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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職於朝,賈列肆於市」 ,其田皆宜近,故任以近郊之地。

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

鄭司農曰:「官田,公家所耕田。」 王氏《詳說》曰:「先鄭牛田牧田說是也。牛人養國之公牛,牧人掌牧六牲,無田何所取給乎?」 鄭司農曰:「賞田,賞賜之田。」

以公邑之田任甸地。

黃氏曰:「郊外四甸之在遠郊之外,其中置六遂七萬五千家,餘地盡以為公邑。自此至畿畺四處,皆有公邑,故據此而言之。」 陳及之曰:「公邑之田,謂在官之田,未頒與人者。」

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 田任畺地。

黃氏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謂天子大夫各受采地二十五里,在三百里之內也。『以小都之田任縣地,謂天子之卿各受五十里采地,在四百里縣地之內也。以大都之田任畺地,謂三公及親王子母弟各受百里采地,在五百里畺地之中也。家邑,大夫之食邑也。其在畿外,則為附庸之國。不能五十里者,謂之食邑』」 ,非謂盡食其地,蓋亦使取公田之稅而食之。有大夫、士有府史胥徒,皆當有祿,盡取給於此,而歸其餘於王,故謂之「稍」 ,專以廩祿為義也。《司馬法》:「三百里曰野。」 言其居民授田悉與甸同也。甸為公邑,稍為家邑。公邑合而聽於遂人,家邑離而聽於家大夫費郈、武城、莒父,小都,大夫之都。鄭以為卿之采地,非也。卿受地視伯,謂之縣者,著野法也。必著野法者,見都鄙之有王田也。《圖說》曰:「四郊,地居四同,甸居十二同,稍居二十同,縣居二十八同,都居三十六同,共計百同之地。」 此王畿所以為千里。

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 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 而五。

鄭司農曰:「任地,謂任土地以起稅賦也。」 賈氏曰:「『園即《上經》『場、圃,任園地』」 ;「廛』即《上經》『廛里,任國中之地』。廛則《孟子》云『五畝之宅,樹之以桑』,是廛無穀也。園則百畝田畔,家各二畝半,以為井竈,種䓗韭及瓜,是園少利也。」 黃氏曰:「國中什一,使自賦役多稅輕,遠郊二十而三,役稍簡矣。自此去國益遠,役益簡,稅漸增至十二」 而止。自甸而往,通行公田九一之法,蓋并雜徵為十二,自郊至都,役賦相乘,除而通平,然猶必優內也。賈氏曰:「漆林之稅特重,以其非人力所能作。」 鄭鍔曰:「漆之為物,特為用之飾。舜造漆器,群臣咸諫,懼用漆而至金玉,富民之道,可不禁其奢乎?植至於成林,則奢意無極,特重其征,非不仁也。」 陳君舉曰:「周制什一之法通行於天下,而《載師》立法,多寡不均,蓋參之前文而得其說。近郊十一,則圭田之稅、商賈之田,稅所以輕者,蓋圭田以當祿奉祭祀,商賈既有關市之征,不可重也。遠郊二十而三,則庶人在官者之田、賞田之稅、畜牧之田稅所以比田稅差重者,抑閒民及豪強之家也。甸、稍、縣、都皆無過什二,則公邑之田稅,卿大夫采地之田稅,歲貢什之二而有其八」 ,是亦優於畿外諸侯矣。以上田非民田也,故多寡隨宜而取。若井田則什一而稅,智者不能易此說。

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 事者出夫家之征。

黃氏曰:「里布出於蠶桑,宅雖不毛,猶出里布;屋粟出於藝植,田雖不耕,猶出屋粟。《旅師》掌聚野之鋤粟、屋粟,公田九一之外復有此稅,以夫、屋為名,所以給施散,若今之義倉歟。民無宅則無里布,無田則無屋粟,然必出夫家之征,在國則出十一之貢,在野則出九一之賦。一夫百畝之所,任家征,出士徒、車輦,給繇役」 ,視其費為之數。

以時徵其賦。

易氏曰:「徵其賦」 者,謂任地之正賦,若里布、屋粟以及夫家之征,當時不常有,故不立為一定之法。

《閭師》,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鄭康成曰:「主徵六鄉賦貢之稅者。」 陳及之曰:「閭師徵國中及四郊之稅,縣師徵野之稅,皆民田什一而稅者也。」

掌國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數,以任其力,以待其 政令,以時徵其賦。

賈氏曰:《閭師》徵斂百里內之賦貢,故云「掌國中及四郊人民六畜之數。」

凡任民: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任圃,以樹事貢草木。任 工,以飭材事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牧,以畜 事貢鳥獸。任嬪,以女事貢布帛。任衡,以山事貢其物, 任虞,以澤事貢其物。

鄭康成曰:「貢草木謂葵韭果蓏之屬。」 《易氏》曰:「大宰言任民則任之以其職,閭師言任民則任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