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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八十四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十七

  明二武宗正德八則 世宗嘉靖二十七則 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二十則 熹

  宗天啟三則

食貨典第八十四卷

荒政部彙考十七

明二

武宗正德元年十月以蘇松等府水災免存留糧草籽粒

按:《江南通志》云云。

正德二年,廣預備倉儲積,以備賑濟。

按《明會典》:二年,令雲南撫按同三司掌印等官查勘 各庫藏所積,除軍前支用銀物外,其餘堪以變賣及 官地湖池等項可以召人佃種收租者,儘數設法糴 買米穀上倉,專備賑濟。又議准各司府州縣衛所問 刑衙門,凡有例該納米者,每石折穀一石五斗,收貯 各預備倉。

正德三年以軍米俸糧補災傷地方起運之數。 按《江南通志》,「三年十二月,以蘇松等府旱災,令無災 處所免軍米及兩京俸糧,共折五十萬石,省其耗費, 以補災傷地方起運之數。」從總督糧儲都御史羅鑒 奏請。

正德四年議准、湖廣原留賑濟支剩銀兩、著糴買米 穀上倉、以備荒年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五年,各處預備倉,照舊令州縣官收放。江南災 荒。詔停徵蠲免。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司府州縣衛所預備倉分,添設 土倉官,盡行革退,照舊令州縣正官或管糧佐貳官 收放。」

按《江南通志》:「五年,詔停免錢糧、籽粒、馬匹絹、鹽課料 物,其應完者,俟歲豐帶徵一分。十一月,以蘇松、常三 府水災,凡起運稅糧棉布絲絹俱量改折色,存留者 本色折色中半徵收,各衛所屯田籽粒,並視災之輕 重蠲免。」

正德七年令人犯贖罪,紙劄許折穀米上倉。

按:《明會典》七年令在外問刑衙門,凡問擬囚犯,該納 紙劄者,二分納紙,八分折米穀上倉,不許折收銀兩。 又議准:陝西所屬問刑衙門,將一應該收人犯贖罪 紙價,准其收納粟米穀麥等項上倉。

按《江南通志》:「七年,以旱災免蘇、松、常、鎮四府秋糧有 差。」

正德八年、令遼東犯罪官員、免其立功、准於預備倉 納穀收貯

按:《明會典》八年議准:「遼東遇有本鎮犯,該立功官員, 免其立功,納穀一百石,收貯預備倉。其別處發來立 功者,照舊行。」

正德十四年,令遼東存留贖罪銀兩,買糧賑濟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遼東比照宣大事例,將巡按并 大小衙門問過一應贖罪銀兩,存留本處,以備買糧 賑濟。

按《江南通志》:「十四年八月,以水災免蘇、松、常、鎮等府 夏稅有差。」

世宗嘉靖元年陝西旱蝗運太倉庫見貯銀支用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將太倉銀庫見貯銀兩,差官 秤盤二十萬兩,運赴陝西蝗旱地方支用。」

嘉靖二年以各項銀兩賑濟災傷等處。

按《明會典》二年,令將滸墅鈔關收貯嘉靖元年秋冬 二季、二年春夏二季共四季銀兩,照數查取在官,類 解南直隸巡撫衙門相兼原查餘鹽等銀,通融賑濟 災傷地方。又令將湖廣正德十四年起至嘉靖二年 止,解京銀三萬五千兩,給發賑濟荊州府、荊門、石首 等州縣旱災。又令將嘉靖三年分淨樂宮庫藏,查盤 節年所積香錢,暫支二千兩,賑濟湖廣地方旱災。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南北二京及山東、河南、湖廣、江 西俱旱災,戶部孫交請留蘇松折兌銀粳白米,兩浙 鹽價,滸墅關鈔課,應天缺官薪皂,贖鍰兼賑。又請發 太倉銀二十萬,折漕米九十萬往賑。從之。

嘉靖三年、令各處撫按官、督該司處置預備倉。以積 糧多少為考績殿最

按《明會典》三年,令各處撫按官,督各該司府州縣官, 於歲收之時,多方處置預備倉糧。其一應問完罪犯, 納贖納紙,俱令折收穀米。每季具數開報撫按衙門, 以積糧多少為考績殿最。如各官任內三年六年全 無蓄積者,考滿到京,戶部參送法司問罪。

按:《通紀》「《會纂》:三年,南畿都郡大饑,上命發帑藏,截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