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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其今年包銀之半。五月丁未,東京路饑,兼運糧造 船勞役,免今年絲銀十之三。丙辰,括天下戶。尚書省 臣言,諸路課程歲銀五萬錠,恐疲民力,宜減十分之 一。壬戌,大名、東平等路桑蠶皆災,南京、河南等路蝗, 減今年絲銀十之三。」秋七月乙丑,以山東諸路旱蝗, 免軍戶田租。九月丙寅,括河西戶口,定田稅。冬十月 丁亥,以南京、河南兩路旱蝗,減今年差賦十之六。 至元八年,令「南京、南陽、歸德等民賦,悉折米貯給軍 食,蠲諸路被災處絲料。」定西夏、中興路、西寧州、兀剌 海三處,及軍站戶稅租。

按《元史世祖本紀》:「八年春正月己卯,中書省臣言,前 有旨令臣與樞密院、御史臺議河南行省阿里伯等 所置南陽等處屯田,臣等以為凡屯田人戶,皆內地 中產之民,遠徙失業,宜還之本籍。其南京、南陽、歸德 等民賦,自今悉折輸米糧,貯於便近地,以給襄陽軍 食。前所屯田,阿里伯自以無效引伏,宜令州郡募民 耕佃。」從之。秋七月戊午,以至元七年諸路災蠲,今歲 絲料輕重有差。八月癸巳,敕軍站戶地四頃以上,依 例輸租按《食貨志》:八年,又定西夏中興路、西寧州 兀剌海三處之稅,其數與前僧道同。

至元九年,免旱蝗水潦處及醫戶租賦差徭。定諸州 鎮輸折糧鈔,又免「伐木役夫家徭賦。」

按《元史世祖本紀》,「九年二月戊戌,以去歲東平及西 京等州縣旱蝗水潦,免其租賦。三月甲戌,詔免醫戶 差徭。夏四月丙寅,簽徐、邳二州丁壯萬人戍邳州。辛 巳,蠲伐木役夫稅賦。秋七月丁巳朔,河南省臣言:往 歲徙民實邊屯耕,以貧苦悉散還家。今唐、鄧、蔡、息、徐、 邳之民,愛其田廬,仍守故屯,願以絲銀準折輸糧,而 內地州縣反厭苦之。臣議今歲沿邊州郡,宜仍其舊 輸糧,內地州郡,驗其戶數,俾折鈔就沿邊和糴,庶幾 彼此交便。」制曰:「可。」乙酉,免徙大羅鎮居民,令倍輸租 米給鷹坊。八月己亥,諸王闊闊出請以分地寧海、登、 萊三州自為一路,與他王比,歲賦惟入寧海,無輸益 都。詔從之。九月丙子,發民夫三千人伐巨木遼東,免 其家徭賦。十一月壬戌,發北京民夫六千伐木乾山, 蠲其家徭賦。

至元十年,免民賦役。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年五月乙亥,詔免民代輸簽軍 戶絲銀及伐木夫戶賦稅。六月丁亥,免大都、南京兩 路賦役,以紓民力。秋七月庚寅,河南水,發粟賑民饑, 仍免今年田租。」

至元十一年,免軍匠賦役,又以宣慰司言征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一年春正月乙酉,免諸路軍雜 賦。丙午,免于闐采玉工差役。三月辛卯,河南宣慰司 言,「軍興轉輸煩重,宜賦軍匠諸戶權助財用。」從之。五 月辛丑,敕隨路所簽新軍,其戶絲銀均配於民者,並 除之。

至元十二年,免諸路絲銀、俸鈔、田租有差。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二年夏四月「丙寅,免京畿百姓 今歲絲銀。八月己亥,免北京、西京、陝西等路今歲絲 銀。十二月乙巳,免江陵等處今歲田租。」按《食貨志》: 十二年,「蠲免包銀絲綿俸鈔。是年八月,免河南路包 銀三分之二,其餘路府亦免十之五。」

至元十三年,減免「軍民儒醫等戶賦役」,除「故宋繁冗 科差。」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三年春正月己丑,敕高麗國以 有官子弟為質。「中書省臣言,賦民舊籍已有定額,至 元七年,新括協濟合併戶,為數凡二十萬五千一百 八十。敕減今歲絲賦之半。三月戊寅,敕諸路儒戶通 文學者三千八百九十,並免其徭役。其富實以儒戶 避役者為民,貧乏者五百戶,隸太常寺。」夏四月丙子, 免大都醫戶至元十二年絲銀。五月癸卯,復沂、莒、膠、 密、寧海五州所括民為防城軍者為民,免其租徭。二 年六月庚午,敕西京僧、道、也里可溫、荅失蠻等,有室 家者,與民一體輸賦。十二月庚寅,詔諭浙東西、江東 西、淮東西、湖南北府州軍縣官吏軍民:「昔以萬戶、千 戶漁奪其民,致令逃散,今悉以人民歸之元籍州縣。 凡管軍將校及宋官吏有以勢力奪民田廬產業者, 俾各歸其主,無主則以給附近人民之無生產者。其 田租、商稅、茶、鹽、酒、醋、金、銀、鐵冶、竹貨、湖泊課程,從實 辦之。凡故宋繁冗科差、聖節上供、經總制錢等百有 餘件,悉除免之。」是歲,平陽路旱,濟寧路及高麗、瀋州 水,並免今年田租。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詔「民之蕩析離居及僧道漏 籍諸色人不當差役者萬餘人充貴赤。」時臧夢解為 海寧州,凡差役皆審其貧富而吏無所與。又奏免儒 役及舉行浙西助役法。

至元十四年,免諸路絲銀、田租,除僧租賦。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四年春正月丙申,以江南平,百 姓疲於供軍,免諸路今歲所納絲銀。二月丁亥,詔以 僧亢吉怜真加加瓦並為江南總攝,掌釋教,除僧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