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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棼擾寺宇者。十二月壬申,冠州及永年縣水,免今 年田租。」

至元十五年,免諸路田租、絲銀,停江浙等處及張宏 所貸科徵。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三月壬寅,以諸路歲比不 登,免今年田租、絲銀。秋七月辛亥,詔江南、浙西等處, 毋非理征科擾民。八月乙丑,濟南總管張宏以代輸 民賦嘗貸阿里、阿荅赤等銀五百五十錠,不能償,詔 依例停徵。十二月戊申,贛榆縣雹傷稼,免今年田租。」 至元十六年,減保定、泉州、趙州今歲租。命泉州僧及 畏吾界內女直水達達輸賦,又免四川差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三月甲戌,以保定路旱,減 是歲租三千一百二十石。夏四月乙巳,令泉州僧依 宋例輸稅,以給軍餉。五月辛亥,以泉州經張世傑兵, 減今年租賦之半。丙辰,以五臺僧多匿逃奴及逋賦 之民,敕西京宣慰司、按察司搜索之,命畏吾界內計 畝輸稅。六月甲辰,詔免四川差稅。秋七月癸酉,以趙」 州等處水旱,減今年租三千一百八十一石。九月己 巳,詔女直水達達軍不出征者,令隸民籍輸賦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五月,兀里養合帶言:「賦北京、 西京車牛俱至,可運軍糧。」帝曰:「民之艱苦汝等不問, 但知役民。使今年盡取,則來歲禾稼何由得種,其止 之。」六月,以通州水路淺,舟運甚艱,命樞密院發軍五 千,仍令食祿諸官雇役千人開浚。癸卯,以臨洮、鞏昌、 通安等十驛歲饑,供役煩重,有質賣子女以供役者, 命選官撫治之。甲辰,以襄陽屯田戶四百代軍當驛 役。

至元十七年,定諸路賦役,仍量免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春正月丙辰,定諸路差稅 課程,增益者即上報,隱漏者罪之,不須履畝增稅,以 搖百姓。二月庚子,詔合剌所部和州等城為叛兵所 掠者,賜鈔給之,仍免其民差役三年五月癸丑,括沙 州戶丁,定常賦。秋七月己酉,以禿古滅軍劫食火拙 畏吾城禾,民饑,免其賦稅三年十一月丁卯,詔以末」 甘孫民貧,除倉站稅課外,免其役三年。十二月丁丑, 以民當站役十戶為率,官給一馬,死則買馬補之。乙 酉,敕民避役竄名匠戶者,復為民。淮西宣慰使昂吉 兒請以軍士屯田,阿塔海等以發民兵非便,宜募民 願耕者耕之,且免其租三年,從之。丙申,遼東路所益 兵,以妻子易馬,敕以合輸賦稅贖還「之。鞏昌常德等 路饑,免其徭役。」按《食貨志》:「十七年,遂命戶部大定 諸例,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稅每 畝粟三升。減半科戶,丁稅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參戶 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 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稅。協濟戶,丁 稅每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隨路近倉輸粟,遠 倉每粟一石折納輕齎鈔二兩,富戶輸遠倉,下戶輸 近倉。郡縣各差正官一員部之,每石帶納鼠耗三升, 分例四升。凡糧到倉,以時收受,出給朱錢。權勢之徒 結攬稅石者罪之,仍令倍輸其數。倉官、攢典、斗腳人 等飛鈔作弊者,並置諸法。」輸納之期,分為三限,初限 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違者,初犯笞四十,再 犯杖八十。

至元十八年,免租均役,括戶口。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八年二月丙申,以遼陽、懿、蓋、北 京、大定諸州旱,免今年租稅之半。夏四月甲午,命太 原五戶絲就輸太原。六月己卯,以順慶路棣四川東 道宣慰司,安西等處軍站,凡和雇和買,與民均役。八 月乙亥,甘州凡諸投下戶,依民例應站役。閏八月丁 巳,括江南戶口稅課。九月辛巳,大都立蒙古站屯田 編戶歲輸包銀者,及真定等路闌遺戶,並令屯田。其 在真定者,與免皮貨。」十二月癸丑,敕免益都、淄、萊、寧 海開河夫今年租賦。乙卯,獲福州叛賊林天成,戮於 市。免福州路今年稅二分,十八年以前租稅並免徵。 是歲,保定路清苑縣水。平陽路松山縣旱,高唐、夏津、 武城等縣蟊害稼,並免今年租,計三萬六千八百四 十石。

至元十九年,議行稅戶贍軍、站戶均役之請。定雲南 稅賦,敕「收有妻室僧道及京畿隱漏田稅。」又命江南 折輸,免諸路租課差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五月癸未。沿海左副都元 帥石國英請以稅戶贍軍。逃死者令其補足站戶苗 稅。貧富不均者宜均其役。詔中書集議行之。九月己 巳。命軍站戶出錢助民和雇和買。定雲南稅賦。用金 為則。以貝子折納,每金一錢直貝子二十索。冬十月 己丑。敕河西僧道也里可溫有妻室者,同民納稅。十 一月庚戌,籍京畿隱漏田履畝收稅。十二月癸卯,免 鞏昌等處積年所欠田租稅課。」按《食貨志》:十九年, 免諸路民戶明年包銀俸鈔及逃移戶差稅。又按 《志》,秋稅夏稅之法,行於江南。初,世祖平宋時,除江東 浙西,其餘獨徵秋稅而已。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請