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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議權宜,蓋饑民嗷嗷待哺,命在旦夕,救荒如救焚, 非大豪傑權宜從事,曷克有濟哉?昔汲黯奉命按河 內,矯詔發倉;范仲淹守杭,值歲祲,縱民競渡,是皆以 權宜從事,救一時之急,有地方之責者,倣其意而行 之,則蒼生幸甚。

古今治平略一

《歷代賑恤》

天災流行,國家代有歲凶,年穀不登,上之人苟不有 以賑救之,存恤之,則民安得而聚哉?《周禮大司徒》「以 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財,二曰薄征,三曰緩刑, 四曰弛役,五曰舍禁,六曰去幾,七曰眚禮,八曰殺哀, 九曰蕃樂,十曰多昏,十一曰索鬼神,十二曰除盜賊。」 可謂仁之至,義之盡矣。然以治荒,非待荒也。古稱荒 政貴不治之治,而治荒尚無功之功。周先王肅乂時 若,弭之密矣;二溝浚澮,禦之周矣。嬰芽代犧,鑒之素 矣。此皆未災而兢兢,非必十二政而後為救也。必待 政而救,則司徒氏之聚萬民,其法亦甚疏矣。故《周禮 春官》歲獻民穀之數,冢宰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至 餘十年之食,此量出入也,常法也。遺人「掌鄉關之委 積,以恤囏阨,養孤老」,此待施惠也,常法也。《廩人》數邦 用,稽民食,食不能入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此待匪 頒也,常法也。旅師泉府積三粟與斂不售者,平頒而 貸之,此貴國服也,常法也。周惟先時而待法如此其 詳且豫,是以歲連豐穰,熯潦無侵,即熯潦不為災,即 為災不病民也。未嘗不旱而以不瘠告,未嘗不饑而 以不害聞。語曰:「三代而上者,有荒歲,無荒民。」夫無荒 民矣,安所事荒政哉?不特此也,《玉藻》:「年不順成,則天 子素服,乘素車,食無樂。」又曰:「年不順成,君衣布搢本; 關梁不租,山澤列而不賦,土功不興,大夫不得造車 馬。」《穀梁赤》曰:「五穀不升為大饑。一穀不升謂之嗛,二 穀不升謂之饑,三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康, 五穀不升謂之大侵。大侵之禮,君食不兼味,臺榭不 塗,弛候廷道不除,百官布而不制,鬼神禱而不祀,此 大侵之禮也。」《王制》:「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 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 色,然後天子食,日舉以樂。古昔帝王,遇災必懼,凡事 皆加減節貶損,非獨以憂民之憂,蓋亦以畏天之災。 故《周禮》「大荒則不舉,大札則不舉,天地大烖則不舉。」 舉者,殺牲盛饌也。豈但飲食為然,則凡所服之衣,所 乘之車,凡百興作,皆為休息。此無他,君民之分雖懸 絕而實相資以相成也。當此凶荒之時,吾民嗷嗷然 以待哺,垂於阽危,瀕於死亡,為人上者何忍獨享其 奉哉?至其喪荒之式,見於《小行人》之官,札、喪、凶荒、「厄 窮」為一書。當時天下各自有廩藏之所,遇凶荒則賑 發濟民而已。故斂散輕重之式未嘗講,而侯甸、采、衛 皆有餽遺,不至穀價翔踴。此弛張斂散之權,所以不 復究也。至王政既衰,秦饑,乞糴於晉,魯饑乞糴於齊。 歲一不登,則乞糴於鄰國。所謂九年之制,已自敗壞。 而《管子》輕重諸篇,不過君民互相攘奪,收其權於上 而已。舉《周官》荒政,一變為斂散輕重之權,又豈復有 及民之意哉!至漢文帝元年,詔曰:「方春時和,草木群 生之物,皆有以自樂,而吾百姓鰥寡孤獨窮困之人, 或危於死而莫之省憂,為民父母,將何如?其議所振 貸之。」於是賜帛粟有差。武帝元光四年,山東被水災, 民多饑乏,於是天子遣使虛郡國倉廩以振貧民,猶 不足,又募豪富人假貸,尚不能救,乃徙貧民於關以 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餘萬口,衣食皆仰給 於縣官,數歲貸與產業,使者分部,冠蓋相望,費以億 計。元鼎二年三月,大雨雪。夏,大水,關東饑死者以千 數。秋九月,詔曰:「仁不異遠,義不辭難。今京師雖未為 豐年,山林池澤之饒,與民共之。今水潦移於江南,迫 隆冬至,懼其饑寒不活。江南之地,火耕水耨,方下巴、 蜀之粟致之江陵。遣博士中等分循行諭告所抵,無 令重困。吏民有振救饑民免其戹者,具舉以聞。」已而 河內貧民傷水旱,汲黯以便宜持節發河內倉粟以 振貧民。及還,請歸節,伏矯制罪,上賢而釋之。昭帝始 元二年,遣使者振貸貧民,毋種食者。宣帝本始四年, 詔曰:「蓋聞農者興德之本也。今歲不登,已遣使者振 貸困乏。其令大官損膳,省宰,樂府減樂人,使歸就農 業。承租穀入關者,得毋用傳。」元帝初元元年,詔令郡 國被災害甚者,毋出租賦;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 以假貧民,勿租賦。九月,關東郡國十一大水,饑人相 食,轉旁郡錢穀以相救。詔曰:「間者陰陽不調,黎民饑 寒,無以保治,惟德淺薄,不足以充入舊貫之居。其令 諸宮館希御幸者,勿繕治,太僕減穀食馬,水衡省肉 食獸。」二年,詔罷黃門乘輿狗馬、水衡禁囿,宜春下苑, 少府欠飛外池,嚴籞池田,假與貧民。成帝河平四年, 遣光祿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舉瀕河之郡,水所 毀傷,困乏不能自存者,振貸之。其為水所流壓死不 能自葬,令郡國給槥櫝葬埋,已葬者與錢,人二千,避 水它郡國在所冗食之。謹遇以理,無令失職。鴻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