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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元丕曰:「臣謂此法若行,於公私有益。咸稱方今有 事之月,校比民戶,新舊未分,民心勞怨。請過今秋至 冬閑月,徐乃遣使,於事為宜。」沖曰:「民者冥也,可使由 之,不可使知之。若不因調時,百姓徒知立長校戶之 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課調之月,令 知賦稅之均,既」識其事,又得其利,因民之欲,為之易 行。著作郎傅思益進曰:「民俗既異,險易不同。九品差 調,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擾亂。」太后曰:「立三長則 課有常準,賦有恆分,苞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 何為而不可?」群議雖有乖異,然惟以變法為難,更無 異義。遂立三長,公私便之。

太和十一年五月甲午詔「復七廟子孫及外戚緦服 已上賦役無所與。」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十二年。有司請立民屯。「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 甄其正課,并征戍雜役。」從之。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二年,詔群 臣求安民之術。有司上言,請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 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豐年糴貯於倉,時儉 則加私之一糴之於民。如此,民必力田以買絹,積財 以取粟,官年登則常積,歲凶則直給。又別立農官,取 州郡戶十分之一以為屯民,相水陸之宜,斷頃畝之 數,以贓贖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一夫之田,歲責 六十斛,甄其正課,并征戍雜役。行此二事,數年之中, 則穀積而民足矣。」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自此公私 豐贍,雖時有水旱,不為災也。

太和十八年十二月戊申優復代遷之戶租賦三歲 丁卯詔緣路之民復田租一歲。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十九年,蠲「復運漕士及梁降民。又復渡淮軍士 及梁州民田租。」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有九年夏四月丁未,曲赦徐 豫二州,其運漕之士,復租賦三年。辛亥,詔蕭鸞,民降 者給復。十五年六月辛丑,詔復軍士從駕渡淮者租 賦三年。乙卯,曲赦梁州,復民田租三歲。」

太和二十年,詔「具《歲中恆役狀》。」又定「司州民吏率力 役之法。」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二十年「秋七月丁亥,詔輕徭薄 賦,君人常理,歲中恆役,具以狀聞。冬十月戊戌,以司 州之民十二夫調一吏,為四年更卒,歲開番假,以供 公私力役。」

太和二十二年,詔以穰民歸順,給復有差。又復二豫 民田租一歲。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二「十有二年二月辛未,詔以穰 民首歸大順,終始若一者,給復三十年,標其所居曰 歸義鄉,次降者,給復十五年冬十月己酉朔,曲赦二 豫殊死已下,復民田租一歲。」

宣武帝景明二年詔正調之外蠲一切損民者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景明二年三月「乙未朔,詔曰:『比 年以來,連有軍旅,役務既多,百姓彫敝。宜時矜量,以 拯民瘼。正調之外,諸妨害損,民一時蠲罷』。」

正始元年九月丙午詔諸州蠲停徭役不得橫有徵發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正始四年十有二月戊午詔「兵士鍾離沒落者復一 房田租三年。」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延昌二年以地震蠲兩河一年租賦又丐洛陽河陰二縣租賦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延昌二年冬十月,詔以恆、肆地 震,民多死傷,蠲兩河一年租賦。十有二月丙戌,丐洛 陽、河陰二縣租賦。乙巳,詔以恆、肆地震,民多離災,其 有課丁沒盡,老幼單辛,家無受復者,各賜廩以接來 稔。」

孝明帝   年諫議大夫張普惠上疏言復徵綿麻宜立嚴禁復本幅度依太和之典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按《張普惠傳》:「孝明帝時, 普惠轉諫議大夫,以天下民調幅度長廣,尚書計奏 復徵綿麻,恐其勞,民不堪命,上疏曰:伏聞尚書奏復 綿麻之調,尊先皇之軌,夙宵惟度,忻戰交集。何者?聞 復高祖舊典,所以忻惟新;俱可復而不復,所以戰違 法。仰惟高祖廢大斗,去長尺,改重秤,所以愛萬姓,從 薄」賦,知軍國須綿麻之用。故云幅度之間,億兆應有 綿麻之利。故絹上稅綿八兩,布上稅麻十五斤。萬姓 得廢大斗,去長尺,改重秤,荷輕賦之饒,不適於綿麻 而已。故歌舞以供其職,奔走以役其勤,天子信於上, 億兆樂於下,故《易》曰:「悅以使民,民忘其勞。」此之謂也。 自茲以降,漸漸長闊,百姓嗟怨,聞於朝野。伏惟皇太 后未臨朝之前,陛下居諒闇之日,宰輔不尋其本,知 天下之怨,綿麻不察其幅廣度長,秤重斗大,革其所 弊,存其可存,而特放綿麻之調,以悅天下之心,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