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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菴類稿

《明食貨志荒政》

明政,恤災救荒,曠古所未有。《太祖訓》:「凡天下承平,四 方有水旱等災,驗國之所積,於被災處優免稅糧。若 豐稔之歲,雖無災傷,亦當驗國所積,稍有附餘,擇地 瘦民貧者優免之。」故太祖凡歲災,盡蠲二稅,甚者貸 以米,又甚者賜之米若布若鈔。又命各州縣設預備 倉四所,於境內東西南北居民叢集之處,遣老人運 鈔分行各路,貿米儲備。遇荒歉賑給,即令富民守視, 用鈔不下千萬。所在鄉村儲積充牣。荊、蘄水,命趙乾 往賑。乾遷延半載,民多饑死,帝怒斬之。青州旱蝗,民 饑,有司不以聞。使者奏之,遣人往賑,就逮治其官吏, 令災傷州縣,有司不奏,許耆民申訴,有司處以極刑。 孝感縣言「民饑,官有預備倉糧,請以貸。」上可之,諭戶 部曰:「朕常捐帑,耆民糴粟以儲之,正欲備荒歉,濟饑 民也。若歲荒民饑,必候奏請,道途往返,動經歲月,民 饑死者多矣。自今令天下有司,歲饑先發,然後奏聞。」 太祖在位三十餘年,所賜予布鈔數百萬,米百餘萬, 所蠲租稅無萬數。後世率由之,不勝書也。成祖聞河 南饑,有司匿不以聞,逮治之。因謂都御史陳瑛曰:「國 之本在民。民無食,是傷其本。朕每歲春初及農隙之 時,敕郡縣濬河渠,修築圩岸陂池,捕蝗蝝。遇有饑荒, 即加賑濟。比者河南郡縣洊罹旱澇,有司匿不以聞。」 又有言兩暘時若禾稼茂實者,及遣人視之,民所收 十不及四五,有十不及一者,有掇草實為食者。聞之 惻然,「亟賑之,已有饑死者矣。此亦朕任用匪人之過 也,已悉置於法。其榜諭天下有司,自今民間水旱災 傷不以聞者,必罪不宥。」又敕:「朝廷歲遣巡視官,自今 目擊民艱不言者,悉逮下獄。」仁宗自監國時,有以發 賑請者,遣人馳諭之,以為軍民困乏,待哺嗷嗷,尚從 容啟請待報,汲黯何如人也!宣宗時,戶部奏請覈勘 青州饑民數。上曰:「民饑無食,濟之當如拯溺救焚,不 可少緩,何待勘?自二祖仁、宣,篤念民困,仁政亟行。預 備倉之外,截起運賜內帑。其荒處無儲粟者,發旁郡。 有蝗蝻必遣人捕瘞,鬻子女者,官為贖之。並令富人 蠲佃戶租,大戶閉糴令貸粟。貧民免其雜役為息,年 豐償之。弛皇莊湖泊厲禁」,聽民採取,給口糧,送饑民 還籍,平糶「京、通倉米,預放俸糧以殺米直。又建府以 處流民,給官糧以收棄嬰。養濟院」,窮民各注籍,其無 籍者收養蠟燭、旛竿二寺預備倉。州縣每十里以上, 積糧一萬五千石,有司考滿,以多少為殿最,乃至贖 囚輸馬直,給冠帶,旌門褒璽書,鬻僧牒,開事例,弛茶 禁,捐香銀,贓罰入官之物,皆用以備賑。國初賑米,大 口六斗,小口三斗,五歲以下不與。永樂時,大口一斗, 十四歲至六歲口六升。戶有大口十口以上者,止與 一石。其非全災,貸米,一口一斗;二口至五口二斗;六 口至八口三斗;九口至十口以上四斗。秋成抵斗還 官。水災淹死人口者家二石,漂流房屋畜產者半之。 冬月,年七十以上者,給布一疋,納米賑濟。贖罪者。景 帝時,令雜犯死罪納六十石,三流若徒三年減三之 一;徒五等又以五石遞減。杖每一十一石,笞半之。憲 宗令生員納米入國子監廩膳生八十石,增廣生一 百石,納軍職百戶者二百石,副千戶、正千戶指揮各 以五十石遞加。武宗時,富民納粟賑濟,至千石以上 者表其門;九百至二三百者授散官。自從六品至從 九品,凡四等,刻石旌名。世宗令義民出賑穀二十石、 銀二十兩者,給與冠帶,各以十遞加授,正九品、正八 品,正七品至五百石兩者,有司為之立坊。又令富民 出所積粟麥與民,石減一錢,至五百石以上,給冠帶, 千石以上表為義門。收養棄孩至二十口,給冠帶。賑 粥之法,世宗初,席書請行之,令大縣設粥十二所,中 減三之一,小減十之五。諸所設粥處,約日並舉,無分 本境鄰封皆賑。後令州縣各於養濟院支預備倉糧, 設粥廠日二次。林希元《荒政叢》言:「捄荒有二難:曰得 人,曰審戶。有三便:極貧便賑米,次貧便賑錢,稍貧便 賑貸。」有六急:曰垂死急,饘粥,疾病急,醫藥,病起急,湯 水,既死急,埋瘞棄孩急,收養,囚繫急,寬卹。有三權,借 官糧以平糶,興工作以助賑,貸牛種以通變。有六禁: 曰侵漁,曰攘盜,曰遏糴,曰抑價,曰宰牛,曰度僧。有三 戒:曰遲緩,曰拘文,曰遣使。為綱六,為目二十有三,上 之魏元吉《救荒四策》:一補積欠,請令「通倉收粟以給 薊鎮,薊鎮發銀以給遼東。彼此曲補,水陸各從其便。 一、革濫稅。請疏通山海關往來商稅,罷勿復征。一、開 礦禁:請召集各處礦夫聽採,以四分輸官,以備賑濟 之用。一、議引銀:請引減舊直,止稅銀二萬,補給軍士 草價。」當是時,湖廣巡按張祿繒《饑民圖》陝西僉事齊 之鸞,進民食蓬子、綿刺二種,君臣切究救荒之策。於 是世宗夢黃衣數人辭上南行,勢甚速。次日語閣臣 楊一清對曰:「黃者蝗也,南方其有蝗乎?」是秋蝗果大 至,隨為風雨所摧。世宗名為不惜民力,其勤於恤災 猶如此。神宗命被災民有田者免其稅糧,無田者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