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4 (1700-1725).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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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長寸以上,即燕齊之民,畚盛囊括,負戴而歸,烹煮 暴乾,以供食也。其三「振羽能飛,飛即蔽天,又復能渡 水。撲治不及,則視其落處,糾集人眾,各用繩兜,兜取 布囊盛貯,官司以粟」易之,大都粟一石易蝗,一石殺 而埋之。然論粟易,則有一說,先儒有言:「救荒莫要乎 近其人。」假令鄉民去邑數十里,負蝗易粟,一往一返, 即二日矣。臣所見蝗盛時幕天匝地,一落田間,廣數 里,厚數尺,行二三日乃盡。此時蝗極,易得官粟有幾, 乃令人往返道路乎?若以金錢近其人而易之,隨收 隨給,即以數文錢易蝗一石,民猶勸為之矣。或言「差 官下鄉,一行人從未免蠶食里正民戶,不可不戒。」臣 以為不然也。此時為民除患,膚髮可捐,更率人蠶食, 尚可謂官乎?佐貳為此,正官安在?正官為此,院道安 在?不於此輩創一警百,而懲噎廢食,亦復何官不可 廢,何事不可已耶?且一郡一邑,豈乏義士?若紳若弁, 青衿義民,擇其善者無不可使,亦且有自願捐貲者, 何必官也?其給粟,則以得蝗之難易為差,無須預定 矣。

「一後事剪除之法,則《淳熙令》之取掘蟲子」是也。《元史· 食貨志》亦云:「每年十月,令州縣正官一員巡視境內 有蟲蝗遺子之地,多方設法除之。」臣案:蝗蟲下子,必 擇堅垎黑土高亢之處,用尾栽入土中,下子深不及 一寸,仍留孔竅,且同生而群飛群食,其下子必同時 同地,勢如蜂窠,易尋覓也。一蝗所下十餘,形如豆粒, 中止白汁,漸次充實,因而分顆,一粒中即有細子百 餘。或云「一生九十九子」,不然也。夏月之子易成,八日 內遇雨則爛壞,否則至十八日生蝻矣。冬月之子難 成,至春而後生蝻,故遇臘雪春雨,則爛壞不成,亦非 能入地千尺也。此種傳生,一石可至千石,故冬月掘 除,尤為急務。且農力方閒,可以從容「搜索,官司即以 數石粟易一石子,猶不足惜,第得子有難易,受粟宜 有等差,且念其衝冒嚴寒,尤應厚給,使民樂趨其事 可矣。」臣案已上諸事,皆須集合眾力,無論一身一家、 一邑一郡,不能獨成其功,即百舉一隳,猶足僨事。唐 開元四年夏五月,敕委使者詳察州縣,勤惰者,各以 名聞,繇是連歲蝗災,不至大饑,蓋以此也。臣故謂主 持在各撫按,勤事在各郡邑,盡力在各郡邑之民。所 惜者北土曠閒之地,土廣人稀,每遇災時,蝗陣如雲, 荒田如海,集合佃眾,猶如晨星。畢力討除,百不及一, 徒有傷心慘目而已。昔年蝗至常州,數日而盡,雖緣 官勤,亦因民眾。以此思之,乃愈見均民之不可已也。 一、《備蝗雜法》有五:

一王禎《農書》言「蝗不食芋桑與水中菱芡,或言不食菉豆、豌豆、豇豆、大麻、莔麻、芝麻、薯蕷。凡此諸種,農家宜兼種,以備不虞。」

一飛蝗見樹木成行,多翔而不下,見旌旗森列,亦翔而不下。農家多用長竿挂衣裙之紅白色光彩映日者,群逐之,亦不下也。又畏金聲砲聲,聞之遠舉,總不如鳥銃入鐵砂或稻米擊其前行,前行驚奮,後者隨之去矣。

一除蝗方:「用稈草灰、石灰等分為細末,篩羅禾穀之上,蝗即不食。」

一《傅子》曰:「陸田命懸於天,人力雖修,苟水旱不時,一年之功棄矣。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則地利可盡也。且蟲災之害,又少於陸,水田既熟,其利兼倍,與陸田不侔矣。」

一、「元仁宗皇慶二年,復申秋耕之令。」 蓋秋耕之利,掩陽氣於地中,蝗蝻遺種,翻覆壞盡,次年所種,必盛於常禾也。

《辟穀法》
前人

荒饑之極,則辟穀之法亦可用。為辟穀方者,出於晉 惠帝時,黃門侍郎劉景先遇太白山隱士所傳,曾見 石本,後人用之多驗,今錄於此。昔晉惠帝時永寧二 年,黃門侍郎劉景先表奏:「臣遇太白山隱士傳《濟饑 辟穀仙方》,上進言臣家大小七十餘口,更不食別物, 惟水一色。若不如斯,臣一家甘受刑戮。」今將真方鏤 板,廣傳天下。大豆五斗,淨淘洗,蒸三遍,去皮。又用大 麻子三斗,浸一宿,漉出蒸三遍,令口閉。右件二味,豆 黃搗為末,麻仁亦細擣,漸下黃豆,同搗令勻,作團子 如拳大,入甑內蒸,從初更進火蒸至夜半子時住火, 直至寅時出甑,午時㬠乾,搗為末,乾服之,以飽為度。 不得食一切物,第一頓得七日不饑,「第二頓得四十 九日不饑,第三頓得三百日不饑,第四頓得二千四 百日不饑,更不服,永不饑也。」不問老少,但依法服食, 令人強壯,容貌紅白,永不憔悴。渴即研大麻子湯飲 之,轉更滋潤臟肺。若要重喫物,用葵子三合許,水煎 冷服,取下,其藥如金色,任喫諸物,並無所損。前知隨 州朱貢教民用之有驗。序其首尾,勒石於漢陽軍大 列山太平興國寺。又《傳寫方》:「用黑豆五斗,淘淨蒸三 遍,㬠乾,去皮細末;秋麻子三升,溫浸一宿,去皮㬠乾, 為細末,細糯米三升,做粥熟,和擣前二味為劑,右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