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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有可任之人。欲一聽其所為。則懼其計私以害公。「欲謹其出入。」 則鉤校靡密,上下相遁。其害又有甚於官府者矣。

熹又嘗言於其君曰:「臣曾摹得蘇軾《與林希書》,說熙 寧中荒政之弊,費多而無益,以救之遲故也。其言深 切,可為後來之鑒。」

臣按:蘇軾書云:「朝廷厚設儲備,熙寧中本路截發及別路般來錢米并因大荒放稅及虧卻課利,蓋累百鉅萬,然於救荒初無絲毫之益者,救之遲故也。」 嗚呼,救之遲之一言,豈但熙寧一時救荒之失哉?自古及今莫不然也。臣常見州郡每有凶荒,朝廷未嘗不發倉廩之粟,賜內帑之錢以為賑卹之策,然往往行之「後時,緩不及事。朝廷有鉅萬之費,而饑民無分毫之益,其故何哉?遲而已矣。」 所以遲者,其故何在?蓋以有司官吏,惟以簿書為急,不以生靈為念,遇有水旱災傷,非甚,不得已不肯申達,縣上之郡,郡上之藩府,動經旬月,始達朝廷。及至行下,遣官檢勘,動以文法為拘,後患為慮,因一之詐,疑眾皆然,惟「己之便,不人之卹。非民阽於死亡,狼戾慘切,朝廷無由得知。及至發廩之令行,齎銀之敕至,已無及矣。雖或有沾惠者,亦無幾爾。」 臣願聖明行下有司,俾定《奏災限期則例》,頒行天下。災及八分以上者馳傳,五分以上者差人,二、三分以上入遞,隨其遠近以為期限。緩不及期以致誤事者定其罪名。秩滿之日降等敘用。如此則藩服監司郡縣守令咸以救濟為念,庶幾無遲緩之失乎。

隆興中,中書門下省言:「湖南、江西旱傷,立賞格以勸 積粟之家。凡出米賑濟,係崇尚義風,不與進納同。」

臣按:鬻爵非國家美事也,然用之他則不可,用之於救荒則是國家為民無所利之也,宋人所謂「崇尚義風不與進納同」 ,是也。臣願遇歲凶荒,民間有積粟者輸以賑濟則定為等第,授以官秩,自遠而來者并計其路費,授官之後給與璽書,俾有司加禮優待,與見任同,雖有過犯亦不追奪,如此,則平寧之時人爭積粟,荒歉之歲,民爭輸粟矣。是亦救荒之一策也。

辛棄疾帥湖南,賑濟,榜文祗用八字,曰:「劫禾者斬,閉 糴者配。」

臣按:朱熹謂「棄疾做兩榜便亂道」 ,蓋欲其兼禁之也。蓋荒歉之年,民間閉糴固是不仁,然當此際米價翔踴,正小人射利之時也,而必閉之者,蓋彼亦自量其家口之眾多,恐嗣歲之不繼耳,彼有何罪而配之耶?若夫劫禾之舉,此盜賊之端、禍亂之萌也,周人荒政除盜賊,正以此耳。小人乏食,計出無聊,謂饑死與殺「死等死耳。與其饑而死,不若殺而死,況又未必殺耶!聞粟所在,群趨而赴之,哀告求貸,苟有不從,即肆劫奪,自諉曰:『我非盜也,迫於饑餓,不得已耳』。」 嗚呼!白晝攫人所有,謂之非盜,可乎?漸不可長。彼知其負罪於官,因之鳥駭鼠竄,竊弄鋤梃,以扞遊徼之吏,不幸而傷一人焉,勢不容已,遂至變亂,亦或「有之。臣願明敕有司,遇有旱災之歲,勢必至饑窘,必先牓示,禁其劫奪,諭之不從,痛懲首惡,以警餘眾,決不可行姑息之政。此非但救饑荒,乃弭禍亂之先務也。」 「然則富民閉糴,何以處之?」 曰:「必先諭之以惠鄰,次開之以積福,許其隨時取直,禁人侵其所有。民之無力者,官予之券,許其取息,待熟之後」 ,官為追償。苟積粟之家丁口頗眾,亦必為之計筭,推其贏餘,以濟匱乏。若彼僅僅自足,亦不可強也。然亦嚴為之限,凡有所積不肯發者,非至豐穰,禁不許出糶。彼見得利,恐其後時自計有餘,亦不能以不發矣。

呂祖謙曰:「大抵荒政,統而論之,先王有預備之政,上 也,修李悝之政次也。所在蓄積有可均處使之流通, 移民移粟,又次也。咸無焉,設糜粥最下也。」

臣按:朱熹有言,「自古國家傾覆之由,何嘗不起於盜賊,盜賊竊發之患何嘗不起於饑餓?吁,天災流行,國家代有,是以先王於民也備之於未荒之前,救之於方荒之際,而又養之於已荒之餘,誠以禮義生於富足,一旦饑餓切身,吾民無所倚賴,或遂至於犯禮越分,非獨慮其身之不能存,亦慮其心之或以蕩也,是」 以太平無事之時,恆為亂離反側之慮;豐登有餘之日,恆為荒歉不給之憂。此無他,天生人君以為生民之主,必體天心以安民生,然後有以保其位也。不然,方其無事之時,吾則資之以為用,及其有患之際,吾乃棄之而不顧,是豈天之意哉?亦豈君之道哉?是以古昔盛時,三年耕餘一年食,九年耕「餘,三年食。」 以三十年通計之,則餘十年之食矣。今不能盡如古制,臣請以在倉之米尖入平出之餘,遞年所得之米,皆用以為備豫之數。歲杪計用之時,量入為出之際,不在數中,仍留在倉,存其名數,以待荒年之用。又立為定制,凡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