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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一卷目錄

 荒政部藝文八

  貯糴論         明唐順之

  耿壽昌常平倉法論      前人

  與呂沃洲巡按        前人

  答曹巡鹽          前人

  與李龍岡邑令        前人

  與徐養齋          前人

  與人論旱荒         前人

  救荒渰記          前人

  請行各省積穀疏      靳學顏

  上徐少湖翁師救荒愚見   楊繼盛

  前丹徒令鹿門茅公荒政記   姜寶

  救荒疏          周斯盛

  祈雨文           王諍

  常平倉議         何東序

  請禁遏糴疏        申時行

  周禮荒政十有二解     葉向高

  論本邑禁糴倉糧書      前人

  永昌里社義倉記      鄒光祚

  賑濟說          唐鶴徵

食貨典第一百一卷

荒政部藝文八

《貯糴論》
唐·順之

「凡長吏有司,遇有旱災之歲,勢必至饑窮,必先榜示, 禁其劫奪,諭之不從,痛懲首惡,以警餘眾,決不可行 姑息之政。此非但救饑荒,乃弭禍亂之先務也。」「然則 富民閉糴何以處之?」曰:「必先諭之以惠鄰,次開之以 積福,許其隨時取值,禁人侵其所有。民之無力者,官 予之券,許其取息,待熟之後,官為追償。苟積粟之家, 丁口頗眾,亦必為之計算,推其嬴餘,以濟匱乏。若彼 僅僅自足,亦不可強也。願請以在倉之米尖入平出 之餘,遞年所得之米,皆用以為豫備之數。歲杪計用 之時,量入為出之際,不在數中,仍留在倉,存其名數, 以待荒年之用。」又立為定制:凡藩臬州縣民間詞訟 屬戶律者,如戶婚、田土、坊場、津渡、墟「市之類,訟而得 理者,俾量力而出粟。爭田者,上田每畝或三斗、或二 斗,或一斗;爭婚者,各量罰石數,其無理者,亦罰米以 贖罪。皆貯之倉,以備荒政。及前此斂民以為賑濟者, 皆通歸官廩。常年則依例挨陳以支,荒歲則別行關 給以散。積之歲月必有贏餘,其或不足,又須多方設 法以措置之,隨處通融以補益之,使必足而後已。一 旦遇災,有備無患矣。可分民為三等,上戶償如其數, 中戶取其半,下戶盡予之。又於戶部十三司之外,依 工部繕工司例,別立一司,添設官吏,專以備荒。每年 夏六月麥熟,秋九月以後,百穀收成之候,藩府州縣 將民間所積有無成熟分數,逐件申達。十月以後,通 申一年之數,兼計明年食足與否,有收者幾鄉,無收 者幾鄉?鄉凡幾戶?得過者幾家?必須賑給者幾家?官 廩之儲多少?冨家之積有無?近邑何倉有米?近鄉誰 家有積?」或借官帑以為備,或招商賈以通市,或請於 朝廷有所蠲貸,或申於上司有所于請。凡百可以為 賑濟之備者,皆於未荒之先,而為先事之「慮,歲歲而 襲其常,事事而為之制,人人而用其心,雖有荒旱水 溢,民無菜色矣。」

《耿壽昌常平倉法論》
前人

臣按:「壽昌初立法時,兼請立於邊郡,竊以為內地行 之不能無弊,惟用之邊郡為宜,非獨可以為豐荒斂 散之法,亦因之以足邊郡之食、寬內郡之民焉。請於 遼東、宣府、大同極邊之處各立一常平司,不必專設 官,惟於戶部屬遣官一二員歲往其處涖其事,每歲 於收成之候不問是何種穀,遇其收穫之時即發官 錢收糴,貯之於倉。穀不必一種,惟其賤而收之;官不 必定價,隨其時而予之;其可久留者,儲之以實邊城; 其不可久者,隨時以給廩食之人。凡諸穀一以粟為 則,如粟直八百,豆直四百,則支一石者以二石與之, 他皆准此。然後計邊倉之所有,豫行應運邊儲州縣, 俾其依價收錢,以輸於邊。如此不獨」可以足邊郡。而 亦可以寬內郡矣。由是推之。則雖關中鹽糧之法。亦 可漸有更革焉。

《與呂沃洲巡按》
前人

別久,瞻望甚勞,每苦俗套拘人,不能一棹於婁江、虎 丘之間,與兄相傾倒也。悵悵東南州郡,連歲旱災,即 今苗未盡槁,遇雨之吉,尚有可望。倘三數日不雨,則 數十萬生靈未知死所,山人亦不免於焦枯是懼。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