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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免其考試,就便實撥。當該滿日,俱冠帶辦事,各照 資格挨次選用。又令在外軍民子弟願充吏者,納米 六十石,定撥原告衙門,遇缺收參。又令鳳陽、淮安、揚 州三府軍民舍餘人等納米,預備賑濟者,二百石,給 與正九品散官,二百五十石,正八品,三百石,正七品。 又令各處預備倉州縣掌印官親管放支,不許轉委 作弊。又令順天府、河西「務、山東臨清、直隸淮揚等關 鈔貫暫且折收粳粟糧米,俱以十分為率,各存留三 分。其餘七分,河西務運至天津衛、滄州等處,臨清運 至東昌府、德州等處,淮安運至濟寧州、徐州等處,揚 州運至邳州、桃源縣等處,俱各收貯預備官倉賑濟。 待明年豐稔,仍各收鈔。」又按《會典》,六年奏准流民 願歸原籍者,有司給與印信文憑。沿途軍衛,有司每 口給口糧三升。其原籍無房者,有司設法起蓋草房 四間,仍不分男婦,每大口給與口糧三斗,小口一斗 五升。每戶給牛二隻,量給種子。審驗原業田地,給與 耕種,優免糧差五年,仍給《下帖》執照。

按《荒政考略》:「六年,京畿大水。命右都御史項忠巡視 順天、河間、永平三府,多發官廩。又設分勸法,得米十 六萬石,銀、布、牛俱各萬餘所,活二十七萬八千餘人。」 又按《荒政考略》:「六年,以水災免溧水、溧陽、句容、六 合、江浦、當塗、蕪湖七縣糧稅。」

成化七年敕流民團聚為非者,定罪有差。京畿饑,發 倉粟減糶。從巡按王杲奏,免松江府災傷稅糧。 按《明會典》七年令,「荊襄南陽等處,深山窮谷,係舊禁 山場。若不附籍流民潛住團聚為非者,許軍衛有司 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該官司問刑衙門問,發 邊遠充軍。窩藏之家罪同。若不係禁約山場,止於餘 外平地。州縣軍屯官莊藏住,不報籍者,遞發原籍當 差。逃囚軍匠人等,不分山內山外,俱發邊衛充軍。」 按《荒政考略》:七年,京畿饑,敕戶部發太倉粟一百萬 斛,減價糶以利民。凡糶惟以升斗計,滿一石不與,饑 者獲濟。

按《江南通志》:「七年,以松江府連歲災傷,免今年稅糧 五分有奇。從巡按御史王杲奏報。」

成化九年,定《吏典》納米預備倉給賞格。浙江巡撫條 上災傷分豁事宜。

按《明會典》「九年,令直隸保定等府州縣兩考役滿吏 典,於預備倉納米一百石,起送吏部,免其辦事。考試 就撥京考二百五十石,免其京考冠帶辦事一百七 十石,就於本府撥補。三考滿日,送部免考,冠帶辦事, 俱挨次選用。其一考三箇月以裏無缺者,納米八十 石,許於在外輳歷兩考。」

按《杭州府志》,「九年秋八月,巡撫浙江右副都御史劉 敷等,條上災傷分豁事宜。略曰:『浙江連年災傷,財力 困竭,常賦尚逋,額外豈能賠納。一免海寧縣赭山湯 鎮稅課局巡攔賠納稅課,一,免本商北新關納鈔。 成化十年水災,免壽泗、和三州,霍丘等八縣上年秋 糧及各衛屯糧』。」

按:《荒政考略》云云。

成化 年,敕藩憲覈州縣預備倉,廣為儲蓄,以備賑 濟。

按廣《治平略》:「成化中敕藩憲言:『異時州縣設預備四 倉,所以廣儲蓄,備旱澇,為民賴也。比久廢弛。宜覈實 見在儲蓄有無多寡之數,仍儘各處在官贓贖糴米 為備。有不敷,聽於存留糧內借撥,或於各里上中戶 勸助以充。其看守倉者,於附近里分僉殷實有行止 者主之。至通司官吏實收虛放為侵盜者,論如律。衛 所地亦如之』。」

成化十二年,令官司踏勘各處災傷軍民田。巡按御 史上《救荒事宜》。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各處巡按御史、按察司官,踏勘 災傷,係民田者會同布政司官,係軍田者會同都司 官」

按《杭州府志》:「十二年冬十二月,巡按御史呂鍾定擬 《救荒事宜奏》,略曰:『一,民間無礙子弟,有願納米充吏 者,都布按三司一百石,各府并運司七十石,司府經 歷司、理問所、斷事司,各縣并有品級文職衙門五十 石,雜職衙門三十石。俱先查勘考試,相應於缺糧倉 分納米,完日零次撥充,俟豐年有積則止。一,閩中、浙』」 江見在不係存積鹽課一十五萬引,每引米三斗五 升,於沿海缺糧倉分上納。以是歲八月風、潮、雨水泛 溢,故有是請。

成化十四年,以浙江歲饑民困,詔免收買花木 按《杭州府志》:「十四年春三月,杭州等府縣,奉旨免收 買花木,先是巡按浙江監察御史張銳等言,浙江東 南大藩,朝廷供需,較他處為繁劇,況連年水旱饑饉, 乞暫停收買花木,以甦民困。」故有是命。

成化十七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員,於重、夔、保、 順四府,撫治流民。

按:《明會典》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