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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於役,不幸者復其妻子。」三月丙辰,詔曰:「自喪亂以 來,十有餘載,編戶凋亡,萬不遺一,中原氓庶,蓋云無 幾。頃者寇難仍接,算斂繁多,且興師以來,千金日費, 府藏虛竭,杼軸歲空。近所置軍資,本充戎備,今元惡 克殄,八表已康,兵戈靜戢,息肩方在,思俾餘黎,陶此 寬賦。今歲軍糧,通減三分之一。尚書申下四方,稱朕 哀矜之意。」

宣帝太建二年蠲都邑州鎮課役又蠲墾荒之稅

按《陳書宣帝本紀》:「太建二年八月甲申詔曰:懷遠以 德,抑惟恆典;去戎即華,民之本志。頃年江介,繈負相 隨,崎嶇歸化,亭候不絕,宜加卹養,答其誠心。維是荒 境,自投有在都邑及諸州鎮,不問遠近,並蠲課役。若 克平舊土,反我侵地,皆許還鄉,一無拘限。州郡縣長, 明加甄別,良田廢村,隨便安處。若輒有課訂,即以擾 民論。」又詔曰:「民惟邦本,著在《典謨》,治國愛民,抑又通 訓。朕聽朝晏罷日,昃劬勞,方流惠澤,覃被億兆。有梁 之季,政刑廢缺,條綱弛紊,僭盜薦興,役賦征徭,尢為 煩刻。大陳御㝢,拯茲餘弊,滅扈戡黎,弗遑創改,年代 彌流,將及成俗,如弗解張,物無與厝,夕惕疚懷,有同 首疾,思從卑菲,約己濟民,雖府帑未充,君孰與足,便 可刪革,去其泰甚。冀永為定准,令簡而易從。自今維 作田值水旱未收,即列在所,言上折除。」軍士年登六 十,悉許放還。巧手於役,死亡及與老疾,不勞訂補。其 籍有巧隱,并王公百司輒受民為程蔭,解還本屬,開 恩聽首。在職治事之身,須通相檢示,有失不推,當局 任罪,命長代換,具條解舍戶數,村度後人戶有增進, 即加擢賞。若致減散,依事准結。有能墾起荒田,不問 頃畝少多,依舊蠲稅。

太建三年原「太建元年以前諸逋。」

按《陳書宣帝本紀》:「三年三月丁丑,大赦天下。自天康 元年訖太建元年,逋餘軍糧祿秩,夏調未入者,悉原 之。」

太建四年停蠲諸州縣逋租繇賦。又詔「南州津安置 軍遣鎮將共刺史津主給地賦田。」

按《陳書宣帝本紀》,「四年八月乙未,詔停督湘、江二州 逋租,無錫等十五縣流民,並蠲其繇賦。閏十月辛未, 詔曰:姑孰饒曠,荊河斯擬,博望關畿,天限嚴峻。龍山 南指,牛渚北臨,對熊繹之餘城,邇全琮之故壘,良疇 美柘,畦畎相望,連宇高甍,阡陌如繡。自梁末兵災,凋 殘略盡,比雖務優寬,猶未克復,咫尺封畿,宜須殷阜。 且眾將部下,多寄上下,軍民雜俗,極為蠹耗。自今有 罷任之徒,許分留部下。其已在江外,亦令迎還,悉住 南州津裡安置。有無交貨,不責市估,萊荒墾闢,亦停 租稅。臺遣鎮監一人,共刺史津主,分明檢押,給地賦 田,各立頓舍。」

太建六年,詔申諸郡田租,給復北討行軍之所。 按《陳書宣帝本紀》,「六年三月癸亥詔曰:『去歲南川頗 言失稔,所督田租,於今未即。豫章等六郡,太建五年 田租可申半至秋,豫章又逋,太建四年檢首,田稅亦 申至秋。南康一郡,嶺下應接,民間尢弊,太建四年田 租未入者,可特原除,庶修墾無廢,歲取方實』。」十一月 乙亥,詔「北討行軍之所並給復十年。」

太建八年二月丁丑詔「江東道太建五年以前租稅 夏調逋在民間者皆原之。」

按:《陳書宣帝本紀》云云。

太建九年詔原逋租。

按《陳書宣帝本紀》,「九年五月丙子詔曰:『朕昧旦求衣, 日旰方食,思弘億兆,用臻俾乂。而牧守莅民,廉平未 洽,年常租賦,多致逋餘,即此務農,宜弘寬省。可起太 建以來訖八年流移叛戶所帶租調,七年、八年叛義 丁,五年訖八年叛軍丁,六年、七年逋租田米粟、夏調 綿絹絲石麥等,五年訖七年逋貲絹皆悉原之。 太建』」十二年詔原諸郡田稅丁租之半。

按《陳書宣帝本紀》,「十二年十一月己丑,詔曰:『朕君臨 四海,日旰劬勞,思弘至治,未臻斯道。而兵車驟出,軍 費尢煩,芻漕控引,不能徵賦。夏中亢旱傷農,畿內為 甚,民失所資,歲取無託。此則政刑未理,陰陽舛度,黎 元阻饑,君孰與足?靖言興念,余責在躬,宜布惠澤,溥 沾氓庶。其丹陽、吳興、晉陵、建興、義興、東海、信義、陳留』」、 江陵等十郡,并謝署即年田稅祿秩,並各原半,其丁 租半申至來歲秋登。

後主至德二年詔蠲積逋

按《陳書後主本紀》:「至德二年冬十月己酉,詔曰:耕鑿 自足,乃曰淳風,貢賦之興,其來尚矣。蓋由庚亟務,不 獲已而行焉。但法令滋章,姦盜多有,俗尚澆詐,政鮮 惟良。朕日旰夜分,矜一物之失所;泣辜罪已,愧三千 之未措。望訂初下,使彊蔭兼出。如聞貧富均起,單弱 重弊,斯豈振窮扇暍之意歟?是乃下吏箕斂之苛也。」 故云「百姓不足,君孰與足。」自太建十四年望訂租調, 逋未入者,並悉原除。在事百僚,辯斷庶務,必去取平 允,無得便公害民,為己聲績,妨紊政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