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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臣按:古人言救荒無善政,非謂蓄積之不先具、勸借之無其方也。蓋以地有遠近、數有多寡、人有老幼強弱,聚為一處則蒸為疾疫,散之各所則難為管理,不置簿書則無所稽考,不依次序則無以遍及,置之則動經旬月,序之則緩不及救,有會集之擾、有辨察之煩,措置一差,皆足致弊,此所以無善政也。富弼以一青州之守而活河朔五十萬之人,非徒活民,而又因之得軍,由其立法之簡便周盡也。所以簡便周盡者,豈弼一手一足之勞哉?其法之最善者,官吏自前資待缺、寄居者,皆賦以祿,使即民所聚選老弱病瘠者廩之也。今世州郡無所謂待缺、寄居之官吏,臣向於《義倉》條下云:「任其事者,不必見任之官;散之民者,不必在官之屬是也。」 臣愚欲望朝廷折衷富弼之法,立為《救荒法式》,頒布天下州縣,凡遇凶荒,或散粟,或給粥,所在官司即行下所屬,凡所部之中有致仕閑住及待選依親等項官吏、監生與夫僧道、耆老、醫卜人等,凡平日為鄉人所信服者,官司皆以名起之,待以士大夫之禮,喻以朝廷仁民之意,給以印信文憑,加以「公直」 等名,俾其量領官粟,各就所在,因人散給,官不遙制,事完之日具數來上,其中得宜者量為獎勉,作弊者加以官法。如此則吏胥不乘幾而恣其侵剋,饑民得實惠而免於死亡矣。

熙寧八年夏,吳越大旱,趙抃知越州。前民之未饑,為 書問屬縣:「菑所被者幾鄉?民能自食者有幾?當廩於 官者幾人?溝防搆築可僦民使治之者幾所?庫錢倉 粟可發者幾何?富人可募出粟者幾家?僧道士食之 羨粟書於籍者其幾具存?使各書以對,而謹其備。」

臣按:曾鞏有言,「菑沴之行,治世不能使之無而能為之備,民病而後圖之,與夫先事而為計者則有間矣,不習而有為與夫素得之者則有間矣。」 趙抃在越州,備荒之政為世所稱,見旱勢之方熾,知歲事之必歉,前民未饑已為濟饑之備,觀其為書以訪問於其屬者甚詳且悉,後世有志於民者誠能以之為法,按其條件,先事訪問,一一知其所以然之故,而委曲周盡,纎悉無遺。必得其實,當其宜,無其弊,而後可。如此,則菑沴之來,有其備而無患矣。不然,待其狼狽潰爛之餘,然後救之,安能有濟乎!

曾鞏《救菑議》曰:「有司建言,請發倉廩與之粟,壯者人 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今百姓暴露乏食,已廢其業 矣。使之相率日待二升之廩於上,則其勢必不暇乎 他為一切,棄百事而專意於待升合之食,是直以餓 殍之養養之而已,非深思遠慮為百姓長計也。以中 戶計之,戶為十人,壯者六人,月當受粟三石六斗,幼 者四人月當受粟一石二斗,率一戶月當受粟五石。 自今至於麥熟,凡十月,一戶當受粟五十石。今被災 州郡,民戶不下二十萬,內除有不被災及不仰食於 官者,去其半猶有十萬戶。計十萬戶十閱月之食,當 用粟五百萬石而足,何以辦此?」況給受之際,有淹速, 有均否,有真偽,有會集之擾,有辨察「之煩,凡此又不 過使之得旦暮之食耳,其於屋廬搆築之費,將安取 哉?為今之策,下方紙之詔,賜之以錢五十萬貫,貸之 以粟一百萬石,而事足矣。何則?今被災州郡為十萬 戶,如一戶得粟十石,得錢五千,下戶常產之貲,平日 未有及此者也。彼得錢以完其居,得粟以給其食,則 農得修其畎畝,商得」治其貨賄,一切得復其業,而不 失其常生之計,與專意以待二升之廩於上,而勢不 暇乎他為,豈不遠哉?由有司之說,則用十月之費,為 粟五百萬石;由今之說,則用兩月之費,為粟一百萬 石。況貸之於今,而收之於後,足以振其艱乏,而終無 損於儲蓄之實,所實費者,錢五鉅萬貫而已。

臣按:曾鞏此議所謂「賜之錢、貸之粟比之有司日逐給粟」 之說,其為利病相去甚遠,所謂深思遠慮以為百姓長計者真誠有之。但饑民一戶貸之米十石,一旦責其如數償之難矣,不若因時量力,稍有力者償其半,無力者併與之,或立為次第之限可也。

孝宗時,下朱熹社倉法於諸路,初建之。崇安縣開耀 鄉有社倉一所,熹請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賑貸,夏 受粟於倉,冬則加息計米以償。自後隨年斂散,小歉 則蠲其息之半,大饑則盡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 造倉三間,及以元數六百石還府,以見儲米三千一 百石以為社倉,不復收息,每石止收耗米三升。以是」 一鄉之間雖遇凶年。人不缺食。後請以其法行之他 處

臣按:朱熹社倉之法固善矣,然里社不能皆得人如熹者以主之,又不能皆得如劉如愚父子者以為之助,熹固自言其數年之間左提右挈、上說下教,為鄉閭立此無窮之計,然則其成此倉也蓋亦不易矣,然則其法不可行歟?曰:「熹固言里社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