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4 (1700-1725).djvu/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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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予於是益喜高君之惠將得以久於其民,又喜其 民之信愛其上而不忍欺也,則為之記其所以然者, 抑又慮其久而不能無弊於其間也,則又因而告之 曰:「有治人無治法。」此雖老生之常談,然其實不可易 之至論也。夫先王之世,使民三年耕者,必有一年之 蓄,故積之三十年,則有十年之蓄,而民不病於凶饑, 此可謂萬世之良法矣。其次則漢之所謂常平者,今 固行之,其法亦未嘗不善也。然考之於古,則三登太 平之世,蓋不常有,而驗之於今,則常平者,獨其法令 簿書筦鑰之僅存耳。是何也?蓋無人以守之,則法為 徒法而不能以自行也。而況於所謂社倉者,聚可食 之物於鄉井荒閒之處,而主之不以任職之吏,馭之 不以流徙之刑,苟非常得聰明仁愛之令如高君,又 得忠信明察之士如今日之數公者,相與併心一力, 以謹其出納而杜其姦欺,則其法之難守,不待他日 而見之矣。此又予之所身試者,故并書之,以告後之 君子云。

《建昌軍南城縣吳氏社倉記》
前人

乾道四年,建,人大饑,熹請於官,始作社倉於崇安縣 之開耀鄉,使「貧民歲以中夏受粟於倉,冬則加息什 二以償,歲小不收,則弛其息之半,大侵則盡弛之,期 以數年,子什其母,則惠足以廣而息可」遂捐以予民 矣。行之累年,人以為便。淳熙辛丑,熹以使事入奏,因 得條上其說,而孝宗皇帝幸不以為不可,即頒其法 於四方,且詔民有慕從者聽而官府毋或與焉。德意 甚厚,而吏惰不恭,不能奉承以布於下,是以至今幾 二十年,而江浙近郡田野之民猶有不與知者,其能 慕而從者,僅可以一二數也。是時,南城貢士包揚方 客里中,適得《尚書》所下報可之符以歸。而其學徒同 縣吳伸與其弟倫見之獨有感焉,經度久之,乃克有 就。遂以紹熙甲寅之歲,發其始穀四千斛者,以應詔 旨,而大為屋以儲之。涖事有堂,燕息有齋,前引兩廊, 對列六庾,外為重門,以嚴出納。其為條約,蓋因崇安 之舊而加詳密焉。即以其年散斂如法。鄉之隱民,有 所仰食,無復死徙變亂之虞,咸以德於吳氏,而伸與 倫不敢當也。則謹謝曰:「是倉之立,君師之教,祖考之 澤而鄉鄰之助也,吾何力之有哉?且今雖幸及於有 成,而吾子孫之賢否不可知。異時脫有不能如今日 之志以失信於鄉人者,則願一二父兄為我教之。教 之一再而不能從,則已非復吾子孫矣。盍亦相與言 之有司,請正其罪,庶其懼而有改,其亦可也。」於是眾 益咨嗟,歎息其賢,以為不可及,而包君以書來道其 語,且遣倫及伸之子振來請記。熹病力不能文,然嘉 其意不忍拒也,乃為之書。其本末既以警夫吳氏之 子孫,使其數世之後猶有以知其前人之意如此而 不忍壞,抑使世之力能為而不肯為者,有所羞愧勉 慕而興起焉,則亦所以廣先帝之盛德於無窮,而又 以少致孤臣《泣血號弓》之慕也。

《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
前人

乾道戊子春夏之交,建人大饑。予居崇安之開耀鄉, 知縣事諸葛侯廷瑞以書來,屬予及其鄉之耆艾,左 朝奉郎劉侯如愚曰:「民饑矣,盍為勸豪民發藏粟,下 其直以振之?」劉侯與予奉書從事,里人方幸以不饑, 餓而盜發。浦城距境不二十里,人情大震,藏粟亦且 竭。劉侯與予憂之不知所出,則以書請於縣於府。時 敷文閣待制、信安徐公哲知沂事,即日命有司以船 粟六百斛泝溪以來。劉侯與予率鄉人行四十里受 之黃亭步下歸籍,民口大小仰食者若干人,以率受 粟,民得遂無饑亂以死。無不悅喜歡呼,聲動旁邑。於 是浦城之盜無復隨和,而束手就擒矣。及秋,徐公奉 祠以去,而直敷文閣、東陽王公淮繼之。是冬有年,民 願以粟償官,貯里中民家將輦載以歸有司,而王公 曰:「歲有凶穰,不可前料,後或艱食,得無復有前日之 勞?其留里中,上其籍於府。」劉侯與予既奉教,及明年 夏,又請於府曰:「山谷細民,無蓋藏之積,新陳未接,雖 樂歲不免出倍稱之息,貸食豪右,而官粟積於無用 之地,後將紅腐,不復可食。願自今以來,歲一斂散,既 以紓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俾願貸者出息什二,又 可以抑僥倖,廣儲蓄。即不欲者,勿強。歲或不幸,小饑 則弛半息,大饑則盡蠲之,於以惠活鰥寡,塞禍亂,原 甚大惠也。請著為例。」王公報皆施行如章。既而王公 又去,直龍圖閣儀真沈公度繼之。劉侯與予又請曰: 「粟分貯民家,於守視出納不便,請放古法為社倉以 儲之。不過出捐一歲之息,宜可辦。」沈公從之,且命以 錢六萬助其役。於是得籍坂黃氏廢地,而鳩工度材 焉。經始於七年五月,而成於八月。為倉三亭一,門牆 守舍,無一不具。司會計董工役者,貢士劉復、劉得輿、 里人劉瑞也。既成,而劉侯之官江西幕府,予又請曰: 「復與得輿皆有力於是倉。」而劉侯之子將仕郎琦,嘗 佐其父於此,其族子右修職郎玶,亦廉平有謀,請得 與并力。府以予言,悉用《書禮》請焉,四人者遂就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