙江巡按奏杭州荒歉。詔戶部覆實,並勸 民出粟賑濟。以蘇、松等府災傷停免民運各項,俟遣 官勘實處置。

按《杭州府志》五年夏五月,巡按浙江監察御史奏,「杭 州府正月中,雨雪相繼,二麥凍死。五月以來,驟雨大 至,水漫圩岸,秧苗渰沒,即今過時不能布種,稅糧無 徵。」詔戶部覆實以聞。秋七月,浙江按察司副使羅箎 奏,「勸民出粟賑濟。箎因杭州荒歉,乞准照江西例,勸 民出穀一千六百石以上者給冠帶,千石以上者旌 異之;百石者,免役。」已冠帶者,八品以上,三百石從七 品以上至正六品「六百石,俱陞一級,不支俸」等事。奏 下戶部,請如其言,從之。

按《江南通志》,「五年九月,停免蘇松等府民運八十三 萬二千餘石,并各項起運存留馬草折銀等,俱俟遣 官勘實災傷,奏請處置。」是歲吳民侯瑞、張英等各輸 米八百斛助賑,並賜冠帶旌之。

英宗天順元年山東大饑從李賢奏發太倉銀四萬兩賑之

按《荒政考略》:李賢為相,天順元年,山東民饑,發太倉 銀三萬兩賑之,有司奏請核減。英宗召李賢、徐有貞 問曰:「『可從否?」賢對曰:「可』。有貞怫然曰:『不可。發銀賑民, 里胥滋弊,民無實惠。賢曰:『雖有此弊,民方待哺,不可 不救也』。遂增銀四萬兩。有貞退而不樂。英宗知之,謂 賢曰:『增銀賑民,有貞不然,卿言其謬如此』』。」

天順八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議一員,於荊襄漢陽 等府撫治流民。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元年添設按察副使撫治漢中流民杭州饑從尚書馬昂請敕各官賑濟及措備糧儲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於 漢中府撫治流民。」

按《杭州府志》:「元年秋七月,各司府州縣奏,久雨水潦, 麥無收,稻苗腐,歲饑民貧。戶部尚書馬昂請敕各官 賑濟,及措備糧儲,以俟請給,從之。」

成化二年奏准:今後若有侵欺賑濟銀糧,或將官銀 假以「煎銷均散」為名,卻乃插和銅鉛給與貧民者,一 體解京發落。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四年。以水旱免直隸高郵州上年秋糧馬草。 按《荒政考略》云云。

成化六年,遣官賑濟京畿災傷,以京城米貴,發倉糧 減糶。又奏准「《預備倉納米給賞格》,諸路關鈔,並令折 米收貯。流民願歸籍者,敕有司多方存恤。」

按《明會典》六年,敕差堂上官二員,一員往順天、河間、 永平三府,一員往真定、保定二府災傷地方,設法招 撫賑濟。如本處倉糧缺乏,許於附近通州、天津、涿州、 保定等處倉分量給及搬運接濟。其一應差徭俱暫 優免。又奏准將京通二倉糧米發糶五十萬石,每秔 米收銀六錢,粟米五錢,以殺京城米價騰貴。再將文 武官吏俸糧,預支三個月。又按:《會典》六年奏准預 備救荒。凡一應聽考吏典,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給 與冠帶辦事。在外兩考,起送到部,未撥辦事吏典,納 米一百石。在京各衙門見辦事吏典,一年以下,納米 八十石;二年以下,納米六十石;三年以下,納米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