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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田租如之。

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

元一

太宗元年始定河北漢民及西域人賦調

按《元史太宗本紀》:「元年八月,始置倉廩,立馹傳。命河 北漢民以戶計出賦調,耶律楚材主之;西域人以丁 計出賦調,麻合沒的、滑剌西迷主之。」

八年,詔「分賜諸王、貴戚、民戶,官收其租頒之,不得擅 徵兵賦。」又定科征之法。

按《元史太宗本紀》,「八年秋七月,命陳時可閱刑名、科 差、課稅等案,赴闕磨照。詔以真定民戶奉太后湯沐, 中原諸州民戶分賜諸王、貴戚斡魯、朵拔都、平陽府 茶合帶、太原府古與、大名府孛魯帶、邢州果魯干、河 間府孛魯古帶、廣寧府野苦、益都、濟南二府戶內撥 賜按赤帶濱棣州斡陳那顏、平灤州皇子闊端、駙馬 赤苦,公主阿剌海,公主果真,國王查剌溫茶、合帶鍛 真,蒙古寒札按赤那顏、圻那顏、火斜朮思,並於東平 府戶內撥賜有差。」耶律楚材言非便,遂命各位止設 達魯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頒之,非奉詔不得徵 兵賦。按《食貨志》,元之取民,大率以唐為法。其取於 內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倣唐之租庸調也。取於江 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倣唐之「兩稅」也。丁稅、地稅之 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戶科粟二石,後又以兵 食不足,增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徵之法,令諸路 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驅丁五升,新戶 丁驅各半之,老幼不與。其間有耕種者,或驗其牛具 之數,或驗其土地之等「徵焉。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 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驗地,官 吏、商賈驗丁虛配,不實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歲書 其數于冊,由課稅所申省以聞,違者各杖一百。」科 差之名有二:曰絲料,曰包銀。其法各驗其戶之上下 而科焉。絲料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戶出絲 一斤,并隨路絲線、顏色輸于官。「五戶出絲一斤,并隨 路絲線、顏色輸于本位。」

按《續文獻通考》:太宗時,耶律楚材條便宜事,言「中原 之地,財用所出,宜存恤其民,州縣非奉上命擅行科 差者,罪之。」

十年,詔免旱蝗田租。

按《元史太宗本紀》:「十年八月,陳時可、高慶民等言,諸 路旱蝗。詔免今年田租,仍停舊未輸納者,俟豐歲議 之。」

十一年秋七月,以山東諸路災,免其稅糧。

按:《元史太宗本紀》云云。

憲宗元年詔諸官屬不得賦斂民財復海內儒士徭役

按《元史憲宗本紀》,元年六月,「詔諸王不得擅招民戶, 諸官屬不得以朝覲為名賦斂民財。民糧遠輸者,許 於近倉輸之。」按《高智耀傳》,智耀,河西人,世仕夏國, 曾祖逸,大都督府尹。祖良惠,右丞相。智耀登本國進 士第,夏亡,隱賀蘭山。太宗訪求河西故家子孫之賢 者,眾以智耀對,召見,將用之,遽辭歸。皇子闊端鎮西 涼,儒者皆隸役。智耀謁藩邸,言:儒者給復已久,一旦 與廝養同役,非便,請除之。皇子從其言,欲奏官之,不 就。憲宗即位,智耀入見,言:「儒者所學,堯、舜、禹、湯、文、武 之道,自古有國家者,用之則治,不用則否。養成其材, 將以資其用也。宜蠲免徭役,以教育之。」帝問:儒家何 如巫醫,對曰:「儒以綱常治天下,豈方技所得比?」帝曰: 「善。前此未有以是告朕者。」詔復海內儒士徭役,無有 所與。世祖在潛邸,已聞其賢,及即位,召見,又力言儒 術,有補治道。反覆辯論,辭累千百。帝異其言,鑄印授 之,命凡免役儒戶皆從之,給公文為左驗。

五年,詔「徵逋欠」,又定包銀之法。

按《元史憲宗本紀》,五年乙卯春,詔徵逋欠錢穀。按 《食貨志》:「包銀之法,憲宗乙卯年始定之。初漢民科納 包銀六兩,至是止徵四兩,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 顏色等物。逮及世祖,而其制益詳。」

按《續文獻通考》:憲宗初,有旨,令常賦之外,歲出銀六 兩,謂之包垛銀。王玉汝曰:「民力不支矣。」糾率諸路管 民官愬之闕下,得減三分之一。時張晉亨曰:「五方土 產各異,隨其產以為賦,則民便而易足。必責輸銀,雖 破民之產,有不能辦。」帝是之,乃聽民輸他物,遂為定 制。

世祖中統元年定戶籍科差條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中統元年,立十 路宣撫司,定戶籍科差條例。」然其戶大抵不一,有元 管戶、交參戶、漏籍戶、協濟戶。於諸戶之中,又有絲銀 全科戶、減半科戶、止納絲戶、止納鈔戶外又有攤絲 戶、儲也速䚟兒所管納絲戶、復業戶,「并漸成丁戶。戶 既不等,數亦不同。元管戶內,絲銀全科係官戶,每戶 輸」係官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全科係官;五戶 絲戶,每戶輸係官絲一斤,五戶絲六兩四錢,包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