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千七百一十餘貫,米三千六百餘石,並與免解。」從 之。
淳熙十五年,賑臨安饑,與諸州水災。司農奏「廣豐儲 倉積蓄」,從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賑 臨安府饑與諸州水災。 又按《續通考》:司農等言:「臣 寮劄子,切見豐儲倉初為額一百五十萬石,不為不 多。然積之既久,寧免朽腐。異時緩急必失措擬乞下 戶部、司農等相度,以每歲諸州合解納行在米數若 干,及諸處坐倉收糴若干,預行會計,以俟對兌。不盡 之數如《常平法》許其於陳新未接之時,擇其積之久 者盡數出糶,俟秋成日盡數補糴,則是五十萬石之 額,永無銷耗,此亦廣儲蓄之策也。」從之。
光宗紹熙元年夏四月乙酉詔兩淮措置流民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二年,命兩淮行義倉法,諸路水旱州軍下詔撫 諭並振之。
按《宋史光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庚戌朔,命兩淮行義 倉法。冬十月庚子,下詔撫諭四川被水州軍。是歲,建 寧府、汀州水,階、成、西和、鳳四州及淮東旱,振之。 紹熙三年,振四川水旱郡縣,蠲其租稅。」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春正月丁巳,命夔路轉運使 通融漕計糴米,以備凶荒。夏四月甲寅,振四川旱傷 郡縣。五月己亥,蠲四川水旱郡縣租賦。十一月壬申, 振襄陽府被水貧民。 按《食貨志》:「三年,蠲潼川府去 年被水州縣租稅。又詔本路旱傷州縣租稅,官為代 輸,及民已輸者,悉理今年之數。」
紹熙四年,振諸路水旱饑民,並詔三省議行振恤 按《宋史光宗本紀》,四年二月「丙寅,出米七萬石,振江 陵饑民。六月丙申朔,振江、浙、兩淮、荊湖被水貧民。」八 月癸丑,詔三省議振恤郡縣水旱。戊午,振江東、浙西、 淮西旱傷貧民。十二月丁巳,振江、浙流民。
紹熙五年,禁遏糴。寧宗即位,詔「振諸路水旱郡縣,仍 蠲其賦。」
按:《宋史光宗本紀》:五年二月「庚戌,禁湖南江西遏糴。」
按:《寧宗本紀》:五年七月即皇帝位,八月丁未,命三
省議振恤諸路郡縣水旱。是歲,兩浙、淮南、江東西路 水旱,振之,仍蠲其賦。 按《食貨志》,五年,蠲廬州旱傷 百姓貸稻種三萬二千一百石。
寧宗慶元 年以知當塗趙汝勣賑恤有方詔行其法於他郡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慶元初,趙 汝勣知當塗。時歲饑穀貴,乃開倉散米萬斛,一邑獲 全。事聞,詔他郡依汝勣賑恤法。」
慶元元年,以歲凶,詔「收養遺孩,蠲振貧民」,命使者、守 令措畫荒政,並詔諸路置廣惠倉,戶部右曹專領義 倉。
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元年「春正月乙巳,詔兩浙、淮 南、江東路荒歉諸州收養遺棄小兒。辛亥,以久雨振 給臨安貧民。五月丙午,詔諸路提舉司置廣惠倉。九 月壬午朔,蠲臨安府水災貧民賦。己酉,蠲台、嚴、湖三 州被災民丁絹。」 按《食貨志》:元年,「以兩浙轉運副使 沈詵言,米價翔踴,凡商販之家盡令出糶,而告藏之 令」設矣。 又按《志》,元年二月,上以歲凶百姓饑病,詔 曰:「朕德菲薄,饑饉荐臻,使民阽於死亡,夙夜慘怛,寧 敢諉過於下耶?顧使者守令所與朕分寄而共憂也。 乃涉春以來,聞一二郡老稚乏食,去南畝,捐溝壑,咎 安在耶?豈振給不盡及民歟?得粟者未必饑,饑者未 必得歟?偏聚於所近,不能均濟歟?官吏視成而自不 省歟。其各恪意措畫,務使實惠不壅,毋以虛文蒙上, 則朕汝嘉。」 又按《志》,元年詔戶部右曹專領義倉。 慶元三年九月壬寅,以四川旱,詔蠲民賦。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慶元四年,臣僚奏請「諸路提舉常平官講求荒政,措 置儲蓄。」
按《宋史寧宗本紀》:「四年春正月丁卯,詔有司寬恤兩 淛、江淮、荊湖、四川流民。」
按:《文獻通考》:四年,臣僚言:「州縣受納苗米於法,義倉 米合於當日支撥,而因循於州用,不復撥還。人戶納 苗稍及分數,例多折納價錢,其帶義倉錢並不許撥, 此因納苗而失陷義倉也。至如紹興府人戶,就行在 省倉送納湖田米,其合納義倉多不催理,此因湖田 納米而失陷也。如淮、浙鹽亭戶,納鹽以折二稅,其合」 納義倉多是不曾拘催,此因納鹽而失陷也。「常平失 於兌換,因致陳損」,此倉庾陳腐之弊也。
常平米,止許遞留一年,以新納秋苗換易支遣。
「常平,專法主管官替移,無拖欠失陷,方與批書離任。 今公然兌借,陽為自劾,更不補還,此州縣兌移之弊 也。常平和糴,合專置倉厫,今州縣多因受納,以收到 出剩撥歸常平倉,贏落價錢,此收糴官吏之弊也。諸 沒官產業并戶絕僧道田賣到錢數,及亡僧衣缽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