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侔厚利者,亦已不少。余方為之悚然以懼,何敢更以 官司預社倉之事哉!大抵小民假貸,皆起「於貧,貸時 則易,還時則難,貸時雖以為恩,索時或以為怨。倘稍 從而變通之,鳩錢買田,豐年聚租,荒年賑散,不惟不 取其息,併亦不取其本,庶乎有利而無害。」凡皆余答 李君之說如此,而未敢以為信也。未幾,金谿李君沂 復以《社倉法》來,俾余為記。及閱實,其始未盡一家自 為之計,而依法惟取二分「之息,不借勢於官,不鳩粟 於眾,故能至今無弊,利民為溥。置倉如此,信能以文 公之濟人者濟人矣。然有治人無治法,良法易泯,流 弊難防。君能如文公,更望君之子孫世世如君也。」因 錄所報李君之說以遺之。先是郡之新豐饒君景淵 亦嘗以社倉,求余為記,其法取息視文公尤輕。貸而 負者,去其籍而不責其償,事益省而民益安,并書以 遺之。

《復置義倉策》
元·趙天麟

隋開皇五年,長孫平奏「令軍民當社共立義倉,收穫 之日,隨其所得,各出粟麥,儲之當社,社司檢校,勿使 損壞。當社饑饉,即用賑給。」至於隋末,公私廩積,可供 五十年,長孫平之力也。迨至元六年,有旨「每社立一 義倉,社長主之。」每遇年熟,每親丁納粟五斗,驅丁二 斗,無粟聽納雜色。官司並不得拘檢借貸勒支。後遇 「歉歲,就給社民食用。社長明置《收支文曆》,無致損耗」, 自是以來,二十餘年於今矣。然而社倉多有空乏之 處。頃來水旱相仍,蝗螟蔽天,饑饉薦臻,四方迭苦,轉 互就食,老弱不能遠移,而殍者眾矣。彼隋立義倉而 富,今立義倉而貧,豈今民之不及隋民哉?臣試陳之。 今《條款》使義倉計丁納粟,意以饑饉之時,計丁出之, 以取均也。又《條款》「使驅丁半之」,彼驅丁亦人也,尊卑 雖異,口腹無殊,至儉之日,驅丁豈可獨半食哉?又計 丁出納,則婦人不納,豈不食哉?又同社村居無田者 豈可坐視而獨不獲哉?樂歲粒米狼戾,乞丏者踵門, 猶且與之,況一社之人而至儉歲,豈宜分彼此哉?是 蓋當時大臣議法者「有乖陛下之本心也。伏望陛下 普頒明詔,詳諭農民,凡一社立社長、社司各一人,社 下諸家共穿築倉窖一所為義倉。凡子粒成熟之時 納則計田產頃畝之多寡而聚之。凡納例,常年每畝 粟率一升,稻率二升。凡大有年,聽自相勸督而增數 納之。凡水旱螟蝗,聽自相免;凡同社豐歉不均,宜免 其歉」者所當納之數。「凡饑饉不得已之時出則計口 數之多寡而散之。凡出例每口日一升,儲多每口日 二升,勒為定體。」凡社長社司掌管義倉,不得私用。凡 官司不得拘檢借貸及許納雜色,皆有前詔在焉。如 是則非惟共相賑救,而義風亦行矣。

《論蓄積》
王禎

蓋聞天災流行,國代有者。堯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 之旱,雖二聖人亦不能逃其適至之數也。《春秋》二百 四十二年,書「大有」年僅二,而水、旱、螽、蝗屢書不絕。然 則年穀之豐,蓋亦罕見,為民父母者當為思患預防 之計。故古者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 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雖有旱乾水溢而民 「無菜色」者,蓄積多而備先具也。

《備荒法》
前人

「北方高亢多粟,宜用竇窖,可以久藏。南方墊濕多稻, 宜用倉廩,亦可歷遠年。」其備旱荒之法,則莫如區田。 區田者,起於湯旱時,伊尹所制,斸地為區,布種而灌 溉之。救水荒之法,莫如「櫃田。」櫃田者,於下澤沮洳之 地,四圍築土,形高如櫃,種蓺其中水多浸淫,則用水 車出之,可種黃穋稻。地形高處,亦可陸種諸物。此皆 救水旱永遠之計也。備蟲荒之法,惟捕之乃不為之 災。然蝗之所至,凡草木葉靡有遺者,獨不食芋桑與 水中菱芡,亦不食豌豆,宜廣種此,其餘則果食之脯, 米豆之麵。棲於山者,有枌葛、蕨萁、蒟蒻、橡栗之例。瀕 於水者,有魚鱉蝦蟹,皆可救饑也。

《救荒本草序》
明·卞同

植物之生於天地間,莫不各有所用,苟不見諸載籍, 雖老農老圃亦不能盡識,而可亨可芼者,皆躪藉於 牛羊鹿豕而已。自神農氏品嘗草木,辨其寒溫甘苦 之性,作為醫藥,以濟人之天札,後世賴以延生。而《本 草》書中所載,多伐病之物,而於可茹以充腹者,則未 之及也。敬惟周王殿下,體仁遵義,孳孳為善,凡可以 濟人利物之事,無不留意。嘗讀《孟子》書,至於「五穀不 熟,不如荑稗。」因念林林總總之民,不幸罹於旱澇,五 穀不熟,則可以療饑者,恐不止荑稗而已也。苟能知 悉而載諸方冊,俾不得已而求食者不惑甘苦於荼 薺,取昌陽,棄烏喙,因得以裨五穀之缺,則豈不為救 荒之一助哉!於是購田夫野老,得甲坼勾萌者四百 餘種,植於一圃,躬自閱視,俟其滋長成熟,迺召畫工 繪之為圖,仍疏其花實根榦皮葉之可食者,彙次為 書一帙,名曰《救荒本草》,命臣同為之序。臣惟人情於 飽食煖衣之際,多不以凍餒為虞,一旦遇患難則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