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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遺利,民有餘力,生穀之土未盡墾,山澤之利未盡 出遊,食之民未盡歸農也。」

臣按:安養斯民之政在開其資財之道,開資財有道在墾土田、通山澤使地無遺利,禁遊民、興農業使民無餘力,如此則畜積多矣。雖有天災、數年之水旱,而吾所以為之備者具之有素,安能為吾民患哉?是以古之善為治者恆備於未荒之先,救之已患之後者,策斯下矣。

隋開皇五年,度支尚書長孫平奏,令民間每秋家出 粟麥一石以下,貧富無差,輸之當社。委社司檢校,以 備凶年,名曰「義倉。」

臣按:「義倉之法,其名雖美,其實於民無益,儲之於當社亦與儲之州郡無以異也。何也?年之豐歉無常,地之燥濕各異,官吏之任用不久,人品之邪正不同,由是觀之,所謂義者乃所以為不義,本以利民反有以害之也,但見其事煩擾、長吏姦而已,其於賑卹之實誠無益焉,然則如之何而可?臣愚竊有一見,請將義倉見儲之米,歸併於有司之倉」 ,俾將所儲者與在倉之米挨陳以支,遇有荒年,照數量支以出,計其道里之費,運之當社之間,以給散之。任其事者,不必以見任之官,散之民者不必以在官之屬。所司擇官以委,必責以大義;委官擇人以用,必加以殊禮。不必拘拘於所轄,沾沾於所屬。如此則庶幾民「受其惠乎。」

唐貞觀二年,遣使賑卹饑民,鬻子者出金帛贖還之。

臣按:「饑饉之年,民多賣子,天下皆然,而淮以北山之東尤甚。嗚呼,人之所至愛者子也,時日不相見則思之,梃刃有所傷則戚之。」 當時和歲豐之時,雖以千金易其一稚,彼有延頸受刃而不肯與者,一遇凶荒,口腹不繼,惟恐鬻之而人不售,故雖十餘歲之兒僅易三五日之食亦與之矣。此無他,知其偕亡而無益也,「然當此困餓之餘,疫癘易至相染,過者或不之顧,縱有售者,亦以飲食失調,往往致死。是以荒歉之年,餓莩盈途,死屍塞路,有不忍言者矣。」 臣愚竊以為唐太宗贖饑民所賣之子,固仁者之心也,然待其賣之而後贖,彼不售而死者亦多矣。莫若遇饑歉之年,民有鬻子者,官為買之,每一男一女,費以五緡以上為率,量與所賣之人,以為養贍之計,用其所餘之貲,以為調養之費,因其舊姓,賜以新名,傳送邊郡,編為隊伍,給以糧賞,配之軍士之家,俾其養育。如此既得以全其性命,又得以濟其父母,內郡不耗,邊城充實,是於救荒之中,而有實邊之效。或者若謂「國家府庫有限,費無所出,惟今江南之人,有謫戍西北二邊者,句丁補伍,有如棄市,及至戍所,多不得用。今後遇有荒歲,預借官錢買之,待後於江南民戶有隸戎伍於極邊者,願出五百緡以上者,除其尺籍,出二百緡以上者,改隸近衛。如此,則除一軍得百軍,移一軍得四十軍,隨以所得抵數還官。數十年之後,邊境之軍日增,而南方」 之伍亦不缺矣。或曰:「因饑募兵,古有其事。」 歟曰:「富弼在青州,因濟饑民,募軍萬計。」 史可考也。

代宗時,劉晏掌財賦,以為「戶口滋多,則賦稅自廣」,故 其理財以愛民為先。諸道各置知院官,每旬月具州 縣豐歉之狀白使司,豐則貴糴,歉則賤糶,或以穀易 雜貨供官用,及於豐處賣之。知院官始見不稔之端, 先申至某月須如干蠲免,某月須如干救助。及期,晏 不俟州縣申請,即奏行之。應民之急,未嘗失時,不待 「其困弊、流亡、餓殍,然後賑之也。」由是民得安其居業, 戶口蕃息。晏始為轉運使時,天下見戶不過二百萬, 其季年乃三百餘萬。在晏所統則增,非所統則不增 也。其初,財賦歲入不過四百萬緡,季年乃千餘萬緡。

臣按:劉晏謂「戶口滋多則賦稅自廣,故其理財以愛民為先」 ,上之人誠愛乎民,輕徭而薄賦、省刑而息兵,則民不銷耗而戶口多矣。然戶口消耗之由固由乎人,亦出乎天,而凶荒之歲為尤甚,能如晏使有司每旬月具州縣豐歉之狀,貴糴賤糶,始見不稔之端,先行蠲免救助應民之急,不待其困弊流亡、餓殍然後「賑之。」 如此,則人既不為之害,天亦不能為之災,戶口滋多,賦稅日廣矣。由是觀之,則國家所以行備荒之政,非但為民計,蓋為國計也。

五代周顯德六年,淮南饑。世宗令以米貸之。或曰:「民 貧,恐不能償。」世宗曰:「民猶子也,安有子倒懸而父不 為解者?安責其必償也?」

臣按:朝廷設立義倉,本以為荒歉之備,使吾民不至於捐瘠而有司奉行不至。方其收也,急於取足,不復計其美惡,及其儲也恐其浥爛不暇待其荒歉,所予者不必所食之人,所徵者非所受之輩,胡氏所謂其責償也,或嚴其期、或徵其耗、或取其息,或予之以米而使之歸錢,或貧無可償而督之不置,或胥吏以詭貸,而徵諸編民。此數言者切中,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