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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西、漢陽、張掖、北地、武威、武都,自去年九月已來,地百

八十震,山谷坼裂,壞敗城寺,殺害民庶,夷狄叛逆,賦 役重數,內外怨曠,惟咎歎息。其遣光祿大夫案行,宣 暢恩澤,惠此下民,勿為煩擾。」

桓帝建和元年春正月戊午詔災害所傷什四以上勿收田租其不滿者以實除之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永壽元年六月詔太山瑯邪遇賊者勿收租賦復更算三年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延熹八年八月戊辰初令郡國有田者畝斂稅錢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畝十錢也。

按《文獻通考》:「桓帝延熹八年,初畝稅斂錢。」按章帝時 以穀貴乃封錢,以布帛為租,則錢帛蓋嘗迭用矣。此 所謂畝稅斂錢,乃出於常賦三十取一之外,今所謂 稅錢始此。

延熹九年,詔以「災荒勿收所調,并蠲租有差。」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九年「春正月己酉,詔曰:『比歲不 登,人多饑窮,又有水旱疾疫之困。盜賊徵發,南州尤 甚。災異日食,譴告累至,政亂在予,仍獲咎徵。其令大 司農絕今歲調度徵求,及前年所調未畢者,勿復收 責;其災旱盜賊之郡,勿收租,餘郡悉半入』。」

永康元年復博陵河間二郡比豐沛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靈帝熹平四年六月令郡國遇災者減田租之半其傷害什四以上勿收責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光和二年二月復長陵縣比豐沛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世祖復濟陽、南頓,明帝復元氏,桓帝復 博陵、河間,靈帝復長陵。」按漢之有復除,猶《周官》之有 「施舍」,皆除其賦役之謂也。然西京時或以從軍,或以 三老,或以孝悌力田,或以明經,或以博士弟子,或以 功臣,莫不得復,美意至多。至東都所復,不過為天子 之私恩矣。

中平二年二月己亥稅天下田畝十錢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按《陸康傳》:光和元年,康 遷武陵太守,轉守桂陽、樂安二郡,所在稱之。時靈帝 欲鑄銅人,而國用不足,乃詔調民田,畝斂十錢。比歲 水旱傷稼,百姓貧苦,康上疏諫曰:「臣聞先王治世,貴 在愛民。省徭輕賦,以寧天下,除煩就約,以崇簡易。故 萬姓從化,靈物應德。末世衰主,窮奢極侈,造作無端, 興制非一,勞割自下,以從苟欲。故黎民吁嗟,陰陽感 動。陛下聖德承天,當隆盛化,而卒被詔書,畝斂田錢, 鑄作銅人。」伏讀惆悵,悼心失圖。夫什一而稅,周謂之 徹。徹者,通也,言其法度可通萬世而行也。故魯宣稅 畝而蝝災自生,哀公增賦而孔子非之。豈有聚奪民 物,以營無用之銅人,捐捨聖戒,自蹈亡「王之法哉!《傳》 曰:『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後世何述焉?陛下宜留神省 察,改敝從善,以塞兆民怨恨之望。」書奏,內倖因此讚 康援引亡國,以譬聖明,大不敬。檻車徵詣廷尉,侍御 史劉岱典考其事。岱為表陳解釋,免歸田里。按《張 讓傳》,張讓、趙忠等說帝,令斂天下田畝,稅十錢以修 宮室。發太原工 河東狄道諸郡材木及文石,每州郡部 送至京師,黃門常侍輒令譴呵,不中者因強折賤買, 十分顧一,因復貨之於宦官,復不為即受,材木遂至 腐積,宮室連年不成。刺史、太守復增私調,百姓呼嗟。 凡詔所徵求,皆令西園騶密約敕,號曰「中使」,恐動州 郡,多受賕賂。刺史、二千石及茂才、孝廉遷除,皆責助 軍修宮錢,大郡至二三千萬,餘各有差。當之官者,皆 先至西園諧價,然後得去;有錢不畢者,或至自殺。其 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時鉅鹿太守河內司馬 直新除,以有清名,減責三百萬。直被詔悵然曰:「為民 父母,而反割剝百姓以稱時求,吾不忍也!」辭疾不聽。 行至孟津,上書極陳當世之失,古今禍敗之戒。即吞 藥自殺。書奏帝,為暫絕修宮錢。

按《晉書食貨志》:「中平二年,南宮災,延及北闕。於是復 收天下田畝十錢,用營宮宇。」

獻帝建安九年曹操定鄴都令收田租畝粟四升戶絹二疋綿二斤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按《三國魏志魏武帝本 紀》。建安九年九月,令曰:「河北罹袁氏之難。其令無出 今年租賦。重豪彊兼并之法,百姓喜悅。」

《魏書》載公令曰:「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彊擅恣,親戚兼并,下民貧弱,代出租賦,衒鬻。家財不足,應命審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為逋逃主。欲望百姓親附,甲兵彊盛,豈可得邪?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郡國守相明檢察之,無令彊民有所」隱藏而弱民兼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