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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稅。」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二十二年九月戊辰,地震裂, 南陽尢甚,詔令南陽勿輸今年田租芻槁,其口賦逋 稅勿收責。」

《漢儀注》曰:「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又七歲至十四歲,出口錢,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時,又口加三錢,以補車騎馬逋稅,謂欠田租也。」

建武三十年秋七月丁酉,幸魯國復濟陽縣是年徭 役。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云云。

中元元年夏四月己卯大赦天下復嬴博梁父奉高勿出今年田租芻槁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云云。

中元二年明帝即位詔蠲租調。又復天水三千人更 賦。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二年二月戊戌,即皇帝位。秋九 月,赦隴西囚徒,減罪一等,勿收今年租調。又所發天 水三千人,亦復是歲更賦。」

明帝永平五年賜元氏復六年天下作貢尢輕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五年冬十月,行幸鄴,與趙 王栩會鄴。常山三老言於帝曰:「上生於元氏,願蒙優 復。」詔曰:「豐、沛、濟陽,受命所由,加恩報德,適其宜也。今 永平之政,百姓怨結,而吏人求復,令人愧笑,重逆此 縣之拳拳。其復元氏縣田租,更賦六歲,勞賜縣掾史 及門闌走卒。」

按《晉書食貨志》:「顯宗即位,天下安寧,民無橫徭。永平 五年,作常滿倉,立粟市於城東,粟斛直錢二十,草樹 殷阜,牛羊彌望,作貢尢輕,府廩還積。」

永平九年,詔「復以罪死者之親。」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九年春三月辛丑,詔郡國死罪 囚減罪,與妻子詣五原、朔方,占著。所在死者皆賜妻 父,若男同產一人復終身;其妻無父兄獨有母者,賜 其母錢六萬,又復其口算。」按《后紀序》:「漢法,常因八 月算人。」

《漢儀注》曰:八月初為算賦,故曰「算人。」

永平十八年。章帝即位。詔勿收兗。豫。徐三州田租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十八年八月壬子。即皇帝位。是 歲京師及三州大旱。詔勿收兗。豫徐州田租芻槁。其 以見穀賑給貧人。」

章帝建初元年秋七月辛亥詔以上林池籞田賦與貧人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建初三年,詔「以布帛為租。」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三年,詔以 布帛為租。時穀貴,縣官給用不足,尚書張林上言, 「穀所以貴,由錢賤故也。可盡封錢,一取布帛為租,以 通天下之用。從之。」

元和元年詔賜給民公田勿收租五歲除算三年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元和元年二月甲戌,詔曰:『王者 八政,以食為本。故古者急耕稼之業,致耒耜之勤,節 用儲蓄,以備凶災,是以歲雖不登,而人無饑色。自牛 疫已來,穀食連少,良由吏教未至,刺史、二千石不以 為負。其令郡國募人無田欲徙他界就肥饒者,恣聽 之。到在所賜給公田,為雇耕傭賃,種、餉貰與田器,勿』」 收租,五歲除算三年。其後欲還本鄉者,勿禁。

元和二年,詔「產子復三歲。又復博、奉、高田租。免鳳皇、 黃龍所見亭部租賦。」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二年「春正月乙酉,詔曰,令云:人 有產子者,復勿算三歲。令諸懷妊者,賜胎養穀,人三 斛,復其夫,勿算一歲。著以為令。」「二月丙子,復博、奉、高 嬴,無出今年田租芻槁。九月壬辰,詔鳳皇、黃龍所見 亭部,無出二年租賦。」

元和三年,以田賦貧民,聽半入田租。復「元氏七年徭 役。」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三年「春正月丙申,北巡狩。二月 壬寅,告常山、魏郡、清河、鉅鹿、平原、東平郡太守相曰: 《月令》孟春,善相丘陵,土地所宜。今肥田尚多,未有墾 闢,其悉以賦貧民,給與糧種,務盡地力,勿令游手。所 過縣邑,聽半入今年田租,以勸農夫之勞。癸酉,還幸 元氏。三月丙子,復元氏七年徭役。」

和帝永元四年蠲旱蝗郡國租稅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四年十二月「壬辰,詔今年 郡國秋稼為旱蝗所傷,其什四以上,勿收田租,芻槁 有不滿者,以實除之。」

永元九年,免蝗蟲所傷處租稅。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九年六月「戊辰,詔今年秋稼為 蝗蟲所傷,皆勿收租,更芻槁若有所損失,以實除之, 餘當收租者亦半入。其山林饒利,陂池漁採,以贍元 元,勿收假稅。」

永元十三年,詔天下半入今年田租芻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