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帶徵。又覆准淮揚九年分漕糧漕項,寬於十年帶徵。又覆准山東金鄉等縣九年分漕糧,於後三年帶徵。
凡賑濟康熙九年
特遣部院大臣往勘淮揚水災。以鳳陽倉米麥及捐
《輸糧穀》:罪囚口糧存剩銀米扣存。截曠米稻採買存剩及納贖稻米盡數賑給,如不敷,即動正項錢糧湊濟。
康熙十年
三月二十八日
上諭戶部。「頃因差往江南郎中禪塔海、奏事來京。」朕
面詢民生休戚,據奏:「稻淮揚一帶地方水患未消,人民饑饉流亡。前雖行賑濟,今無以餬口,困窮至極。聞此情形,深切憫惻。民為邦本,如斯困苦,豈可不速行拯救?今應即行差官前往賑濟,或就近截留漕米,或動支何項銀兩糴米給散饑民?爾部作速議奏。」 特諭。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蠲免康熙十年覆准河」
南陝州等處包荒銀,及江南臨淮縣古荒地、靈璧縣包荒地,概准豁除。又覆准湖南各官希圖紀敘,捏報墾荒,包賠地丁錢糧,悉與豁免。又覆准高寶等十州縣積淹,本年并帶徵舊欠漕糧漕項俱行蠲免。又覆准宿遷本年漕糧以粟米代運。又
詔巡幸經歷通州以東至山海關。地丁錢糧、《蠲免一》
年又覆准:「河南省被災分數未確駁查恐致遲滯,准一面扣免,一面奏報。」 又
恩詔蠲免直省康熙四五六年舊欠「地丁等項錢糧」
凡賑濟康熙十年
特遣部臣會同督撫截留漕米并鳳徐各倉米賑濟。
「淮揚災民,每名給米五斗,六歲以上,十歲以下,半給各處約同日散票,以杜重冒之弊。兩河岸乞食者,酌量加給。」 又題准:淮揚府州縣分設米廠,散給饑民,每日人給米一升,三日一放。部差每府一員,協同地方官親驗給放。
康熙十一年
四月初四日
上諭戶部:「江南省連年水旱相仍,災傷甚重,與別省」
「不同。若將舊欠錢糧一併追徵,民生愈致困苦,朕心不忍。其該省以前未完錢糧,察實係拖欠在民者,著暫行停徵,俟民力稍蘇之時,再行具奏請旨。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蠲免,康熙十一年覆准。」
江南高、寶等處被災十分,本年額賦並漕糧漕項銀全免。
凡賑濟。康熙十一年覆准、八旗旱災地、每晌給米二斛。本折各半。其折色、照時價支給
康熙十二年
四月十二日
上諭戶部:「江南蘇、松、常、鎮、淮、揚六府連年災荒,《民生》」
困苦,與別處不同。朕心時切軫念,除今年錢糧已經派撥兵餉外,其六府康熙十三年地丁正項錢糧特行蠲免一半,以昭朕存恤災黎至意。爾部即將應蠲免數目,察明確議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蠲免康熙十二年, 詔江南蘇、松、常、鎮、淮、揚六府連年災荒,免明年地丁。」
錢糧之半。又覆准泰州等處未完鳳、淮二倉漕項銀俱蠲免。又覆准廬州府屬因紅稻不宜旱地,改徵白米。又覆准浙省被災州縣,許以秈米兌運。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蠲免,康熙十三年覆准。」
「淮揚新涸田畝,俟三年後起科,嗣後有涸出者,俱照此例。」 又覆准:江南丹徒、金壇二縣田地有坍入大江形址無存者,准與永豁。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報勘。康熙十五年議准
被災地方,撫、司、道、府、州、縣官遲報情形及遲報分數,逾限半月以內者,罰俸六個月。一月以內者,罰俸一年。一月以外者,仍照前定例議處。又官員勘災,不委廳員、印官,乃委教官、雜職查勘,或妄報饑荒,或地方有異災不申報者,原委官罰俸一年。若止報巡撫不報總督,及報災時未繳印結,冊內不分哲明白者,罰俸六個月。督撫亦照此例處分。
凡蠲免。康熙十五年覆准、「蠲免銀兩增減造冊者、州縣衛所官降二級調用。該管司道府都司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 如被災未經題免之先報冊內填入蠲免者州縣衛所官罰俸一年。該管上司俱罰俸六個月
康熙十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