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4 (1700-1725).djv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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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蓋御史欲為奸諛,以悅上意耳,願得其主名,按致 於法。」帝曰:「卿言是也。國以人為本,聞其有災,當急救 之,豈可尚復疑之耶?朕適者不思而言耳」,命速蠲其 租賦。古之人君,聞有災害,唯責人不言,其救災,唯恐 人惜費,又恐不及於事。陸贄、李絳賢相也,亦專信守 臣奏報,恐言者之小其事,以緩君心之憂「也。今國家 建都於汴,實就漕輓東南之利,京師億萬之口,所食 奉君養民,皆出於一浙,此乃國之根本,豈可不」思其 所從來。今陛下二方之赤子,嗷嗷然有倒垂之急,如 嬰兒之絕乳,其死可立而待也。方呼天赴訴,開口待 哺,以延朝夕之命,「為之父母者,忍惜力而不救乎?臣 竊詳臣寮所言,朝廷已賜米百萬,錢二十餘萬,州縣 亦自依條發倉廩作粥飯救濟,人行將少蘇矣。」臣竊 以作粥救饑,最出下策。夫民相「聚食粥,則疾疫將起, 饑困已甚,死者必眾,此乃災傷之極,正當憂慮,豈得 便為少蘇!」又言:「細民習為驕虛,以少為多,其弊已久。 臣竊謂常年小有旱澇,被訴災傷,僥倖之民,或容有 此。今浙西災害甚大,民已流散乞食,迫於死亡,方且 疑其習為驕虛而不加信,何其忍哉!」又言:「乞詔監司、 州縣詳具災傷分數,賑貸行遣次第,各行申奏,而懲 責其尢甚者。」臣竊謂朝廷以侍從之臣為一路鈐轄, 又選差監司以往,行未及境,未及設施,朝廷既不憑 信鈐轄司之言,又約監司、州縣如此,臣恐官吏束手, 不能有所施為,上下觀望,各求苟免。夫奏災傷分數 過實,賑濟用物稍廣,此乃過之小者,正當闊略不問, 「以救人命。若因此懲責一人,則自今官司必將坐視 百姓之死而不救矣。」又臣寮言:「人言異同,不可不察。 乞下鈐轄、提轉及蘇、湖等五州,各令開具逐州水災 所及,凡幾縣幾村,有無漂蕩廬舍,溺死人口,及高田 無水與水退可耕之地各約若干,並令詣實申奏,不 得相關。稍涉謬妄,乞重行降黜。」臣伏見近日浙西申 奏,自今年正月大雨至六月,太湖泛溢,蘇、湖、秀等州 城市並遭水浸,田不布種,廬舍漂蕩,民棄田賣牛,散 走乞食。臣謂朝廷聞此,當令官司如救焚拯溺,猶恐 不及。今若降此指揮,逐縣逐村須遣人抄劄廬舍、人 口、田土數目,饑荒之際,此等行遣,必為煩擾,一事不 實,即憂及罰,闔境皆「死,未必獲罪。如此,則賑濟卻為 閒慢,百姓愈無救矣。」又言:「近日別遣使者支撥斛斗 百萬,見錢度牒約二十萬,不為不多。若見今未種,今 秋無獲,則向去賑濟之期甚遠,所差去官,當相度事 體措置,一有失當,其害非輕。今所差去官與時暫遣 使不同,若向去賑濟期日長遠,此乃本司職事,在彼 自當責任,當且委以措置,不須約束,免有疑惑觀望。 臣竊以今水潦方降,秋田殊未有望。審如臣寮所言, 今秋無獲,本路必更奏請,朝廷亦當接續應副,則前 日所賜,未足為多。常平倉本無給散之法,唯廣惠倉 許賑濟,不足方許通支,常平放稅及五分處,仍不得 過所限之數兩倍。」浙西鈐轄司近方奏乞,「不限石斗, 尚未降朝旨,又奏夏田元未放稅。以此觀之,官司守 法,止有賑救不及之事,必無過當之理。」臣寮又言:「乞 令賑濟官司措置稍大事件,並申取朝廷指揮,其急 切不可待報者,雖一面施行,亦須便具畫一奏知。所 貴朝廷察其中平,緩急未便,可以救止。臣伏見英宗 時,臣叔祖鎮出知陳州,辭」日,英宗宣諭:「陳州累年災 傷,卿到彼,悉心賑撫。臣鎮至州,方值春種,即發常平 倉貸民種糧。」提刑司奏劾官吏,詔釋不問。陳州至京, 不數日可以往返,然猶不先奏而行,恐不及於事也。 神宗時,西京大水,遣郎官一人、御藥院內侍一人賑 恤,多方救濟。北京亦然,朝廷未嘗先為條約以防之 也。今兩浙「在二千里外,事稍大者,若須申奏,比及得 報即已後,時雖急切,許一面施行。若官司畏避,事無 大小,一皆奏請,不敢專行,則此法豈不為害」臣伏睹 浙西鈐轄、轉運司前後申奏累年災傷,今歲大水,以 至結罪保明,奏乞斛斗、度牒。又云:「父老言四十年無 此水災。近奏蘇州饑民死者日有五七百人,饑疫更 甚於熙寧時。又湖州奏貧人入城,死者相繼,遺棄男 女,官為收養。」據此,則災傷輕重亦可知矣。今詳臣寮 所言大意,唯以朝廷所賜錢斛不少,恐災傷不至如 所奏,故欲考察虛實,懲責謬妄。然臣之愚慮,竊謂朝 廷已賜錢斛百二十萬,德深澤厚。又選監司以往,免 更臨遣專使。今監司方出國門,「錢斛纔至本路,即降 此指揮約束,百姓必謂朝廷重惜錢斛,輕棄人命,百 二十萬已厭其多,將來乏食日遠,復何所望?所吝者 財物,所失者人心。況本路有鈐轄司、轉運、提刑司、發 運司,互相監臨,而轉運司主財,不欲多費,故祖宗以 來,賑濟委提刑司,蓋恐轉運司惜物也。監司、州縣有 凶年饑饉,皆不得已而上聞,亦豈肯於無災之地,賑 不饑之民,耗散倉廩,坐失租稅,以取不辦之責哉!今 唯當戒飭官司,多為方略,存活人命,寬其約束,責其 成效,庶幾餘民早獲安堵。」唯是給散無法,枉耗官廩, 賑救不及貧弱出糶反利并兼,措置乖方,所宜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