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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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不幸生,凋殘之餘,而不減舊,刻剝徵求,不循政道, 宰蒞之司,或非良幹,未能菲躬儉,苟求盈給,積習生 常,漸不知改。近因戎役,來涉二州,踐境親民,愈見其 瘼,思欲振其所急,卹其所苦。凡租稅調役,悉宜以見 戶為正。州郡縣屯田池塞,諸非軍國所資,利入守宰 者,今一切除之。州郡縣吏,皆依《尚書》定制,實戶置臺。」 調《癸卯梓材》、庚子皮毛可悉停省,別量所出。巴陵均 折度支依舊兵運,原五歲刑已下。凡所「質錄賊家餘 口,亦悉原放。」

武帝永初元年詔復彭沛下邳三郡

按《宋書武帝本紀》,永初元年八月戊辰,詔曰:「彭、沛、下 邳三郡,首事所基,情義繾綣,事由情獎,古今所同。彭 城桑梓本鄉,加隆攸在,優復之制,宜同豐沛。其沛郡、 下邳可復租布三十年。」

文帝元嘉元年八月丁酉即位大赦天下逋租宿債勿復收己酉詔減荊湘二州今年租布之半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元嘉三年,遣使巡行四方,令郡縣言「損益、徐豁。」上表 陳課民三事,上嘉之。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徐豁傳》,「元嘉初為始興 太守。三年,遣大使巡行四方,并使郡縣各言損益。豁 因表陳三事,其一曰,郡大田,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 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課米三十斛,一戶內隨 丁多少,悉皆輸米。且十三歲兒未堪田作,或是單迥, 無相兼通,年及應輸,便自逃逸,戶口歲減,實此之由。 謂宜更量課限,使得存立。今若減其米課,雖有交損, 考之將來,理有深益。」其二曰:「郡領銀民三百餘戶,鑿 坑採砂,皆二三丈,功役既苦,不顧崩壓,一歲之中,每 有死者。官司檢切,猶致逋違,老少相隨,永絕農業,千 有餘口,皆資他食。豈唯一夫不耕,或受其饑而已。所 以歲有不稔,便致甚困。尋臺邸用米,不」異於銀,謂宜 准銀課米,即事為便。其三曰:「中宿縣俚民課銀,一子 丁輸,南稱半兩。尋此縣自不出銀。又俚民皆巢居鳥 語,不閑貨易之宜,每至買銀,為損已甚。又稱兩受入, 易生姦巧。山俚愚怯不辨,自申官所課甚輕,民以所 輸為劇。今若聽計丁課米,公私兼利,在郡著績。」太祖 嘉之。

元嘉四年,蠲丹徒今年租布。

按《宋書文帝本紀》,「四年二月乙卯,行幸丹徒,謁京陵。 三月丙子。詔曰:丹徒桑梓綢繆,大業攸始。踐境永懷。 觸感罔極。昔漢章南巡,加恩元氏。況情義二三,有兼 曩日。思播遺澤,酬慰士民。其蠲此縣今年租布。 元嘉 年以民十五六歲為半丁,十七歲為全丁」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王弘傳》,太祖即位五年, 弘為衛將軍、開府儀同三司。後上言:「舊制,民年十三 半役,十六全役。當以十三以上能自營私及公,故以 充役。而考之見事,猶或未盡,體有強弱,不皆稱年。且 在家自隨,力所能堪,不容過苦。移之公役,動有定科, 循吏隱恤,可無其患。庸宰守常,已有勤劇,況值苛政, 豈可稱言。乃有務在農役,增進年齒,孤遠貧弱,其敝 尤深。至令依寄無所,生死靡告,一身之切,逃竄求免, 家人遠討,胎孕不育,巧避羅憲,實亦由之。今皇化惟 新,四方無事,役召之應,存乎消息。十五至十六宜為 半丁,十七為全。」從之。

元嘉八年閏六月,揚州旱。乙巳,遣侍御史省獄訟,申 調役。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元嘉十二年八月乙亥,原遭水郡諸逋負。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元嘉十七年,詔「寬百姓賦役,如有不便,令即依事別 言。」

按:《宋書文帝本紀》,十七年十一月「丁亥,詔曰:前所給 揚、南徐二州百姓田糧種子,兗、南豫、青、徐諸州比年 所寬租穀應督入者,悉除半,今半有不收處,都原之。 凡諸逋債,優量申減。又州郡估稅,所在市調,多有煩 刻,山澤之利,猶或禁斷,役召之品,遂及稚弱。諸如此 比,傷治害民。自今咸依法令,務盡優允,如有不便,即」 依事別言,不得苟趣一時,以乖隱卹之旨。主者明加 宣下,稱朕意焉。

元嘉二十一年春正月己亥,大赦天下。「諸逋債在十 九年以前,一切原除。去歲失收者,疇量申減。」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元嘉二十四年春正月甲戌,蠲建康、秣陵二縣今年 田租之半。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元嘉二十六年,駕幸丹徒,蠲租有差。

按《宋書文帝本紀》,二十六年「二月己亥,車駕陸道幸 丹徒,謁京陵。三月丁巳,詔復丹徒縣僑舊今歲租布 之半,行所經縣,蠲田租之半。乙丑,申南、北沛、下邳三 郡。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