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4 (1700-1725).djvu/90

此页尚未校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卷目錄

 荒政部藝文七

  澧州社倉規約序      宋萬鎮

  社倉記           黃震

  復置義倉策       元趙天麟

  論蓄積           王禎

  備荒法           前人

  救荒本草序        明卞同

  預備倉奏          楊溥

  請設濟農倉奏疏       周忱

  濟農倉記          王直

  預備倉記          秦夔

  請復常平疏         林俊

  旱災疏          王守仁

  水災自劾疏         前人

  新建預備倉記        前人

  救荒議          何景明

  翁源預備倉記       湛若水

  答李獻忠救荒書      王廷相

  重刻救荒本草序       李濂

  補遺策疏          田秋

食貨典第一百卷

荒政部藝文七

《澧州社倉規約序》
宋·萬鎮

嘗謂《周禮》一書,為民慮深矣,其比閭族黨必使相捄、 相賙,六行教民任恤,繼於睦婣之後。古之聖人既愛 其民,又欲使其民之交相為愛,故法立而俗厚,有繇 也。吾鄉自罹兵革之餘,故老凋零,習俗頹弊,富家巨 室溺於商功課利之習,又無君子長者之論以激奮 之,故舉事而有益於己則為,舉事而稍損於己則弗 為,甚至積粟紅腐以俟饑歉,穹其價以厚其售,曾未 聞有倡於義舉者。吁!何薄也!間有稍異流俗,能好義 者,不過曰「甃道路之崎嶇,矼溪澗之瀰漫,以為往來 稱便」而已。夫道路未甃止險行,溪澗未矼止病涉,此 一夫之任爾。假令民日乏食,久之弱者轉溝壑,強者 奮臂大呼,相率而為盜。事勢至此,以「富自足者可保 乎?」余生平念之久矣。因觀先儒文公朱先生在建遇 大饑,請於官,作社倉,建甚德之。其事有慨於予心,欲 率鄉中富而有德者,法而行之。凡與盟者,穀以十斛 為率,十人所聚穀百斛,擇里之賢有才者司出納焉。 其法則倣文公規模,使貧民以中夏受粟於倉,冬則 加息什二以償。歲小不收則弛其息之半,大侵則盡 弛之。期以數年,子什其母,則惠逾廣而息遂捐之於 民。不惟民有所給食,無復變亂之虞,而古人相捄相 賙任卹之法,所以使人之交相愛者,庶幾復見於今 之俗矣。顧不偉歟!因書此以為同志告,幸相與勉而 行之。

《社倉記》
黃震

咸淳七年,余承乏撫州,適歲大饑,賴撫之賢士大夫 相與講求賑貸,因多有以社倉事來論。臨川縣李君 德傑首以書來曰:「鄉有李令君,捐粟六百石為倡,將 成社倉,幸因以風厲其餘。」余報曰:社倉之法之良之 可慕也亦甚矣,社倉之弊之苦之可慮也。余前歲負 丞廣德,見社倉元息二分,而倉官至取倍稱之息,州 縣輾轉侵漁,而社倉或無甔石之儲。其法以十戶為 率,一戶逃亡,九戶賠補,逃者愈眾,賠者愈苦。久則防 其逃也,或坐倉展息而竟不貸本,或臨秋貸錢而白 取其息,民不堪命,或至自經。僉謂此文公法也,無敢 議變。余謂非變其法也,救其弊耳。乃為之請於朝曰: 「法出於黃帝堯舜尚變通,法立於三代盛王須損益, 安有法本先儒,而不可為之捄弊?使法本於先儒,坐 視其弊而不救,豈先儒所望於後之人哉?」朝廷可之。 既又念臨以官司之煩,不若聽從民間之便也,又為 之請於朝曰:「朱文公《社倉法》主於減息以濟民,王荊 公《青苗法》亦主於減息以濟民,而利害相反者,青苗 行之以官司,社倉主之以鄉曲耳。」故我孝宗皇帝頒 《文公法》於天下,令民間願從者聽,官司不得與廣德 社倉刱於官,故其弊不一,請照本法一切歸之民。朝 廷又可之。余遂得窮年餘之力,經理更革,以其收息 買田六百畝,承代人戶認息,且使常年不貸,惟荒年 則貸之,而不復收息。凡費皆取辦於六百畝官田之 租,事甫集,而余去官,未知近何如,至今猶念念不能 忘,此余親歷於廣德者如此。若凡他州各縣之有社 倉者,聞其弊往往而然,殆不勝述。及來撫州,社倉幸 皆鄉曲之自置,有如文公初立之本法,然倚美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