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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貢」 黃氏曰:「凡任民,國中九職雜居,與野不同,其授地或多、或寡,或不授地,參差不齊,故皆使什一自賦。圃收、工賈則皆視農夫,百畝各足以致其一夫之力,而什貢其一。畿內無貢,謂之貢者,言下之所以奉其上也。國中貢,即賦也。什一自賦」 ,其實《夏法》。

凡無職者出夫布。

鄭鍔曰:「所謂無職,則指閒民為臣妾耳。臣妾者八職之所役,閒民者八職之所恃,初無可貢者,特使之出一夫之布,蓋使出一夫算口之泉,與里布、夫家之征異矣。然此布非罰布也,亦以出為言者,既謂之無職,殆亦不宜出者也。不宜出而出之,亦勉之使勵勤耳。」

凡庶民,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無槨, 不蠶者不帛,不績者不衰。

鄭鍔曰:「先王使民植桑、種麻,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者,使之養生喪死無憾。然人之情好逸惡勞,欲其不惰於本業,非有以罰之則有所不勉。蓋庶人之家,五母雞、二母彘,畜以為牲,不畜則使其祭不得用牲,耕以供粢盛,不耕則使其祭不得用盛,不種植則使其死也。有棺而不得用槨,不蠶桑則使其衣不得衣」 帛,「不績其麻」 ,則使其喪不得衣衰。凡皆所以恥之。

縣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 八十人。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 人民田萊之數,及其六畜、車輦之稽。三年大比,則以 攷群吏,而以詔廢置。

呂氏曰:「先王自封建諸侯外,有閒田,散在諸侯之國。或謂諸侯有罪,則削其地以為閒田,若有功則以閒田增封之,天子平時各命王官以掌之,縣師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兼天下之閒田以總其目。此皆古人封建相維之意。」

若將有軍旅、會同、田役之戒,則受灋于司馬,「以作其 眾庶及馬牛、車輦,會其車人之卒伍」,使皆備旗鼓、兵 器,以帥而至。凡造都邑,量其地,辨其物,而制其域,以 歲時徵野之賦貢。

鄭鍔曰:「貢賦之出於野者,必當以時征之,不先時以困民所無,不後時以失民所有,乃所以惠吾民也。說者謂《載師》《閭師》皆言以時征其賦,此獨言以時征野之貢賦,何也?《載師》所征者任地之賦,《閭師》所征者國中四郊之賦,《縣師》征公邑之賦貢其地乃公邑之閒田,故特言野以別之。」

均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掌均地政。「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 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 日焉。」

鄭鍔曰:「或謂《周禮》一經,於徒役之事以為用民之力,事之至大,故屢言之。今觀均人視歲上下為用民之節,不過一日二日三日之差,奚為其然?」 余嘗論之,是說自前漢始,文帝集諸儒刺六經,作《王制》,以為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自是學者不敢違。鄭康成覺其不通,遂改旬為均,曰「公事均用三日。」 余嘗笑其鑿,古者龍見而畢務,火見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南至而畢。故衛文公《楚宮》之作,仰占定星之中,詩人以謂得其時制,則知力役興於農隙之時,十月之候,營室之中也。一旬而三日,則一月而九日,計冬之三月則二十七日矣。年豐則食有餘,多用其力,不為虐也。一旬而二日,則一月六日,計冬之三月則十八日矣,中年食少,歉減豐年三分之一也。一旬一日,則一月三日,計冬之三月,則九日矣。無年而力役不作,減三分之二。如以為一歲不過三日,奚必諄複作《經》,屢言役事之為大乎?

武王克商立徹法分九畿而任貢

按:《詩經大雅》:「徹田為糧,豳居允荒。」

朱註徹,通也。一井之田九百畝,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而分也。周之徹法自此始,其後周公蓋因而修之耳。此言辨土宜以授所徙之民,定其軍賦與其稅法,又度山西之田以廣之,而豳人之居於此益大矣。大全問:「『以《孟子》考之,只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又《公羊》云:『公田不治則非民,私田不治則非吏』。」恐未必是計畝而分。朱子曰:「亦不可詳知,但因洛陽議論中通徹而耕」之說推之耳。或但耕則通力,而耕收則各得其畝,亦未可知也。

按:《通鑑前編》:「周王即位,立徹法。」

按:杜佑《通典》:「商紂暴虐,厚賦以實鹿臺,大斂以積巨 橋。周武王既誅紂,發其財,散其粟,反其失而人安,於 是分九畿,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曰侯畿。」

亦曰服

其貢祀物。又外曰「甸畿」,其貢嬪物。

《任嬪》以女事貢布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