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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星紀未周,餘弊尚重,農桑不殷於曩日,粟帛輕賤於

當年,工商罕兼金之儲,匹夫多饑寒之患。良由圓法 久廢,上幣稍寡,所謂民失其資,能無匱乎?凡下貧之 家,可蠲三調二年。京師及四方出錢億萬糴,米穀絲 綿之屬,其和價以優黔首。遠邦嘗市雜物非土俗所 產者,皆悉停之。必是歲賦攸宜,都邑所乏,可見直和 市,勿使逋刻。

永明六年,詔免北兗等八州逋租。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六年「閏十月乙卯,詔曰:『北兗、北 徐、豫、司、青、冀八州,邊接疆場,民多懸罄,原永明以前 所逋租調』。」

永明七年,詔免雍州逋租。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七年「春正月戊申,詔曰:『雍州頻 歲戎役,兼水旱為弊,原四年以前逋租』。」

永明八年,詔原諸州逋租。又詔「自宋昇明以前,皆聽 復注黃籍,謫戍者各許還本。」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八年秋七月癸亥,詔司、雍二州 比歲不稔。雍州八年以前司州七年以前逋租悉原, 汝南一郡復限更申。五年冬十月癸巳,原建元以前 逋租。按《虞玩之傳》,至世祖永明八年,謫巧者戍緣 淮各十年,百姓怨望。世祖乃詔曰:「夫簡貴賤,辨尊卑 者,莫不取信於黃籍,豈有假器濫榮,竊服非分。故所 以澄革虛妄,式允舊章。然舋起前代,過非近失,既往 之愆,不足追咎。自宋昇明以前,皆聽復注。其有謫役 邊疆,各許還本。此後有犯,嚴加翦治。」

永明 年,定公田秩俸及佃客之數。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齊武帝時, 豫章王嶷上表曰:「宋氏以來,州郡秩俸及雜供給,多 隨土所出。無有定准。夫理在夙均,政由一典。伏尋郡 縣長尉俸祿之制,雖有定科,而其餘資給,復由風俗。 臣謂宜使所在各條件公田秩俸。迎送舊典之外,守 宰相承,有何供課。尚書精加勘覆。務存優衷。事在可 通。宜頒四方,永為恆制。」帝從之。

按鄭樵《通志》:「武帝時,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 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官品第一第二,佃 客無過四十戶,每品減五戶,至第九品五戶,其佃穀 皆與大家量分。其典計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 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及公府參軍、殿中監、監軍長 史、司馬、部曲督、關外侯材官議郎以上一人,皆通在」 佃客數中。官品第六以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 八,二人第九品。舉輦跡禽、前驅、強弩司馬,羽林郎,殿 中虎賁,持椎斧武騎虎賁,持鈒冗從虎賁,命中武騎 一人。其客皆注家籍。

《永明十年原》,七年前逋負。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十年「春正月戊午,詔諸責負眾 逋,七年以前悉原除。」高貲不在例。

永明十一年,原除三調眾逋。鬱林王即位,詔除諸逋, 減關市征賦。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十一年五月戊辰,詔曰:「水旱成 災,穀稼傷弊,凡三調眾逋,可同申至秋登。」秋七月丁 巳,詔曰:「水旱為災,實傷農稼,江淮之間,倉廩既虛,遂 草竊充斥,互相侵奪,依阻山湖,成此逋逃。曲赦南兗、 兗、豫、司、徐五州,南豫州之歷陽、譙、臨江、廬江四郡,三 調眾逋宿債,並同原除。其緣淮及青、冀新附僑民,復」 除已訖,更申五年。按《鬱林王本紀》,十一年,立為皇 太孫,居東宮。世祖崩,太孫即位,八月壬午詔曰:「朕以 寡薄,嗣膺寶政,對越靈命,欽若前圖。思所以敬守成 規,拱揖群后。哀荒在日,有懵大猷,宜育德振民,光昭 睿範。凡逋三調及眾債,在今年七月三十日前,悉同 蠲除。其備償封籍,貨鬻未售,亦皆還主。『御府諸署,池 田邸冶,興廢沿事,本施一時,於今無用者,詳所罷省, 公宜權禁,一以還民。關市征賦,務從優減』。」

明帝建武元年冬十月癸亥即皇帝位詔逋租宿債換負官物在建武元年以前悉原除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云云。

建武二年,蠲免諸州郡賦役。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二年三月戊申,詔南徐州僑舊 民丁,多充戎旅,蠲今年三課。己未,司州刺史蕭誕與 眾軍擊虜,破之。詔雍、豫、司、南兗、徐五州遇寇之家,悉 停今年稅調。丙寅,停青州麥租。五月甲午,寢廟成,詔 監作長帥可賜位一等役身,遣假一年,非役者蠲租 同假限。十二月丁酉,詔吳、晉陵二郡失稔之鄉,蠲三」 調有差。

建武四年,蠲「民產子及新婚者調役一年,減所在結 課宅田舊價。」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四年春正月壬寅,詔民產子者, 蠲其父母,調役一年,又賜米十斛,新婚者,蠲夫役一 年。」

按:《冊府元龜》:四年詔「所在結課屋宅田桑,可詳減舊 價。」

永泰元年蠲遇虜縣租布東昏侯即位復除戰死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