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4 (1700-1725).djvu/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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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之蓄,遇歲有不登,為人主者則貶損減省。喪荒 之式,見於《小行人》之《官札》喪、「凶荒」、「厄窮」為一書,當時 天下各自有廩藏,所遇凶荒,則賑發濟民而已。當時 措置與後世不同,所謂移民、平糴,皆後世措置。且自 周論之,太宰以九式均節財用,三曰喪荒之式。又遣 人掌縣鄙之委積以待凶荒,而大司徒又以薄征散 利,凡諸侯莫不有委積以待凶荒,凶荒之歲為符信, 發粟賑饑而已。當時斂散輕重之式未嘗講,侯甸、采、 衛皆有饋遺,不至於穀價翔踴。如弛張斂散之權亦 不曾講。惟到春秋戰國,王政既衰,秦饑乞糴於晉,魯 饑乞糴於齊,歲一不登,則乞糴於鄰國。所謂九年之 制度,已自敗壞。見《管子》「輕重」一篇,無慮百千言,不過 君民互相攘奪,收其「權於君上,已非君道。所謂荒政, 一變為斂散輕重,先王之制因壞。到後來斂散輕重 之權又不能操,所以啟姦民幸凶年以謀禍害,民轉 死於溝壑,至此一切急迫之政。五代括民粟,不出粟 者死」,與斂散輕重之法又殆數等。大抵其法愈壞,則 其術愈粗。論荒政古今不同。且如移民易粟,《孟子》特 指為苟且之政,已非所以為王道。秦漢以下,卻謂之 善政。漢武帝詔令水潦移放江南,方下巴蜀之粟,致 之江陵;唐西都至歲不登,關中之粟不足以供萬乘, 荒年則幸東都。自高祖至明皇,不特移民就粟,其在 高宗時,且有「逐糧天子」之語,後來元宗溺於可安,不 出長安。以此論之,時節不同。《孟子》所謂「苟且之政」,乃 後世所謂善政。且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須必世百年 而可行,亦未易及此。後之有志之士,如李悝之平糴 法,非先王之政,豐年收之甚賤,凶年出之賑饑,此又 思其次之良規。到得平糴之政不講,一切趣辦之政, 君子不幸,遇凶荒之年,不得已而講,要之非常行。使 平糴之法常行,則穀價不「貴,四民各安其居,不至於 流散,各有以自生養。至於移民移粟,不過以饑殍之 養養之而已,若設糜粥,其策又其下者。」大抵荒政,統 而論之,先王有預備之政,上也;使李悝之政修,次也; 所在蓄積有可均處,使之流通,移民移粟,又次也。咸 無焉,設糜粥,最下也。雖然,如此各有差等,有志之士 隨時理會「便其民。」戰國之時,要論三十年之通計,此 亦虛談,則可以行平糴之法,如漢唐坐視無策,則移 民通財,雖不及先王,亦不得不論。又不得已而為糜 粥之養,隨所寓之時,就上面措置得有法亦可。大抵 論荒政統體如此。今則所論可行者甚多,試舉六七 條。且如漢載粟入關中無用傳,後來販粟者免稅。此 亦可行之法。此法一行,米粟流通。如後世勸民出粟, 散在鄉里,以田里之民,令豪戶各出穀散而與之。此 一條亦可行。又如富鄭公在青州,處流民於城外,所 謂室廬措置,種種有法。當時寄居游士分掌其事,不 以吏胥與於其間。又如趙清獻公在會稽,不減穀價, 四方商賈輻輳。此一條亦是可「行之法。凡六七條,皆 近時可舉而行者。自此推之,不止六七條,亦見歷世 大綱,須要參酌其宜於今者。」大抵天下事雖古今不 同,可行之法,古人皆施用得遍了,今則但舉而措之 而已。今所論荒政,如《平糴之政》條目,尤須講求。自李 悝平糴,至漢耿壽昌為常平倉,元帝以後,或廢或罷, 到宋朝遂為定制。仁宗之世,韓魏公請罷鬻沒官之 田,募人承佃為「廣惠倉,散與鰥寡孤獨。」慶曆、嘉祐間, 既有常平倉,又有「廣惠、廣濟倉」賑恤所以仁宗德澤 洽於民,三倉蓋有力。至王荊公用事,常平、廣惠量可 以支給,盡糶轉以為錢,變而為青苗,取三分之息,百 姓遂不聊生。廣惠之田賣盡,雖得一時之利,要之竟 無根底。元祐間雖復,章惇又繼之,三倉又壞。論荒政 者不得不詳攷。

《宋常平義倉》
林駉

「古今捄荒之策多矣。成周都鄙委積之政,上也;漢、唐 常平義倉之法,次也;外此臨期趣辦,移民移粟,最下 也。噫激西江之水,不足捄涸轍之魚,則捨一時濟用 之謀,以圖三十年制用之法,君子以為迂;求三年之 艾,以攻其疾,苟為不蓄,終身不得,則苟簡應變,倉卒 就食,君子以為疏。遠則行濟時之策,而為經久之圖 者,其惟常平、義倉歟。」且常平之法何始乎?自李悝已 有平糴之說,至壽昌始定常平之策,此其始也。厥後 罷於元帝,復於顯宗,隨罷隨復,無有定制。至於我朝 淳化二年,京師置場,有其法也;景德三年,諸路置倉, 有所積也。然增價以糴,分命使臣;減價以糶,專命司 農。隨時遣用,未有定職。至熙寧以來,提舉常平之官 始定焉。夫「祖宗之始置常平也,出內庫之儲以為糴 本,頒三司之錢以濟常平粒米狼戾之時,民艱於錢, 官則增價以入之;菜色隱雷之日,民乏於食,官則減 價以出之。夫何舉糴本而為青苗之錢,鬻廣倉以求 二分之息?伐桑易鏹」,官帑厚矣,如民貧何?鬻田輸官, 公家利矣,如私害何?此常平捄荒之實政壞矣。義倉 之法何始乎?自隋始置於鄉社,至唐改置於州縣,此 其始也。厥後弛於永徽,壞於神龍,隨罷隨復,亦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