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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食貨志》:「初平袁氏,以定鄴都令收田租,畝粟 四升,戶絹二匹而綿二斤,餘皆不得擅興,藏彊賦弱。」

文帝黃初二年春正月壬午復潁川郡一年田租

按:《三國魏志文帝本紀》云云。

明帝青龍元年二月丁酉賜男子爵人二級鰥寡孤獨無出今年租賦

按:《三國魏志明帝本紀》云云。

高貴鄉公正元二年詔卹洮西死亡將士免其賦役一年

按《三國魏志高貴鄉公本紀》:正元二年冬十月詔曰: 「朕以寡德,不能式遏寇虐,乃令蜀賊陸梁邊陲,洮西 之戰,至取負敗,將士死亡,計以千數。或沒命戰場,冤 魂不反,或牽掣虜手,流離異域。吾深痛愍,為之悼心。 其令所在郡典農及安撫夷二護軍、各部大吏慰卹 其門戶無差,賦役一年。其力戰死事者,皆如舊科,勿」 有所漏。

陳留王景元四年冬赦益州復半租五年

按《三國魏志陳留王本紀》。不載。按《通鑑》云云。

咸熙元年勸募蜀人能內移者給廩二年復除二十歲

按《三國魏志陳留王本紀》云云。

大帝赤烏三年詔當農桑時以役事擾民者舉正以聞

按:《三國吳志孫權傳》:赤烏三年:「春正月詔曰:蓋君非 民不立,民非穀不生。頃者以來,民多征役,歲又水旱, 年穀有損,而吏不良,侵奪民時,以致饑困。自今以來, 督軍郡守,其謹察非法,當農桑時,以役事擾民者,舉 正以聞。」

太元元年十二月詔省徭役減征賦除民所患苦

按:《三國吳志孫權傳》云云。

景帝永安元年詔諸吏家聽留一人除其米限軍出不從役

按:《三國吳志孫休傳》:永安元年「十一月壬子,詔曰:諸 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 吏,既出限米,軍出又從,至於家事無經護者,朕甚愍 之。其有五人三人為役,聽其父兄所欲留,為留一人, 除其米限,軍出不從。」

永安二年,詔「輕賦稅,差科務令優均。」

按《三國吳志孫休傳》:「二年三月詔曰:『朕以不德,託於 王公之上,夙夜戰戰,忘寢與食。今欲偃武修文,以崇 大化。推此之道,當由士民之贍,必須農桑。管子有言: 『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夫一夫不耕,有受其 饑;一婦不織,有受其寒。饑寒並至,而民不為非者,未 之有也。自頃年已來,州郡吏民及諸營兵,多違此業, 皆浮船長江,賈作上下。良田漸廢,見穀日少,欲求大 定,豈可得哉!亦由租入過重,農人利薄,使之然乎!今 欲廣開田業,輕其賦稅,差科彊羸,課其田畝』』」,務令優 均,官私得所,使家給戶贍,足相供養,則愛身重命,不 犯科法,然後刑罰不用,風俗可整。以群僚之忠賢,若 盡心於時,雖太古盛化,未可卒致;漢「文升平,庶幾可 及。及之則臣主俱榮,不之則損削侵辱,何可從容俯 仰而已。諸卿尚書,可共咨度,務取便佳。田桑已至,不 可後時。事定施行,稱朕意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