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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當拘入常平。州縣侵漁,鮮曾撥正,此出賣官產之 弊也。」若乃吏胥之祿,合於免役錢內支給,而所催役 錢,在州則主管官應副人情,在縣佐以為公用。已催 之數,既不以供支遣,又於坊場錢內撥支,未嘗入以 為出。如公吏差出,其本身初不請常平錢,乃詭名借 請,或元非差出而妄作緣故。至於吏胥,自有定額。今 守倅視常平錢米為他司錢物,吏額「日增,請給日廣, 常平司委而不問。若夫借請,在法二分剋納,今或一 例借欠,動至數百千,例不除剋,此其弊不一也。倘不 為之隄防懲革,則儲蓄日寡,荒政無備。乞明詔諸路 提舉常平官講求措置,亟去前弊,責令逐州每季以 本州及屬縣收支常平、義倉等錢米逐項細數申常 平司,不得泛言都數」,然後參照條法,逐一審訂。稍有 失收失支,勒令填納。或有情弊,必寘於法。

慶元五年,饒、信、江、撫、嚴、衢、台七州,建昌、興國軍、廣東 諸州皆水,振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以久雨,民多疾疫,命臨安府賑 恤之。」

慶元六年,詔振水旱諸州。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建寧府、徽、嚴、衢婺饒信南劍 七州水,建康府、常、潤、揚、楚通泰和七州,江陰軍旱,振 之。」

嘉泰元年浙西江東兩淮利州路旱振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二年。建寧府。福汀南劍瀘四州水。邵州旱。振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三年十一月庚寅,復置「福田居養院」,命諸路提 舉常平司主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四年,蠲振水旱州縣荒歉諸州奏請不及者,聽 先發廩以聞。

按《宋史寧宗本紀》:「四年夏四月甲辰,賑恤江西水旱 州縣。秋七月辛未,蠲兩浙闕雨州縣逋租。十一月己 未朔,詔兩淮、荊襄諸州值荒歉奏請不及者,聽先發 廩以聞。」

開禧元年江浙福建二廣諸州旱兩淮京西湖北諸州水振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二年,罷「旱傷州軍祖賑」,發貧民米。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秋七月辛巳,罷旱傷州軍比 較租賦一年。」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發米賑濟貧民。」

開禧三年春正月癸巳,命兩淮帥、守、監司招集流民。 二月甲子,振給旱傷州縣貧民。秋七月乙酉,以災傷 下詔罪己。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元年蠲振諸路饑貧流民以蝗災詔三省疏奏寬恤未盡之事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元年「二月壬子,詔臨安府振 給流民。閏四月乙未,蠲兩浙闕雨州縣貧民逋賦。秋 七月壬戌,以飛蝗為災,詔三省疏奏寬恤未盡之事。 八月戊辰朔,發米振貧民。甲午,發米三十萬,振糶江 淮流民。九月壬子,出安邊所錢一百萬緡,命江淮制 置大使司糴米振饑民」 按《何異傳》:「嘉定元年,召異 為」刑部侍郎。五月不雨,異上封事言:「近日號令或從 中出,而執政不得與聞其事,臺諫不得盡行其言。陛 下閔念饑民,藥病殯死,遐荒僻嶠,安得實惠?多方稱 提,不如縮造楮幣;阜通商米,不如稍寬關市之征。」 嘉定二年,蠲振諸路荒歉,民能振饑者,免役有差。並 詔浙西監司募饑民修水利。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三月庚申,命浙西及沿江諸 州給流民病者藥。壬戌,出內庫錢十萬緡,為臨安貧 民棺槥費。夏四月乙丑,詔諸路監司督州縣捕蝗。五 月辛丑,申命州縣捕蝗。六月己丑,命江西、福建、二廣 豐稔諸州糴運以給臨安,仍償其費。秋七月乙未,詔 荒歉州縣七歲以下男女聽異姓收養,著為令。壬寅」, 命兩淮轉運司給諸州民麥種。癸卯,募民以振饑免 役。八月丙戌,發米十萬石振兩淮饑民。冬十月己丑, 命兩淮轉運司給諸路民稻種,減公私房廊白地錢 什之三。十一月甲午,詔浙西監司募饑民修水利。乙 未,以歲饑,罷雪宴。

按《文獻通考》:二年,起居郎賈從熟言:「出粟賑濟,賞有 常典,多者至命以官,固足示勸,然應格霑賞者未有 一二。偏方小郡號為上戶者,不過常產耳。今不必盡 責以賑濟,但隨力所及,或糶或貸,廣而及於一鄉,狹 而及於一都,有司核實量多寡與之免役一次,少者 一年或半年,庶幾官不失信,民必樂從。」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蠲成都府荒歉諸州民間逋負。 嘉定三年,蠲振諸路荒歉。百官以旱蝗上封事,命擇 可行者以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